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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之最:潼、阌边界最终确定

【摘要】:1942年11月5日,潼、阌两县县长以及陕西省第八区专员蒋坚忍、河南省第十一区专员欧阳珍于阌乡县阌底镇签署《会勘阌乡潼关两县划界协定》。陕西省政府回复内政部同意按此次确定的划界方案执行。这样,陕、豫两省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将阌、潼之间的边界确定下来了。潼、阌之间插花地相关手续的交割从1944年开始持续了一年多。

1942年11月5日,潼、阌两县县长以及陕西省第八区专员蒋坚忍、河南省第十一区专员欧阳珍于阌乡县阌底镇签署《会勘阌乡潼关两县划界协定》。协定共6条,具体如下:

1.河南省阌乡县与陕西省潼关县因土地接壤,花插飞嵌,以至行政管理不便。兹由河南省第十一区专员欧阳珍,陕西省第八区专员蒋坚忍代表双方省政府并率阌、潼两县县长会勘协定两县划界准则并付执行。

2.阌、潼两县境界经双方实地会勘,依据《省市县勘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两款、第三条第二三两款、第七条第三款及《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第三条之规定审定并同意划定新界如下:

甲、由黄河南岸阌属之沙坡村东天然沟为起点,复由沟之南端接老牛塬之北坡根沿至南坡根,经宋村村西(宋村属阌乡)而达西峪河,径入西峪口,直达秦岭该河之发源处止,其主沟之中心为阌、潼两县新界。

乙、前款所定经界,除老牛塬根界线勘定后立界牌作为永久界址外,天然沟与西峪河均以河沟中心为确定不移之界线,如地形变迁水流改道,发生变动时以附图之界线及界牌为准。

丙、以天然沟、老牛塬根、西峪河界线为准,其东为阌乡县管辖地,其西为潼关县管辖地,沟河身之主权各占其半,权利义务亦各占其半。

3.依照本协定第二条之新经界,所有阌、潼两县原有之插花土地等按下列准则办理:

甲、在天然沟、老牛塬、西峪口以东地区原属潼关县管辖之土地、村庄、户口、赋税、文卷、簿册、官产、公产、学校、局所、慈善机关以及寺庙名胜古迹、古物等项均由潼关县政府造册移交阌乡县政府点收接管。

乙、在天然沟、老牛塬、西峪河以西地区原属阌乡县管辖之土地、村庄、户口、赋税、文卷、簿册、官产、公产、学校、局所、慈善机关以及寺庙、名胜古迹、古物等项均由阌乡县政府造册移交潼关县政府点收接管。

丙、前两款之点收接管,双方于两个月内办理完竣。

4.两县新境界,各于沟河之两岸与原根勘定之地点立石碑并由双方于新境界公路、铁路之接壤处建立省界牌坊。

5.其他本协定未订事项均依省市县条例及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规定之原则会商办理。

6.本协定一式八份,双方专员县长各执四份,呈报双方省政府核定后执行之。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此划界协定上报内政部后即得到批准,但是此化解方案一出,再次引起潼关县民众的不满。民众代表鹿柄门、李一峰等向内政部呈文,认为这一方案仍没有完全解决两县间犬牙交错的插花地问题,并且潼关失去的土地、户口、粮食较多,所以要求以天然大河流阌峪河为两省之界线,重新勘定。这一要求有理有据,倘若以天然地形为依据划界的确更为齐整,然而内政部接到呈文,颇为光火,于是向陕、豫两省提出质问。陕西省政府回复内政部同意按此次确定的划界方案执行。这样,陕、豫两省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将阌、潼之间的边界确定下来了。接下去需要处理的都是细节问题,即界牌的树立以及插花地各项手续的交接。1943年底,两县县长及行政督察专员再次进行联合会勘,对双方有争议的地区作了细微的调整。

潼、阌之间插花地相关手续的交割从1944年开始持续了一年多。两县对于需要交割的村庄都进行了详细的统计,最终两县移交内容如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