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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侵略华北,莫忘国耻!

【摘要】:日本对华北的侵略活动,在1933年“榆关战役”之后逐渐加强,伴随其分离华北政策的酝酿和形成而日益加剧了对华北主权的攫取,并在此基础上,策动华北“自治”。这几次事件本是日本军队挑起的侵犯我国主权的不义之举,也是为攫取华北主权而制造的口实。《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签订后,日本立即积极策划“华北自治运动”。

日本对华北的侵略活动,在1933年“榆关战役”之后逐渐加强,伴随其分离华北政策的酝酿和形成而日益加剧了对华北主权的攫取,并在此基础上,策动华北“自治”。

日本对华北主权的攫取主要是通过《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来实现的。

《秦土协定》由所谓两次张北事件和两次察东事件所引起。这几次事件本是日本军队挑起的侵犯我国主权的不义之举,也是为攫取华北主权而制造的口实。事件过后,日本关东军利用其为借口,企图乘机扩大在察哈尔省的侵略势力。1935年6月11日,日本驻张家口领事向中国第二十九军提出了3项要求:惩办事件直接负责人;军长宋哲元亲自向日方道歉;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由于土肥原等人在平津大肆活动,要求罢免宋哲元,国民党政府于6月19日下令罢免宋哲元察哈尔省主席职务,改由秦德纯代理。随后,秦德纯到北平与日方交涉。23日,土肥原向秦德纯提出5项苛刻要求。国民党政府电告秦德纯,同意签署协定。27日,中方代表秦德纯与日方代表土肥原签署了协定,其主要内容是:

“1.从日中亲善的角度,为了将来日本方面在察哈尔省内的合法行动不受阻挠,向察哈尔当局提出以下要求:

(1)将驻于昌平和延庆一线的延长线之东,并经独石口之北、龙门西北和张家口之北、至张北之南这一线以北的宋(哲元)部队,调至西南地区。

(2)解散排日机构。

(3)(对日)表示遗憾,并处罚负责人。

(4)自6月23日起,在两星期内完成以上各点。

(5)制止山东移民通过察哈尔省。

2.此外,作为要求事项的解释:

(1)必须承认日满的对蒙工作,援助特务机关的活动,并且停止移民,停止对蒙古人的压迫。

(2)对日满经济发展和交通开发工作予以协助,例如对张家口一多伦之间,以及其他“满洲国”一华北之间的汽车铁路交通,加以援助。

(3)必须对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并协助进行各种调查。

(4)从(日本)招聘军事政治顾问。

(5)必须援助日本建立各种军事设备(如机场设备和无线电的设置等)。

(6)中国军队撤退地区的治安,应根据停战区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维持。”[35]

这便是《秦土协定》,又称《察哈尔协定》,通过该协定,日本军队控制了察哈尔省北部地区。

《何梅协定》则是由河北省所发生的孙永勤事件和胡恩溥、白逾桓被暗杀事件所引起。孙永勤曾率领“抗日救国军”沉重地打击了日伪军队,后被日军所镇压。日本借口孙军进入非武装区,得到国民党地方政府的庇护而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胡、白二人均系亲日分子,日军为制造侵略口实将他们暗杀后,反而说成此为中国排日运动的表现,向中国当局施加压力。1935年5月29日,日本的中国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等人,至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处,第一次以口头形式提出了日本的通告和要求。其基本内容为:

“第一,由于中国官宪方面的责任,发生了对付满洲国的阴谋,中国方面给予长城附近的中国义勇军援助,还有实行对日恐怖等破坏停战协定的行为,其发动的根据地在北平和天津。如此看来,日本军队已经需要再度渡过长城线而进行新的发展,北平、天津两地也应在实际上包括进停战区域。”

“第二,胡恩溥、白逾桓被暗杀,是践踏在天津订立的交换公文,是对日本的挑衅行为,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日本将依据条约所规定的权力,采取自卫上所必要的行动”。

此外,又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中国宪兵第三团、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政治训练处和与事件有关系的国民党部及排日团体从平津撤退,罢免这些团体的负责人员。

2.罢免于学忠河北省主席职。

3.希望事项:驻平津地区的第五十一军(于学忠军)及中央军移驻保定以南;禁止平津地区党部及蓝衣社和其他秘密团体所策动的反满抗日活动。”[36]

何应钦根据行政院长汪精卫电报指示,通知日本代表,表示接受日方的要求。但日方却要求何应钦作书面承诺,并代何应钦拟定通知书,要何应钦照抄办理。何应钦在汪精卫同意下将日方所拟定通知书稍加修改,于7月6日,签名送交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全文为:“启者,6月9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37]所谓酒井参谋长所提各项就是梅津美治郎所签署的致何应钦的备忘录。其全文如下:

1.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1)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2)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非之罢免;

(3)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4)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5)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机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6)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7)第五十一军撤出河北省外;

(8)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9)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2.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1)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2)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意见,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3)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致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38]

梅津美治郎的备忘录和何应钦的复函表明了双方已达成协议,史称《何梅协定》。《何梅协定》使日本攫取了河北省和平津两市的大部分主权。

《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标志河北、察哈尔两省已被日本控制,从而削弱了国民政府在该两省的军事、党务和政治等方面的权力,是分离华北的重要步骤,为华北“自治”奠定了基础。

《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签订后,日本立即积极策划“华北自治运动”。“丰台事件”和“香河事件”拉开了“自治运动”的序幕。

所谓“丰台事件”,是由汉奸白坚武在日军的指挥和配合下,在丰台发动的武装暴动。1935年,白坚武、石友三、李瑞青等人建立“华北正义自治军”,白自任司令,日本浪人樽崎一良任顾问,在土肥原的支持下,准备组建“自治政府”,成立“华北国。”6月末在丰台发动叛乱,并攻向北平,后被中国军队镇压。

“丰台事件”后,又爆发了“香河事件”。香河县地处平津之间,又与“非武装区”相连,战略地位重要。日本认为如在该地策动“自治”,既可直接影响平津两市及河北全省,又可避免中国的武力干涉。1935年9月,汉奸武宜亭鼓动当地群众抗税不缴。于是日本立即将此抗税事件纳入策动“自治”阴谋之内。10月18日,武宜亭等人在日本驻天津特务机关长大迫通贞的指使下,在香河县安抚寨召开了“国民自救会”,阴谋暴动。在日本宪兵协助下闯人香河县城,宣布实行“自治”。河北省政府主席商震到天津与多田骏交涉后,又一场“自治”的闹剧才基本平息。

“丰台事件”和“香河事件”虽告结束,但日本策动的“自治运动”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在华北的广大范围内开展起来。“香河事件”刚刚结束,土肥原便拟定了《华北高度自治方案》,计划成立一个名为“华北共同防赤委员会”的政权机构,统辖华北五省二市;在这个地区保留国民政府的“宗主权”,而经济、财政、金融、军事、外交等各方面均脱离国民政府,与日本发生联系,或与日、满结成一体;消灭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奉行“东洋主义”。该委员会拟由宋哲元主持,土肥原为总顾问。[39]这个方案得到关东军的批准,并于11月提交宋哲元,要求宋哲元宣布“自治”。与此同时,多田骏要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响应该项“自治”。宋哲元将此事密报国民政府。

日本在以武力为后盾压迫宋哲元同时,又对国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南京政府撤销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11月20日,蒋介石在南京接见日本大使有吉明,指出:中央将撤销北平军分会,另派大员坐镇北平;同意广田三原则,但日本策动华北“自治”与广田三原则是矛盾的;华北无人希望自治。由于中国的抵制,土肥原的计划受阻。于是,日本外务、陆军海军三相举行会议,讨论对华问题。会议否定了关东军在华北建立“高度自治”政权的计划,决定首先实现“轻度自治”。此后土肥原暂时收起了华北五省的“自治”方案,而同天津驻屯军当局一起,继续压迫宋哲元和商震等人,要求他们在河北、察哈尔两省范围内实行“自治”。1935年11月,土肥原利用汉奸殷汝耕在通县成立“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以《塘沽协定》所划定的停战区内冀东22县为辖区,实行“自治”。国民政府对此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2)特派何应钦为行政院驻北平办事长官;(3)特派宋哲元为冀察绥靖主任;(4)撤销蓟密、滦榆两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免殷汝耕之职,缉拿惩办。但冀东地区为“非武装区”,有日军庇护,南京政府无力惩办。蒋介石也不得不承认:“要讨伐他,就一定会直接和日本冲突;我们现在力量不够,不得不暂时容忍。”[40]这样,日本又将“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改称“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殷汝耕任政务长官,成为日本进一步分离华北的得力工具。

根据华北形势的急剧变化,尤其在日本武力威胁和诱使宋哲元响应殷汝耕的自治榜样的情况下,何应钦、秦德纯等反复协商,决定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以管辖河北、察哈尔及北平和天津。该方案在征得日方同意后,报请国民政府批准。国民政府决定冀察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宋哲元任委员长。该委员会虽是国民政府在冀察两省设置的行政机构,但它是在日本的压力下,为了适应日本在华北的“轻度自治”政策要求而成立的,而且委员中的大部分都是亲日派人物,因此,委员会的权力实际上被日本所控制。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后,日本又于1936年1月,制定了第一次《处理华北纲要》,指示中国驻屯军司令官说:“处理华北问题的焦点,在于协助完成以华北民众为中心的自治,使之得以安居乐业,并调整与日满两国之关系,增进相互之福利。为此,应支持新政治机构,并予以诱导,以期加强、扩大其机能”。其《纲要》内容是:“自治之区域虽以华北五省为目标,但不能为扩大地区而操之过急,应按第二项以下之要领循序渐进,首先完成冀察两省及平津两市之自治,然后使其他三省自然与之合流。对冀察政务委员会之指导,目前通过宋哲元进行,并使之容纳公正稳妥之民众自治运动,逐步实现实质性之自治,以确立华北五省自治之基础。

在冀察政务委员会之自治机构尚未充分发挥期间,对冀东自治政府之独立予以支持,至冀察大致可以信任时,应尽速使之合流。

(2)自治之程度,虽尽量使之获得广泛自由,但当前则以使南京政府无实行反日满政策之余地为目标予以促进。其他可逐步进行,并避免希冀过急获得独立权限。

(3)我方之指导,重点置于财政经济(特别是金融)、军事及一般民众,并应掌握大局,细节部分尽量委由中国方面自行负责处理。

(4)略。

(5)由中国驻屯军司令官负责处理华北问题,原则上直接以冀察、冀东两当局为对象,而且始终以幕后指导为主旨。

关东军及驻华北各机关对以上工作应予协助。”[41]

《纲要》要求将“自治”范围扩大到华北五省,实施步骤是在实现冀东“自治”和冀察“自治”的基础上,使二者“合流”,实施手段则是以武力为后盾进行“幕后指导”。

但日本的阴谋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宋哲元也提出了“力保主权”的口号,并采取积极措施抵制日本的华北“自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