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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样的采集和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第2版)》

【摘要】:作为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监测井,每月采样一次。

7.3.3.1 采样的频次和采样的时间

采样要依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监测井使用功能,结合当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达到全面反映区域地下水质状况、污染原因和规律的目的。此外,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采样频次与时间尽可能与地表水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4]:

(1)背景值监测井和区域性控制的孔隙承压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样一次。

(2)污染控制监测井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作为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监测井,每月采样一次。

(4)污染控制监测井的某一监测项目如果连续两年均低于控制标准值的1/5,且在监测井附近确实无新增污染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该项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进行监测。一旦监测结果大于控制标准值的1/5,或在监测井附近有新的污染源或现有污染源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频次。

(5)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监测井采样时间尽量相对集中,日期跨度不宜过大。

(6)遇到特殊的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时,应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7.3.3.2 采样工作

1.采样前的准备工作

应确定专人负责,由采样负责人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采样负责人应了解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并了解采样监测井周围的情况,熟悉地下水采样方法、采样容器的洗涤和样品保存技术。

采样计划应包括采样目的、监测井位、监测项目、采样数量、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及分工、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需要现场监测的项目、安全保证等。

采样器材主要是指采样器和水样容器。地下水水质采样器分为自动式和人工式两类,自动式用电动泵进行采样,人工式可分活塞式与隔膜式。地下水水质采样器应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所选择的水样容器不能引起地下水新的沾污,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不应与待测组分发生反应;容器能严密封口,且易于开启;容易清洗,并可反复使用。

现场监测仪器主要是能对水位、水量、水温、pH值、电导率、浑浊度、色、嗅和味等项目实施现场监测,应事先在实验室内准备好所需的仪器设备,安全运输到现场,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性能正常。

2.采样技术

(1)地下水水质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水样。

(2)对需测水位的井水,在采样前应先测定地下水位

(3)从井中采集水样,必须在充分抽汲后进行,抽汲水量不得少于井内水体积的2倍,采样深度应在地下水水面0.5m以下,以保证水样能代表地下水水质。

(4)对封闭的生产井可在抽水时从泵房出水管放水阀处采样,采样前应将抽水管中的存水放净。

(5)对于自喷的泉水,可在涌口处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样。采集不自喷泉水时,将停滞在抽水管的水汲出,新水更替之后,再进行采样。

(6)采样前,除五日生化需氧量、有机物和细菌类监测项目外,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2~3次。

(7)测定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项目的水样,采样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隙。但对准备冷冻保存的样品则不能注满容器,否则冷冻之后,因水样体积膨胀使容器破裂。测定溶解氧的水样采集后应在现场固定,盖好瓶塞后需用水封口。

(8)测定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细菌类、放射性等项目的水样应分别单独采样。

(9)各监测项目所需水样的采集量可参见本书附录7。附录7中的采样量已考虑重复分析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10)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后,立即按本书附录7的要求加入保存剂[4]

(11)采集水样后,立即将水样容器瓶盖紧、密封,贴好标签,标签设计可以根据各站具体情况,一般应包括监测井号、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采样人等。

(12)用墨水笔在现场填写《地下水采样记录表》,字迹应端正、清晰,各栏内容填写齐全。

(13)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

3.采样记录

地下水采样记录包括采样现场描述和现场测定项目记录两部分,各省可按统一的格式设计全省统一的采样记录表。每个采样人员应认真填写《地下水采样记录表》[4]

7.3.3.3 地下水的监测项目

1.常规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的项目见表7-1[4]

表7-1 地下水常规监测项目表(据HJ/T 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特殊项目选测方法

(1)生活饮用水。可根据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见本书附录5)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中规定的项目选取。

(2)工业用水。用作冷却、冲洗和锅炉用水的地下水,可增测侵蚀性二氧化碳、磷酸盐、硅酸盐等项目。

(3)城郊、农村地下水。当考虑施用化肥和农药的影响时,可增加有机磷、有机氯农药及凯氏氮等项目。当地下水用作农田灌溉时,可按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规定,选取全盐量等项目。

(4)北方盐碱区和沿海受潮汐影响的地区。可增加电导率、溴化物和碘化物等监测项目。

(5)矿泉水。应增加水量、硒、锶、偏硅酸等反映矿泉水质量和特征的特种监测项目。

(6)水源性地方病流行地区。应增加地方病成因物质监测项目。如:在甲状腺地方病区,应增测碘化物;在大骨节病、克山病区,应增测硒、钼等监测项目;在肝癌、食道癌高发病区,应增测亚硝胺以及其他有关有机物、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含量[4]

(7)地下水受污染地区。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适当增加或减少有关监测项目。如放射性污染区应增测总α放射性及总β放射性监测项目;对有机物污染地区,应根据有关标准增测相关有机污染物监测项目;对人为排放热量的热污染源影响区域,可增加溶解氧、水温等监测项目。

在区域水位下降漏斗中心地区、重要水源地、缺水地区的易疏干开采地段,应增测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