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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不符规范,安全等级划分错误

【摘要】:表5-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注:1.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2.对抗震设防区的砌体结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根据建筑物重要性区分建筑物类别。

【规范规定】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建筑结构应按表5-2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用。

5-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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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对抗震设防区的砌体结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根据建筑物重要性区分建筑物类别。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5-3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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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0.9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解析】

长期以来,我国设计规范的安全度未和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水平等挂钩,而实际上它们对结构的安全度影响很大。因此为保证规范规定的安全度,有必要考虑这种影响。发达国家在设计规范中明确地提出了这方面的规定,如欧共体规范、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