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抽水试验规定全解析-水文地质勘察

抽水试验规定全解析-水文地质勘察

【摘要】:GB 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对抽水试验作了以下规定[3]。表5-1抽水孔占勘探孔总数的百分比注抽水试验的工作量中,宜包括带观测孔的抽水试验。抽水试验停止后,必须按规范的有关要求测量抽水孔和观测孔的恢复水位。抽水试验结束后,应检查孔内沉淀情况。

GB 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对抽水试验作了以下规定[3]

5.1.3.1 一般规定

(1)抽水孔的布置。应根据勘察阶段,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多因素确定。在详查阶段,在可能富水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孔;在勘探阶段,在含水层(带)富水性较好和拟建取水构筑物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孔。

(2)抽水孔占勘探孔(不包括观测孔)总数的百分比(%),宜不少于表5-1的规定。

表5-1 抽水孔占勘探孔总数的百分比

注 抽水试验的工作量中,宜包括带观测孔的抽水试验。

(3)在松散含水层中,可用放射性同位素稀释法或示踪法测定地下水的流向、实际流速和渗透速度等,了解地下水的运动状态。

(4)抽水试验观测孔的布置,应根据试验的目的和计算公式的要求来确定,并宜符合以下条件:

1)以抽水孔为原点,宜布置1~2条观测线。

2)仅有1条观测线时,宜垂直地下水流向布置;有2条观测线时,其中一条宜平行于地下水流向布置。

3)每条观测线上的观测孔宜为3个。

4)距抽水孔近的第一个观测孔,应避开三维流的影响,其距离不宜小于含水层的厚度;最远的观测孔距第一个观测孔的距离不宜太远,应保证各观测孔内有一定水位的下降值。

5)各观测孔的过滤器长度宜相等,并安置在同一含水层和同一深度。

(5)对富水性强的大厚度含水层,需要划分几个试验段进行抽水时,试验段的长度可采用20~30m。

(6)对多层含水层,需分层研究时,应进行分层(段)抽水试验。

(7)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宜进行一次大流量、大降深的群孔抽水试验,并应以非稳定流抽水试验为主。

(8)抽水试验前和抽水试验时,必须同步测量抽水孔和观测孔、观测点(包括附近的水井、泉和其他水点)的自然水位和动水位。如果自然水位的日动态变化很大时,应掌握其变化规律。抽水试验停止后,必须按规范的有关要求测量抽水孔和观测孔的恢复水位。抽水试验结束后,应检查孔内沉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处理。

(9)抽水试验时,应防止抽出的水在抽水影响范围内回渗到含水层中。

(10)水质分析和细菌检验的水样,宜在抽水试验结束前采取。其件数和数量应根据用水目的和分析要求确定。

(11)水位的观测。在同一试验中应采用同一方法和工具。抽水孔的水位测量应读数到厘米,观测孔的水位测量应读数到毫米。

(12)出水量的测量,采用堰箱或孔板流量计时,水位测量应读数到毫米;采用容积法时,量桶充满水所需的时间不宜少于15s,应读数到0.1s;采用水表时,应读数到0.1m3

5.1.3.2 稳定流抽水试验的规定

(1)抽水试验时,水位下降的次数应根据试验的目的来确定,宜进行3次。其中最大下降值可接近孔内的设计动水位,其余两次下降值宜分别为最大下降值的1/3和2/3。各次下降的水泵吸水管口的安装深度应相同(注:当抽水孔的出水量很小,试验时的出水量已达到抽水孔极限出水能力时,水位下降的次数可适当减少)。

(2)抽水试验的稳定标准,应符合在抽水稳定延续时间内,抽水孔出水量和动水位与时间关系曲线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且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注:当有观测孔时,应以最远的观测孔的动水位判定;在判定动水位有无上升或下降趋势时,应考虑天然水位的影响)。

(3)抽水试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宜符合:卵石、圆砾和粗砂含水层为8h;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为16h;基岩含水层(带)为24h(注:根据含水层的类型、补给条件、水质变化和试验的目的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稳定延续时间)。

(4)抽水试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后的第5min、10min、15min、20min、25min、3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或60min测一次。而水温、气温观测的时间,宜每隔2~4min同步测量一次。

5.1.3.3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的规定

(1)抽水孔的出水量,应保持常量。

(2)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按水位下降与时间[s(或Δh2)-lgt]关系曲线确定,并应符合[3]:

1)s(或Δh2)-lgt的关系曲线有拐点时,则延续时间宜至拐点后的线段趋于水平。

2)s(或Δh2)-lg t的关系曲线没有拐点时,则延续时间宜根据试验目的确定[注:在承压含水层中抽水时,采用s-lg t关系曲线;在潜水含水层中抽水时,采用Δh2__lg t关系曲线。拐点是指曲线上斜率的导数等于零的点;当有观测孔时,应采用最远观测孔的s(或Δh2)-lg t关系曲线]。

(3)抽水试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后第1min、2min、3min、4min、6min、8min、10min、15min、20min、25min、30min、40min、50min、60min、80min、100min、120min各观测一次,以后可每隔30min观测一次[3]

(4)群孔抽水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3]:

1)当一个抽水孔抽水时,对另一个最近的抽水孔产生的水位下降值,不宜小于20cm。

2)抽水孔的水位下降次数应根据试验目的而定。

3)当抽水孔附近有地表水或地下水露头时,应同步观测其水位、水质和水温。

(5)开采性抽水试验,宜符合:

1)宜在枯水期进行。

2)总出水量宜等于或接近需水量(宜大于需水量的80%)。

3)下降漏斗的水位能稳定时,则稳定延续期不宜少于1个月。

4)下降漏斗的水位不能稳定时,则抽水时间宜延续至下一个补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