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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摘要】: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 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除办理失业登记外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二)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缴费的全部加上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实行个人账户储存。劳动者在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时,可按月领取政府的养老金和享受其他的养老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0日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养老保险费:

①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②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③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所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养老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高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缴,但是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保险费要由本人缴纳。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患病享受医疗期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具体为: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在病休期,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