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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实践教学模式研究:开放、连续与有机

【摘要】:在杜威看来,这种超自然的实在被规定为永恒静止的实在。由此,通过所形成的这种结构与特征,真正的问题存在于被调查对象所实际具有的消费样态中,这些实际的消费样态与预先完成的理论规定的关系并不是明确的。因此,从这种矛盾分析中,如何理解实践调查的理论规定这一工作也就显得尤为突出了。在这一方面,杜威对于该问题的界定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参考与辅助支撑。

应当如何客观地理解实践调查的理论反思与论证,这直接关系到实践调查的整体走向,并由此关涉到实际调查行为以至实践性的真实与虚假。而就实践调查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看,两者是辩证统一在一起的。对于理论与实践的断裂性,乔·安妮·贝尔德把它称为“the theorypractice gap”,在她看来,理论与实践形成断裂性或者断层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理论太过新颖以致不能形成实际应用;理论的非实践性导致不能被具体实施;在一种基础层面,理论失去了与现实的关联,或者实践已经超越于理论的解释。另外,理论有时也不能被实践者很好的推广与理解。”[12]贝尔德所论证的这些因果性在当今社会调查中被普遍反映出来。

对于调查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杜威在其经验主义探究理论中进行了专门的分析与研究。按照杜威的经验探究理论,任何一种理论就其所形成的规定而言,如果仅仅停留在思维的概括与推理层面,那么,这种理论所形成的就还仅仅是一种“内在性的谛视”,它是一种没有时间与空间涉入的思维逻辑过程。在杜威看来,这种纯粹的规定或知识“是由纯粹的谛视、察看和注意得来”,并且在一种等级的对照中,“静观的知识高于实用的知识,纯理论的思维高于实验,也高于依赖事物的变化,或引起事物的变化而获得的知识”[13]。按照传统哲学的理性逻辑,理论规定作为一种思维活动,其以概念作为自立的基础,而概念作为一种关于对象的抽象聚集,它指向的是一种超自然的实在。在杜威看来,这种超自然的实在被规定为永恒静止的实在。在这种意义上,在这一作为“内在性的谛视”的概念逻辑运动中,从思维的理论规定所寻求的对象正是一种超自然的实在,而在这种实在中,时间与空间已被消解一空。

由此杜威指出,当理论按照这样一种路径来进行规定时,它就不可避免地制造了一种分裂,即处于反思与推理范畴的超自然世界与处于经验行为及一般实践中的生活世界形成了一种根本性的断裂。按照杜威的这种观念,当调查者在进行实践调查的理论论证时,一旦认识是以一种抽象的绝对形式预先完成的,并是以纯粹概念规定作为最终结果时,在这一过程中事实上就已经规定了两种世界的存在,即作为理性思维所抽象出来的超自然世界与作为人们生活着的经验世界。由于这两种世界决然的分离,使得调查者所进行的实践调查的理论论证部分与实践行为的展开部分也由此必然处于一种分裂之中。

思政实践调查的核心宗旨在于将思政理论与实际调查过程整体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在实践调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围绕着实践主题的理论分析被作为一种整体逻辑而自身存在时,这时它就意味着对现实生活世界的抽离与超越;它无须从现实的实践中得到所可能需要得到的规定,仅需从自身的理智逻辑体系中,通过一种内在的逻辑推演即可以形成某种完整的独立表达——从它自身中即可以泛化出黑格尔所意指的那种无限丰富的泡沫。因此,如果说,在这种理论中尚且存在着与实际的关联,那么,从这种关联中所呈现出来的也仅仅是一种被投射出来的“实践假象”,这些“实践假象”围绕着预先完成的理论,把后者虚拟为一种尚待证明的东西来对待,它标志着一种“虚位以待”的实践动向。而实质是,这些“实践假象”只是作为理论范畴的外在附加形式而存在。

调查者按照他从理论的运思中所形成的结果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展开调查,这一调查的前提在于挖掘社会现象中还“尚未”被确知的“未知性”。从这种“未知性”出发,调查对象在所关涉的问题中处于一种怎样的状态?它如何形成了与问题的关联?随着调查进程的展开,围绕着这种未知性问题及其可能指向也就被一一呈现出来。因此,开展实践调查的主要目标之一也就在于将对象所客观形成的状态、特征以及其可能的本质形态予以揭示出来,这种揭示也就构成了一种面对现状的“回答”。

因此,开展调查的动机正来源于悬而未决的模糊情景,它意味着填补这种模糊情境中的不确定性,从而获得相对完整的真实反映。问题在于,按照一种预先完成的理论指引,并不存在着裂口与空洞的部分,整个情景在调查开展之前已经通过自我的觉知与反思意识被建构起来。那么,从这里出发,把具体调查行为在实际的日常生活境遇中予以展开的这一过程就无法获得明确的意义了,从本质上讲,它反倒成为一种累赘与无意义的构成。

按照这种特征规定,一方面,作为理论规定的部分已经被预先完成,而作为实际调查的部分在其展开之前还尚未确定结论,在这一对比中即隐藏着必然的矛盾性;另一方面,调查者在关于消费观问卷调查的制作中,当预先完成的理论规定指向价值观时,被调查的对象也随之被限定在主体价值观的精神层面。

由此,通过所形成的这种结构与特征,真正的问题存在于被调查对象所实际具有的消费样态中,这些实际的消费样态与预先完成的理论规定的关系并不是明确的。倘若通过调查所证得的结果对立于预先完成的理论规定,那么,在这之前所形成的理论与实践相分裂的矛盾在这一时刻才“可能”被揭示出来,它预示着在这一整体的过程中必定存在着矛盾性。[14]

相反,另一种不利的局面在于,当从实际社会现象中所采集的数据分析与预先完成的理论规定并无冲突时,这一过程也就更加证明或者强化了理论本身的普遍效力,反而将整体的破裂性、矛盾性以更为深层的方式隐蔽起来。对于调查者而言,这一现象也必然将使得他减弱对于整体实践调查的反思;就这一结果来说,它是消极的。

因此,从这种矛盾分析中,如何理解实践调查的理论规定这一工作也就显得尤为突出了。在这一方面,杜威对于该问题的界定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参考与辅助支撑。

在杜威看来,在一个经验探究过程中,理论规定事关整个探究过程在目的设立、手段运用、意义分析等诸方面的整体走向,因此,在一个经验探究过程中,理论规定必然将形成属于自身的“效力”。[15]问题在于,这种效力不应当被界定为某种绝对的并因此是普遍的永恒的指引。换言之,在探究前期所形成的理论分析与考量,事实上只是以一种“暂时性”的样态而存在着。这种“暂时性”理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该理论或者在具体的探究中体现出真理性的客观指引效力,或者作为一种不可靠因而将整体行为引入某种矛盾与冲突中的错误规定而起作用;其二,理论的效力不可能在经验探究过程展开之前被事先规定下来,而必须以实验的方式在具体的探究行为中被释放出来。正如杜威所描述的,理论所形成的规定,“即人计划为指导改造活动的诸原则,并不是独断的。它们只是假定,是要实施诸实际,以验其对指导我们目前的经验是成、是败,而可以随时加以修改、补充或撤销”[16]

因此,从这种基本规定来看,理论规定因此就不可能以一种“预先完成”的方式将自身的整体结构及其普遍效力固定下来,反而只是作为一种前期的预定、假设、猜想等形式而存在。

根据这种意义来看,在实践调查前期所形成的理论规定因此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类型:其一,作为一种封闭的、绝对的、被视为具有普遍效力的真理规定;其二,作为一种假定、猜想或者预设的理论规定。在这两种理论规定中存在着截然的界限与区别。

对于前者来说,它所形成的是一种封闭、孤立的逻辑体系,这一体系拒斥外在的材料对它的干涉,对它而言,不存在其他需要对其进行证明的外在材料。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这种理论事实上已经与实践调查的具体过程不存在相互补充与证明的关联了。按照这一特点,这一理论规定只是把外在的调查活动作为一种偶然的附加部分来看待,或者说,从这一理论规定到外在实践调查之间并不存在有机关联,而是处于实际的断裂之中。

对于第二种理论形态而言,由于这一理论规定只是作为一种还没有被固定下来的假设,因此,从这种假设中所释放的一个基本信息在于,它需要进一步地从具体的实际操作与调查行为中获得足够的支撑与证明,这一需求成为它的理论意义指向。因此,在这种意义下,这一理论事实上是开放的、连续的、有机的,它直接指向具体的社会实践,并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这种对比中可以看出,从绝对孤立的理论规定中所形成的基本特征来看,由于它拒斥任何实践的探究与证明,因此,它自身被视为一种超越于实践之上的真理规定;并且,由于这种理论将人的具体行为、经验操作、社会交往等抛掷在外,因此,它又是以一种反自然主义的非科学性方式存在着。

而按照杜威的经验探究理论,在整体社会调查的探究活动中,当理论将自身视为一种假设的时候,在这种设定中它事实上已经包含一种向外延伸、向“未来”延伸的意义指向。在这种指向之下,理论已经具有了自然的有机特性,它是以有机的特性来“参与”整体实践之构成的。那么,在这种意义下,对于理论的进一步完整认知就必然需要从整体的实践过程来进行了。对于杜威而言,理论规定成为一种有待被揭示的对象,当它与实际的行为操作形成一种“验证性”的结构体系时,这一过程就使得理论的科学性被建立起来。而就这一点而言,它正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论所予以强调的。[17]

因此,从以上所形成的意义而言,调查者在实践调查中所形成的理论认知,在具体调查展开之前,事实上是以一种假设性的形式存在着,这种假设性的形式以开放、连续与有机的特征直接关联着由此所展开的实践调查的其他部分,并与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一点正是实践调查辩证性内涵的一种基本意义指向。

在思政实践调查中,一种预先完成的理论规定从侧面反映了调查者对于调查前期理论反思与论证的重视,但其结果却是消极的,它直接使得实践调查的本质发生了质变,这种理论规定拒斥后续的实践调查过程,从这里即存在着一种“理性的僭越”。

然而从另一维度而言,一种对立的消极模式在于:将理论论证与反思消减,从而只是抛出一个调查问题,而对问题不作进一步诠释与考察,将调查的理论探究集中于“调查设计”,试图通过尽可能精确的调查手段与方案来还原调查主题的实际状况(这种调查模式以格罗夫斯、福勒、库珀等人为代表,在英美社会调查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这种模式又将调查主题的内涵与意义“悬置”起来,它所给出的或许将是一种脱离了调查主题的表层现象。

总体而言,思政实践调查所紧密围绕的是一种思想理念的意义指涉,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从这种意义指涉中进行相应的理论探究与考察,包括对调查主题的反思与论证。而将调查主题最终予以“打开”的并不是纯粹的思维领域,而是现实的实践境遇。在这种意义下,实践调查的理论反思及其规定,应当在开放性、连续性与有机性中建立起来,这些是实践调查真正得以展开的内在基础。

【注释】

[1]刘文祥(1984—),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实用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比较研究。

[2]Louise Cummins.Rejecting the Urge to Theorise in Fallacy Inquiry[J].Argumentation,2004,18(3):68.

[3]Louise Cummins.Rejecting the Urge to Theorise in Fallacy Inquiry[J].Argumentation,2004,18(3):68.

[4]埃及金字塔的建构时期即已经出现了早期的社会调查,这一时期的调查主要针对当时的人口与财务状况,这是人类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社会调查。我国的社会调查可以追溯到大禹治水时期,其主要内容是对于人口与土地的相关调查。

[5]现代西方社会调查从内容的广度来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GSS(the General Social Survey)已经成为应用比较广泛的调查形式,但其标准的界定比较宽泛,其中比较典型的调查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围绕某个或某几个主题在一定时间限度内展开的调查;其二是无中心主题的调查形式。后一种调查形式涵盖范围较广,但没有一个集中的主题,往往包含社会现象的诸多方面,因此它可以作为前一种调查形式的参考或者材料来源,由此也被作为一种比较典型的社会调查的材料原本(harles H.Russell.Inger Megaard:The General Social Survey,1972—1986[M].New York:Springer-Verlag,1988:1-5)。

[6]范伟达,范冰.社会调查研究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58.

[7]范伟达,范冰.社会调查研究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64.

[8]范伟达,范冰.社会调查研究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64.

[9][美]格罗夫斯,等.调查方法[M].邱泽奇,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37-40.

[10]Mavis Maclean.Hazel Genn.Methodological Issue in Social Survey[M].London:Palgrave,1979:2.

[11]费孝通.社会学调查要发展[J].社会,1983(3):10-14.

[12]Jo-Anne Baird.The theory—practice gap[J].Assessment in Education:Principles,Policy&Practice,2010,17(2):113.

[13][美]杜威.哲学的改造[M].许崇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66.

[14]对于调查者而言,从这种矛盾性中,他将注意到:或者预先完成的理论存在某种逻辑漏洞,或者通过实际采集到的数据还存在着并不严明的地方,如此等等。这些可能的冲突至少形成了一种积极意义,即,它将引起调查者对于整体实践调查的反思。

[15]John Dewey.Freedom and Culture[M].Beijing:Comm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2016:21-22.

[16][美]杜威.哲学的改造[M].许崇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58.

[17]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论来看,一种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在于这一理论与实际客观性的符合与否,这种关联是从理论与实践两者之间的辩证逻辑来展开的。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逻辑来看,人们既不可能仅仅从理论自身得出该理论所指出的真理性,也不可能脱离理论而从一种毫无逻辑指引的现实活动中获得某种真理性,而是必须超越于这种孤立有限的意指性,从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中来获得真理的内涵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