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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问题解析|大学生就业指导

【摘要】:《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循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对全面建立并实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等重要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新的《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1.什么是劳动法

最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循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对全面建立并实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等重要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新的《劳动法》。

2.劳动法制定的原则

《劳动法》制定的直接原则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有效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劳动者依法享有各项权利,比如劳动安全保障权、取得劳动报酬权等,同时劳动者也必须依法履行劳动义务。此外,《劳动法》的制定还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原则、最终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原则等。

3.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①全面建立了劳动合同用人制度,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建立现代企业用人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创造了条件;

②最低工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久也得到建立;

④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展开。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确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精确地说,劳动合同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因此,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2.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其划分出的种类也不同。劳动合同按照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及临时工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停薪留职合同等,其中录用合同是用人单位长期雇用劳动者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比如同学们的就业协议,这种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自用人单位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一般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最常见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10年之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相关规定。

指点迷津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5条做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当事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①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③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④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行业,如建筑业等,这种劳动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

(2)工作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在岗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遵照执行。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

(4)劳动报酬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算办法。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工资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等。

(5)社会保险

目前执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项,其中前三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得缴纳。

(6)劳动纪律

这是指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这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进行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就会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约定或者法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八项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事项等。

同学们应该重视上面的第八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内容,同学们要明白、清楚,心中要有数。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

4.劳动合同范本

范本一 国内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及邮政

编码:

___________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 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或聘用___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________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为 试用期。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问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______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 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 甲、 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 (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 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 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订的不低于《××省(或市) 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医疗终结期内, 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 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

范本二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及邮政编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美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工作部门________职位(工种)。

第二条 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____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六条 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七条 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 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他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共十一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 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期。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三)签好劳动合同的步骤

签订劳动合同是求职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整个求职过程的重申之重。劳动合同签订后,求职阶段虽告一段落,但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会在合同有效期内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双方。同学们应该学会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前要做到的几点

(1)要敢多提一些问题

为了了解更多的情况,求职者应利用应聘机会,对招聘单位多提问题,为寻求一份理想的工作提供全面的参考。现在,很多求职者在应聘时仅留下一份个人求职材料,对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不闻不问,一无所知,经过考试或筛选后才想起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样既影响了对求职机会的把握,同时也浪费了时间。

(2)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记住:许多劳动纠纷都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详细、不合理而引发的,不要为了图省事而淡漠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私营企业都存在着规模不大、资金紧缺的问题,同时,又要面对技术与产品更新速度快、竞争激烈的现状,有些企业并不乐意与新聘的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3)要仔细阅览合同范本

通过对劳动合同范本的阅览,求职者既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规范,同时又是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对用人单位出示的劳动合同范本,要浏览其内容,对有疑问之处,要询问招聘单位;对不愿意接受的条款,要向招聘单位提出修改的意见,以确定是否应聘这份工作。

(4)做到不签合同不试用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试用期应当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即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达到一致,就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短于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把试用期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和逃避义务,利用求职者无知和求职心切的心态,不与求职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到,用人单位就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去这批员工,再去招聘新员工,求职者被欺骗却又无可奈何。

2.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应注意事项

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各自义务、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不要由于求职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知识掌握不多,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少漏洞。记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就需要求职者,克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有意无意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一些不利于求职者的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求职者本身粗心大意、缺少经验等原因造成。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辨是非,对以下几种不平等的劳动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

(1)模糊合同

模糊合同是对合同的有关条款用概括、笼统的语言填写,合同内容泛泛而谈,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或是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模棱两可、概念模糊,这样易产生歧义。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评判和确定。

(2)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双方以口头形式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求职者的义务,以口头承诺方式确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求职者的权利,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欲申请仲裁或法律诉讼时却口说无凭,无法考证。

(3)不全合同

不全合同是用人单位事先按照劳动合同的范本印好合同,只等求职者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合同的内容不全,不是少这,就是缺那,此外,劳动合同一般会有附加条款,求职者签订前一定要让用人单位拿出原文,审看无异议后再与用人单位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用人单位利用签订时间先后的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4)单方合同

单方合同是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如何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责任等,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劳动报酬外,劳动合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只字不提。

(5)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有的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把有关证件及工资福利进行抵押,若求职者违反约定,则没收抵押物或抵押金。用人单位因此有恃无恐,求职者只得唯命是从。

(6)卖身合同

卖身合同是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在合同中约定求职者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在工作中,要求求职者加班加点,强迫求职者超负荷劳动,有的单位甚至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苛刻的时间,剥夺了求职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严重的还侮辱、谩骂、体罚和殴打求职者。

(7)双份合同

双份合同是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为逃避检查,与求职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遵照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平等。

(8)生死合同

生死合同是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为逃避责任,常常在合同中与求职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或只是约定一些无足轻重的责任,与国家规定的偿付标准差之甚远。

(9)私藏合同

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三份,分别由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鉴证部门收藏,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的用人单位把几份合同单方私藏,使求职者无法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权利,出现劳动关系纠纷时,求职者也拿不出有效的依据。

(10)收费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向求职者收取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各种费用。如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和风险金等,求职者若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扣留这部分钱款。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上述款项,一经查实,还应处以一到三倍的罚款。

3.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后,求职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某种职务职责或某项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按照求职者劳动的数量与质量支付劳动报酬,保证求职者依法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是所有经双方签了字、盖了章的劳动合同都受法律保护。有些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没有约束力。比如以下五种情况。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如不满16周岁的公民签订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有规定外)一律无效。

③严重违反程序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应该经劳动部门鉴证而没有报请鉴证的劳动合同无效。

④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⑤劳动合同不符合形式的,如应当订立合同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无效。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属以上情况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往往容易混淆。

1.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是买卖合同,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调整。

2.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由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组成,法定条款其中就有要为员工缴纳相关的保险,而劳务合同不存在保险方面的法定条款,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必须有保险条款,而劳务合同则未必。

3.如果发生纠纷,劳动合同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再到法院去起诉,劳动局也有执法大队,保证仲裁结果的执行;而劳务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

4.劳动合同如果出现纠纷,可能涉及三方面的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二是赔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例如进工厂以后不让劳动者出厂,属非法约束他人人身自由,可能会触犯刑事责任。而劳务合同一般只发生民事责任,无非是劳务费的支付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五)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就业过程中,有些毕业生有时将两者等同,有时又将两者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的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就业部门统一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处理。

(六)见习期与试用期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见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直至低定一级工资。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见习期是单位要求员工进行实践的期限,如果没有订立试用期,毕业生不能说走就走。但如果订立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企业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见习期规定出自计划体制时期,而试用期规定是伴随《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这种双轨并行的情况是由于某些部门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没有及时做出调整造成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试用期的约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个别毕业生会利用试用期规避法律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可以限制毕业生违约的随意性。一旦合同中又约定了试用期,该毕业生就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毕业生随意违约,对于应届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就不约定试用期,或者将试用期结束期限控制在为该毕业生办理户口之前。

见习期和试用期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其适用的对象、目的、作用与内容均不相同。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同时并用,执行各自的规定。

(七)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就规定合同的期限,如签订1~5年的合同。有期限合同不宜规定期限过长,以避免变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适用于技术性能较低、生产经常转项、使用最佳劳动年龄、有毒有害和繁重体力劳动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需要,也可订立。

(2)无固定期限合同

是指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它和固定工的区别就在于:这种劳动关系除了受法律、法规调整外,也受劳动合同条件的约束。这种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国家全包下来,如果用人单位破产,劳动合同也就解除。这种合同的优越性就在于能较好地稳定劳动关系,特别是对高技术岗位更为适用。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

是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内容的劳动合同。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类合同带有承包性质。例如:建筑一座桥梁,桥梁的建成,即视为合同的履行完毕。这类合同适用于工作物非常明显、并强调劳动时间的劳动。

(4)续延合同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是参照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劳动者安心本单位工作、稳定劳动关系、保留一定的技术骨干,同时也体现出对本单位工龄长、贡献大、表现好的劳动者的保护。

(5)试用期限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规定是一个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如约事实上试用期应写在合同期限条款中。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职务、工作岗位、工种、任务、技术要求、质量、数量、工作时间、地点、方法等。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

①对于那些期限较短、产品比较单一或生产比较稳定、销路比较正常,可以实行定额管理的工作,劳动合同上可以约定数量、质量的指标。

②对于那些劳动合同期限较长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操作熟练程度不断变化,不可能约定具体数量和质量指标的工作,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任务。“应当完成的任务”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应注意的是,合同中应当明确本单位使用的工作日类型、工作班次,工作地点中的本市与外地、市区和郊区、县、总厂或分厂等也应注明,否则劳动者有不履行此条款的权利。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即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

这一条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硬性规定,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必须履行的条件,如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还有一类是在不与第一类相矛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即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主要对这一类条件进行约定,例如职工的住房问题、上下班的交通费问题、子女的上学入托问题等。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衣食之源,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劳动报酬,国家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这一标准为基础,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体内容。

劳动报酬条款力求数字明确,并注明劳动报酬发放的方式、时间、地点。一般情况下不能在节假日支付工资,不能在公共场所或娱乐场所发放工资。

5.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也分为国家强制性和双方约定,本条款主要针对后者,即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如劳动者连续迟到5次即为合同终止、劳动者超计划生育的即为合同终止。还有用人单位被注销、撤销、破产等均可终止合同,但对于劳动者的补偿、安置,国家和政府不能免除。

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一般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违反合同中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这是提高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所必需的,也是对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履行的保障。追究用人单位责任时,原则上依照双方商定。追究劳动者责任时,要考虑适当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对劳动者一般不加滞纳金等条款。

(八)签订就业协议书前的准备工作

1.妥善保管协议书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就业协议书不可以复印、复制和翻制。在没有该协议书的情况下,按正常应届生接收办法,毕业生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可能会使毕业生失去部分就业机会。因此,就业协议书如果出现破损等情况,可持原件到学校学生就业部门更换,不得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2.慎重签订协议书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效力。如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注重协议书备注栏的使用

就业协议书都有备注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可在该栏注明,这些备注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将如违约或违约金等事宜补充在备注栏内,以便日后双方明确责任,减少纠纷。当双方解除关系时,也可将书面解除协议出具在备注栏。

就业协议书一般都有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栏。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用人单位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时,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到人才交流中心交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然后办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证手续。经过这样的毕业生接收正规程序后,毕业生的档案管理、落户、党组织关系挂靠、转正定级、职称评审等等一系列工作就由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九)毕业生求职如何维护权益

毕业生参加企业的招聘、面试时,会有哪些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如何避免这些侵害?如果出了问题自己“应付”不来,可以向哪些机构请求帮助?

1.招聘、面试阶段

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1)虚假广告

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单位或岗位。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2)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

尤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可以向司法部门举报。

(3)歧视行为

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4)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侵害了应聘者的知情权。

2.签订协议分阶段

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学生如果不是很确定会留在此家企业,在签协议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认真审视合同,不要把执行合同的主动权全部让给企业,自己应尽量在合同法的范围内争取主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绝不是“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如果对于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一定要确定后再签字。不要怕提出合同条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则可能给日后留下隐患。合同条款并非不能更改,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签字生效。有些企业的合同是“统一格式”,无法更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有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不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不如趁早远离。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毕业生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十)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给员工交纳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法律也不允许。而且,私人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国家办理的社会保险。

(十一)加班费该如何支付

对于加班费应聘者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加班。第二,企业支付加班费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以企业支付了加班费为理由而无限制的加班。有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必须到劳动部门做审批,审批之后才可以加班。

加班费在不同情况下计算方法不同:

①工作日加班,按照平均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②在工休日加班,按照日常工资的200%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企业有权在支付加班费和提供补休假两种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员工不得提出异议。

③法定节日加班应该按照日常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十二)“过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所谓“过期合同”,指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期限已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维持劳动关系,却未履行续签手续或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原因很多,极少数因疏忽而遗忘合同已到期;或一时没有找到合适人员等一下再说;或为了随时炒对方鱿鱼。

对于“过期合同”,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以原劳动合同推定新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一般把“过期合同”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规定了提前通知期。但毕竟“不定期合同”实际上有违《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更应该主动、及时处理,否则将失去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十三)不到内部服务期限,希望离职的人员必须赔偿吗

不少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服务期限,不到内部规定服务期限希望离职的人员必须赔偿。这种规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无异议,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

(十四)工资问题

工资是劳动合同的焦点所在,不管当事双方如何商量,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违法。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下列收入不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内: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上述收入项目或者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或者是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者在客观上很难计量,因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之外。

(十五)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应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不能擅自变动或解除,更不能拒不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十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办法。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11类所得分别是: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动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

⑩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税率方面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的办法。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采取累进税率。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采取比例税率。

(十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所谓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这项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履行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以下四项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亲自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自己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义务转给他人代为履行。

2.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应履行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分割履行各项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4.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协作,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十八)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和条件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

③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④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2.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①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

②按时做出答复;

③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③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才能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合同期限届满;

②企业宣布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③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

④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①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②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③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④合同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警惕五大合同陷阱

根据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的分析,常见“合同陷阱”主要有五种: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

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

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