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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方法

【摘要】: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规则的砌体结构房屋构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规范规定】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10.1.7 结构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规定计算。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规则的砌体结构房屋构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和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6度时,下列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构件,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平面不规则的建筑;

(2)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3)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托梁等转换构件。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解析】

多层砌体房屋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视为平面不规则,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仍要求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1.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超过典型尺寸的50%;

2.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基本对齐;且同一轴线上的门、窗间墙宽度比较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3.房屋纵横向抗震墙体的数量相差不大;

4.有效楼板宽度不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不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

5.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不超过500mm。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由于地震作用小,根据以往设计经验,底层的抗震验算均满足要求,因此可以不进行包括底层在内的截面抗震验算。如果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采用底层框架—抗震墙,其高宽比较大且进深大,多为一跨,单跨底层框架—抗震墙的安全冗余度小于多跨,此时应对其进行抗震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