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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无条件投降莫忘国耻·日军侵华史

【摘要】:8月6日,美国向日本广岛投下了第一颗原子弹。因此,9日上午召开了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原则上接受《波茨坦公告》,但对于是否有附加条件,意见分歧。日本于9日下午11时,又举行了御前会议,铃木首相宣读了对于波茨坦公告方针的议案。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了《波茨坦公告》,其内容如下:

“(1)余等:美国总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和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争

(2)美国、英国及中国之庞大的陆海空部队,经由西方调来的军队和空军的增援,业已增强多倍。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军事力量受所有盟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直至其停止抵抗为止。

(3)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也必将终归全部摧毁。

(4)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境地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5)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也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6)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与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不负责任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7)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上经盟国指定之地点,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8)《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9)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10)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裁判……

(11)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

(12)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的政府以后,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13)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及充分之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20]日本为决定对《波茨坦公告》的基本方针,27日召开了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决定应俟苏联对于派遣近卫使节作出最后答复后,再作决定。但铃木首相竟于28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声明:“我认为那份公告,不过是《开罗宣言》的翻版。政府认为并无任何主要价值。只有对它置之不理。我们只能为战争到底向前迈进。”[21]次日日本各报则纷纷刊登:政府对波茨坦公告置之不理,并传向全界。

《波茨坦公告》中,曾提出警告,如果日本拒绝公告内容,即将给予毁灭性打击。铃木的声明,就是对《公告》的公开拒绝。8月6日,美国向日本广岛投下了第一颗原子弹。当日下午,天皇面谕东乡外相:“敌方既然已经使用这种武器,继续进行战争越发不可能了。为争取有利条件,不可错过结束战争的时机。”[22]与此同时,苏联向日本宣布:“在希特勒德国战败投降以后,只有日本是继续战争的唯一大国。美、英、中三国本年7月26日对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的要求已遭到日本拒绝,因此,日本政府要求苏联调停远东战争的提案已完全失去了基础。鉴于日本拒绝投降,同盟国向苏联建议,要求苏联政府参加反对日本的侵略战争,借以促进战争的结束,以资减少牺牲,迅速恢复和平。……苏联政府认为,苏联政府的政策,是促进和平、拯救各国人民免于更大的牺牲和苦难,使日本人得以避免德国在其拒绝无条件投降后所遭受的那些危险与破坏的唯一手段。从上述观点出发,苏联政府宣布:从明日即8月9日起,苏联政府将与日本政府进入战争状态。”[23]

由于美国的原子弹和苏联的参战,致使日本天皇等人认识到除迅速接受《波茨坦公告》以结束战争外,别无他法。因此,9日上午召开了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原则上接受《波茨坦公告》,但对于是否有附加条件,意见分歧。是日,美国又在长崎投下了第二颗原子弹。日本于9日下午11时,又举行了御前会议,铃木首相宣读了对于波茨坦公告方针的议案。全文如下:“在上月26日发布的三国公告所列举的条件中,不包括要求变更天皇在国法上的地位的谅解下,日本政府予以接受。”[24]东乡外相说明该议案提出的理由:“通过内阁会议得出的这样的结论,对于日本来说,这种不体面的公告碍难接受;但在今天的局势下,又不得不予接受。而原子弹的出现,和与此相关的苏联的对日参战,使时局进一步急剧变化,对方态度愈加强硬。因此,已经失去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余地。……所以,从这种情况来看,提出过多条件,将被全盘否定。应当只提一条,那就是皇室的维护和安泰。……只要皇室能够存在,日本民族就能隐忍持重,以图他日的复兴。”[25]但陆相和参谋总长以及军令部总长反对,并表示要顽抗到底。会议议而未决,铃木决定由天皇裁决。日本天皇同意外务大臣草拟的议案,并表示:“陆、海军统帅部的计划常有错误,失掉时机。说是进行本土决战,99里滨的防御工事已经迟误,说是不到8月底不能完成。关于增编部队也说装备尚未齐备。似此情形,怎能迎击敌军空袭日益加剧,若使国民再进一步陷于涂炭之苦,文化遭到破坏,导致人类的不幸,实非朕所心愿。此时此际应忍受难以忍受者,解除忠诚的军队的武装,将昨天效忠于朕的人定为战犯,于情实有不忍,但为国家前途计,亦属事不得已”。[26]根据天皇的决断,由外务省起草接受《公告》电文,并经日本驻瑞士和瑞典公使转达给美、英、苏、中四国。其内容如下:“关于接受美、英、中三国共同公告的照会:“日本政府准备接受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后经苏联政府赞同的联合公告所列条款,而附以一项谅解,即上项公告并不包括任何有损天皇为最高统治者权利的要求。日本政府竭诚希望这一谅解获得保证,且切望迅速得到关于对此的明确表示”。[27]

8月12日,日本收到了美国的复文:“日本政府来电接受波茨坦公告条款,然有“附以一项谅解,即上项公告并不包括任何有损日本天皇为最高统治者权利的要求一点,吾人的立场如下:自投降时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统帅的命令。最高统帅将行使认为适当的权力,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在必要的投降条款上签字,俾波茨坦公告条款得以实施,并须命令日本全部陆海空军及他们控制下的所有部队(不论其在何处)停止积极行动,交出武器,发布盟国最高统帅实施投降条款所需的其他命令。投降后日本政府应立即将战俘及所扣侨民运至指定安全地点,俾能迅速登上盟国船只。按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的最终形式将由日本人民自由表达的意愿来确定。盟国武装部队将留驻日本,直至实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目的为止。”[28]日本陆海两统帅部和陆军大臣、参谋总长等人表示:“备忘录所提和平条件,应该断然严词拒绝”,或“违反维护国体的本意,决定断然予以拒绝,仍坚持坚决继续战斗的态度。”虽经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和内阁会议,主和派和主战派意见分歧,于是铃木首相再次奏请天皇召开御前会议作出最后决定。

1945年8月14日上午10时,召开了最后一次御前会议。天皇说:“反对意见都分别仔细听过了,我的看法仍和上次谈过的一样,没有改变。当我充分研究了世界的现状和国内的局势以后,认为再继续战争下去不妥当。……如果再继续战争下去,最后将使我国完全变成一片焦土,使万民遭受更大的苦难……当然采取媾和手段,对于对方的做法,难以完全置信,但我想较之日本完全灭亡的结果还略胜一筹,只要还留下一点种子,今后还有复兴的希望。回想明治大帝忍气吞声,断然决定接受三国干涉的苦衷,但愿此时此刻,忍所难忍,耐所难耐,团结一致,以求将来的复兴。”[29]据此,他要求政府迅速起草终战诏书。

8月15日中午,日本天皇亲自宣读的终战诏书录音向日本全国播出,其主要内容是:“朕深鉴于世界大势与帝国之现状,欲以非常之措置,收拾时局,兹告尔忠良之臣民。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朕于兹得以护持国体,信倚尔等忠良臣民之赤诚,常与尔等臣民共在。若夫为感情所激,妄滋事端,或同胞互相排挤,扰乱时局,因而迷误前途,失信于世界,朕最戒之。”[30]与此同时,外务大臣通过驻瑞士公使发出致同盟国通告电报,其内容如下:“一、天皇陛下已经颁布关于接受波茨坦公告条款的诏书;二、天皇陛下授予其政府及大本营签署为实施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必要条款的权限,并有保障这种权限的准备。再者,陛下准备命令所有日本国陆海空军官宪指挥下的所有军队,停止战斗行为,交出武器,准备发出为实施上述条款盟国最高司令官所要求的命令。”[31]

1945年9月2日,举行日本向全体同盟国正式投降签字仪式。重光葵外相和梅津美治郎参谋总长先后在投降书上签字,盟军最高统帅及各国代表签字,接受投降。日本的投降标志世界反法西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结束。

1945年9月9日,举行了中国战区日军投降签字仪式。冈村宁次向中国战区代表何应钦呈交了日本大本营授予代表签降的全权证书及有关文件,何应钦则以日军《降书》中文本两份递交冈村,冈村在《降书》上签字盖章。

日本对中国的投降,不仅宣告了它所发动的侵华战争的彻底失败,中国人民的最后胜利,而且更是对自日本明治政府以来所推行的长达数十年的“大陆政策”的总清算。

【注释】

[1]《战史丛书》(90),(中国事变陆军作战》(3),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9页。

[2]同上,第65页。

[3]《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上),第555~557页。

[4]《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上),第670~672页。

[5]《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上),第719~720页。

[6]同上,第719~720页。

[7]同上,第737、738页。

[8]《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上),第742页。

[9]《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580~581页。

[10]《今井武夫回忆录》,第l?8~179页。

[11]转引自《日本侵华七十年史》,第526页。

[12]《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缟》,(中),第659页。

[13]《中华日报》,1943年4月9日,转引自《日本侵华七十年史》,第529页。

[14]《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中),第659~664页。

[15]《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96页。

[16]《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32941330页。

[17]转引自《日本侵华七十年史》,第642~643页。

[18]《大东亚战争全史》第3册,1171~1173页。

[19]《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612~1614页。

[20]《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第6卷,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9364938页。

[21]《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633页。

[22]同上,第1637页。

[23]《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638页。

[24]同上,第1647页。

[25]同上,第1648页。

[26]《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651~1652页。

[27]同上,第1653页。

[28]《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657~1658页。

[29]同上,第1668页。

[30]同上,第1670页。

[31]《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6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