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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

【摘要】: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就业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针对就业协议的要约与承诺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④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纳入就业方案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反馈到各方手中。对劳动报酬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与原则

1.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为了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国家把选择工作岗位和录用人才的权利分别交给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学校审查认为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后,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益。

(2)国家宏观控制

由于目前我国毕业生的就业模式还有很强的计划性,国家要对毕业生的流向进行宏观控制,所以,学校要以就业协议为依据制定毕业生就业的建议性方案,上报学校上一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批。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2.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即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学校而言,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与程序

1.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就业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针对就业协议的要约与承诺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要约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以后,通过测试、面试、实习等途径对毕业生进行全面接触和考察,在进行筛选的基础上,将表示同意录用毕业生的意向以口头通知、接收函、回执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的,视为要约。

(2)承诺

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在合理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表明自己愿意去单位工作的承诺,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承诺到达单位时,就业协议成立。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烦琐、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了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2.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①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表达自己同意到选定单位应聘工作的意愿,同时签署本人姓名。

②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代表单位签署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文字意见,并签字盖章。如果该用人单位没有人事录用权,则还需要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予以批准认可。

③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④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纳入就业方案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反馈到各方手中。

注意:协议书签订中按程序应最后到学校就业办盖章,是因为由学校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这样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对毕业生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会导致上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遣后学生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严重影响毕业生就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毕业生一般先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与用人单位签约,再将协议交学校的就业工作管理部门审核鉴证,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如果没有校方的意见签章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同学们选择就业的第一家单位非常重要,它在某种程度上将影响同学们以后的职业发展轨迹。因此,同学们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注意以下事项。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在签约以前,同学们一定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用人机制、培训体系、发展方向等。其中单位的隶属关系非常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进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之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可以纳入就业方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协议书就为无效协议书。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要招收职工,必须经过所在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协议书上应有他们同意接收的签章才有效。

此外,毕业生还要明确工作和生活条件,注意单位明细的薪水额度和福利状况,是否有交“四金”或者“三金”的约定。一般按照国家规定,“三金”是必须交的,不要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对劳动报酬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到单位报到后,还应在劳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劳动内容、保险福利、服务期限等事项。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北京市的单位还应经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还有一些省市(如上海深圳)也有类似规定。

2.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各省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如果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支付违约金,协议书中应就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做出约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们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

3.注意所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目前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统一的格式,由于地区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充条款,然后备注。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要注意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双方的签字,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协议书中的空白如果没有补充条款,必须全部划去,并注明是空白。需要提醒毕业生的是,在签就业协议书时,要认真谨慎对待附加协议。这种附加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4.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必须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有关条款和规定,如实认真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一栏,在协议书“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盖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印章,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若用人单位为市(地区)属单位的,此栏加盖该市(地区)人事局同意的印章。

②若用人单位是省属单位的,此栏盖省级厅、局委人事部门印章。

③若用人单位是中央部委直属或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此栏可以省略,即属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

④若用人单位是民营、三资等性质的企业,此栏加盖所属市(地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属省人才交流中心印章;有部分省和市,如广东、广州、深圳、宁波、厦门、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大连等省市,无论到任何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当地市人事局的同意。

⑤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的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上的工作年限、试用期和待遇等关键问题。注意就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未来劳动合同内容的衔接。毕业生应在就业协议中就工作服务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有关内容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一般应有以下几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除了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学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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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时间有限定

毕业生刘进找到工作后,单位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一年,并且需试用期满后,才能与他签订正式合同,给他办理进穗落户手续。

评析:该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因此,对应届毕业生来讲,试用期并非越长越好。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只能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不能订立单独的试用合同。该毕业生可持试用期合同到相关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7.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1)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有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子认可。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8.注意事先约定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

就业协议签订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即为违约。毕业生如果有些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需要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比如考学、出国等,可以与单位事先约定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考学或出国等的效力问题,否则按违约处理。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两种情况。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考上大学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需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指点迷津

遗失《就业协议书》的处理方法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就业协议书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登报声明遗失,由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办调查和研究后报省毕分办,重新办理就业协议书。补发协议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②招生就业办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③必须登报声明协议书遗失;

④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四)违约及办理程序

1.违约的界定

违约行为是指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用人单位而言

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做了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势必造成时间上的浪费,从而使用人单位的工作变得被动。

(2)就学校而言

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上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

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职位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3.办理违约的手续及程序

为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学校对就业中的违约行为实行宏观控制,就业协议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但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办理违约需要以下书面材料:

①单位同意改派的公函(简称“解约函”),它体现了对原接收毕业生单位知情权的尊重。

②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

③本人的改派申请(写明申请事由,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

办理违约手续的程序如下:

①毕业生向原接收单位提出改派申请,原单位同意后,双方解约,原接收单位出具将毕业生退回学校或同意将毕业生改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函,公函需说明解约缘由。

②毕业生要回原来的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

③毕业生到学校就业办领取《改派申请表》,并提供以上相关材料,交纳相应的违约金。

④学校同意改派的,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相关违约手续和报批手续,给学生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⑤毕业生凭新的就业协议书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将积极向违约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进行交涉,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学生应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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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

这几天,毕业不久的幼儿教师陈秋芳一直为工资的事烦恼。今年初,她应聘于市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暑假到了,幼儿园还拖欠了她两个月的工资。她咨询过有关部门,答复是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评析: 民办学校、民营医院、 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 以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新增了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任务反馈

毕业生在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他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