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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置不合理

【摘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7.3.1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6-9的要求。当砌体房屋有错层部位时,宜对错层部位墙体采取增加构造柱等加强措施。

【规范规定】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10.2.4 各类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表6-8的规定;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6-8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6-8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普通砂浆砌筑),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6.有错层的多层房屋,在错层部位应设置墙,其与其他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在错层部位的错层楼板位置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当房屋层数不低于四层时,底部1/4楼层处错层部位墙中部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2m。

6-8 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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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2.当按本条第2~5款规定确定的层数超出表6-8范围,构造柱设置要求不应低于表中相应烈度的最高要求且宜适当提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7.3.1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6-9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6-9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6-9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l~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6-9 多层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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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砌体结构设计与构造》(12SG620)

7.1.1 抗震设防地区构造柱设置及墙体拉结应符合表6-10及本规范第7.1.2~7.1.5条的要求。

6-10 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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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为8度乙类房屋层数。

2.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允许适当放宽,但洞口两侧应增设构造柱加强。

7.1.2 有错层的多层房屋,在错层部位应设置墙,其与其他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在错层部位的错层楼板位置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在房屋层数不低于四层时,底部1/4楼层处错层部位墙中部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2m。

7.1.4 砖砌体房屋墙体拉结钢筋采用2φ6纵向钢筋和φ4@250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1.5 砖砌体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水平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000mm(多孔砖墙不小于1400mm)。

《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0:90)

第4.3.1条 灰砂砖房屋应按表6-11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构造框架

6-11 灰砂砖房屋构造柱构造框架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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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房屋及学校、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由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6-11设置构造柱或构造框架(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房屋的走廊内侧的纵墙视为外墙)。

【解析】

对于抗震规范没有涵盖的层数较少的部分房屋,建议在外墙四角等关键部位适当设置构造柱。对6度时三层及以下房屋,建议楼梯间墙体也应设置构造柱以加强其抗倒塌能力。

当砌体房屋有错层部位时,宜对错层部位墙体采取增加构造柱等加强措施。本条适用于错层部位所在平面位置可能在地震作用下对错层部位及其附近结构构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甚至影响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砌体房屋,必要时尚应对结构其他相关部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强。对于局部楼板板块略降标高处,不必按本条采取加强措施。错层部位两侧楼板板顶高差大于1/4层高时,应按规定设置防震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