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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法律形式

【摘要】: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者都是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各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依据多为有关方针政策、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深圳、上海分别有指导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条例和办法。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企业形态,初步纳入法制轨道。

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企业设立、转让和解散等行为手续非常简便,仅需向登记机关登记即可。

(2)企业主独资经营,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能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3)利润归企业主所有,不需要与其他人分享。

(4)在技术和经营方面易于保密,利于保护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5)若企业主因其个人努力而使企业获得成功,则可以满足个人的成就感。

3.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企业主将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必须要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经营风险较大。

(2)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受信用限制不易从外部获得资本,如果企业主资本有限或者经营能力不强,则企业的经营规模难以扩大。

(3)一旦企业主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犯罪、转业、破产,则个人独资企业也随之不复存在。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资本。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机构的人员。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依据,也是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方能生效。

2.合伙企业的优点

(1)由于出资人较多,扩大了资本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

(2)由于合伙人具有不同的专长和经验,能够发挥团队作用,各尽其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

(3)由于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增强了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可能性。

3.合伙企业的缺点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如果某一个合伙人有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当合伙企业以其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企业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都是企业法人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设立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六个条件:一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是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是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是有公司住所。

3.公司企业的优点

(1)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与个人的其他财产无关,因而股东的风险不大。并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可以自由转让股票而转移风险。

(2)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提高了公司的社会声望,因而融资能力很强。

(3)公司具有独立存续时间,除非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停业,不会因个别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意外或离职而消失。

4.公司企业的缺点

(1)公司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创办费用高。

(2)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定期披露经营信息,公开财务数据,容易造成商业机密的外泄。

(3)由于公司从社会吸纳资金,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政府对公司的限制较多,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较为严格。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所谓股份合作制,是指在企业投资方式上采取股份制,即由若干不同的投资者以等额股份的方式共同投资;在股份构成上,以企业职工股为主,并兼而吸收有其他股份,如法人股、国家股等股份;企业分配方式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企业经营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做出规定。目前各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依据多为有关方针政策、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主要有199。年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1994年农业部发布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1997年6月国家体改委发出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上海分别有指导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条例和办法。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企业形态,初步纳入法制轨道。

(五)个体工商户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于1987年制定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允许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