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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要素控制点的几何中心位置和属性信息采集

【摘要】:8.2.1 地上要素8.2.1.1 测量控制点测量控制点应采集其几何中心位置以及相应属性信息。

8.2.1 地上要素

8.2.1.1 测量控制点

测量控制点应采集其几何中心位置以及相应属性信息。

8.2.1.2 居民地和垣栅

居民地和垣栅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居民地的各类建(构)筑物、主要附属设施以及屋顶层有围护结构的设备间应采集外围轮廓以及相应的属性信息;

b)建成房屋应实测其墙基外角,房屋的结构应以主体部分为准,房屋的楼层应以主楼为准,同一结构不同层次、不同结构不同层次均应区分表示;

c)所有房屋应采集高度,一般性房屋高度可包括建筑物主体最高处到地平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主体顶端设备间到建筑物主入口室外地坪的垂直距离、建筑物主体顶端各种天线、避雷针或旗杆最高处到室外地坪的垂直距离;坡屋顶房屋高度应包括屋脊、檐口至室外地坪的垂直距离;

d)房屋上的门牌号应全部采集,临时门牌号可不采集;

e)有支柱的门廊、檐廊、飘楼以及伸出主体结构的阳台,建筑物下的通道、室外楼梯、院门、门墩、支柱和天井应按实采集其外轮廓线;

f)房屋墩、柱凸出部分大于0.2 m的应逐个按实采集,其他以墙基外角为准;城市地区街坊内建筑物的台阶均应按实采集,乡村院落内长度小于3 m或宽度小于2 m的台阶不采集;

g)依附在建筑物上零星搭建的,农村宅基地内不住人,位于海滩、海岛等地区结构较好的简屋或棚应按实采集,并以“简”、“棚”注记;临时性的活动房屋,施工单位搭建的临时工棚,搭建在城市道路旁正规人行道或路面上的棚房等可不采集;

h)围墙应采集其主体外墙线、宽度和高度;起境界作用的栅栏、栏杆、篱笆、活树篱笆、铁丝网等应采集中心线,并保持主干线连续完整。

8.2.1.3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工矿及设施应采集其位置、形状及相应属性;工矿建(构)筑物应采集其外部轮廓,设施应采集其定位线和定位点,定位点应采集高程信息;

b)图像监控点、邮筒等设施应采集其落地中心位置;

c)面状游乐设施、健身场地应采集其外部轮廓,健身场地边线与内部道路边线、地类界等重合时各自保持完整;

d)落地烟囱应采集落地位置外轮廓,被建(构)筑物包围的烟囱,应采集其中心位置;

e)有雨罩、顶棚的设施,如加油站等,应采集其雨罩或顶棚等投影的外轮廓。

8.2.1.4 交通及附属设施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应采集道路边线、道路交通标线、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中心线、车道面、路口以及交通附属设施的位置、形状及相应属性,所有定位线应反映地面起伏变化,定位点应具有高程信息;

b)道路应表示其类别和等级,道路边线应采集道路边缘与路缘石交界处,车道线应表示其类别和宽度,采集几何中心位置,车道线中虚线与实线应表达完整;导向箭头应表示其类别,采集定位点,其形状应和实地一致;其他道路交通标线均应表示类别和宽度,采集几何中心位置;

c)交通标牌应表示其类别,宜采集其几何特征点,如中心点或道路前进方向左下角脚点,还应采集对应杆的落地几何中心位置和相应的属性信息;道路中心线应根据道路边线进行提取,车道面、路口等均应根据道路交通标线的外轮廓进行提取;

d)铁路、火车站及其附属设施应采集其位置、形状及相应属性,架空索道应采集铁塔位置,高架轨道应采集外墙结构边线的投影位置和墩柱,地面上的轨道及岔道应按实采集,架空的轨道应与地面轨道衔接平顺;桥梁、渡口、码头应表示其类别,采集其外轮廓以及相应属性;

e)交通信号灯应采集对应杆的落地几何中心位置,还应采集交通信号灯的几何特征点及相应属性;公交站牌、立柱应采集杆落地几何中心位置以及相应属性;龙门架应采集道路通行左侧落地几何中心位置;探头应采集其与支架连接位置;

f)线性道路分隔设施和路侧设施应采集设施纵向连续不变的顶部中心位置,面状分隔设施、减速带、安全岛、非机动车停放点应采集外轮廓;实地无停车范围线的非机动车停车桩应采集首尾停车桩中心点;停车位应采集其与道路边线接边处的外边缘,相邻停车位接边处提取中心线,停车位边线与道路边线等重合时各自保持完整。

8.2.1.5 管线及附属设施

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高压线、低压线均应采集杆位,单线连接,各种线路应类型分明,走向连贯;线路入地口位置应采集;街道、郊区、集镇、棚户区等内部主要干道上的低压线应全部采集;多种电线在一个杆柱上,宜采集主要电线;小巷内的分支、单位及居民地内部、郊外农村地区仅有三根电杆的分支线路、临时性的低压线以及进房入室的方向线等可不采集;

b)电杆、电线架应采集位置;电线塔应采集电线塔底脚的外角;电线杆上的变压器应按实际位置及方向采集;

c)集束的、长期固定的通信线均应采集杆位,单线连接,线路入地口位置应采集,进房入室的方向线可不采集;

d)地下检修井应表示其类别,采集井盖中心位置以及相应属性;应采集进出单位的第一只井位,内部的可不采集;污水篦子、消火栓、有砌框的地下管线阀门均应采集,小的开关、水表可不采集;控制箱、应急箱应采集落地几何中心位置以及相应属性。

8.2.1.6 水系及附属设施

水系及附属设施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沟渠、泉、井以及其他水利设施均应采集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江、河、湖、海、水库、池塘的岸线应采集大堤(或固定种植的滩地)与斜墩(或陡坎)相交处的位置;河流、池塘应分类采集;江、河、湖、海还应沿水边的陡坎采集水涯线;

b)渠道应采集外肩线,堤顶宽度大于2 m的应采集内肩线,并在渠道外侧采集陡坡,长度短于

10 m的沟渠可不采集;宽度或深度超过1 m的,长度超过100 m的水沟应采集岸线,地下灌渠

应采集出水口。

8.2.1.7 境界和政区

境界和政区数据应正确反映其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8.2.1.8 地貌

地貌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采集地貌的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b)自然地貌的形态宜用等高线表示,基本等高距为0.5 m,城市建筑区等可不采集等高线;

c)高程散点间距在道路区域宜为30 m左右,路口区域宜为5 m左右,街坊内部宜为15~30 m;

滩地可适当放宽0.5倍;如遇地势起伏变化时,应予适当加密;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

8.2.1.9 植被和土质

植被和土质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采集植被和土质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应明确其类别和作物,采集其范围以及相应属性,同一范围生长有多种植被时,应综合经济价值和数量考虑,不应超过三种植被,多于三种的,舍去少量及次要的植被;

b)行道树应采集其落地中心位置,古树名木应采集编号、树高、胸径、冠幅、状况、地址、树龄、科名等属性。

8.2.2 地下空间要素

8.2.2.1 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数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地下管线普查、跟踪测量等成果,收集利用的地下管线数据应符合DG/TJ 08-85的规定。

8.2.2.2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采集其地下空间范围面、结构墙(柱)、设施以及通道等的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

b)通风口、入口、出口、通道等主要设施应采集几何断面特征点以及顶、底板高程;通道转弯或变化处,应补采特征点;

c)地下空间的附属设施应采集几何断面特征点,应具有平面和高程信息;探头应采集其与支架连接位置,消火栓应采集底面几何中心位置;楼梯、自动扶梯、斜面等内部通道应采集其在平面的投影线、起止线位置、宽度和方向线;服务台、卫生间、电梯等内部服务空间应采集其在平面的投影面。

8.2.2.3 地下工业仓储

地下工业仓储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工业仓储应采集其地下空间范围面、结构墙(柱)、设施以及通道等的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

b)地下工业仓储的结构墙(柱)、设施以及通道的采集应符合本部分8.2.2.2的规定。

8.2.2.4 地下居住设施

地下居住设施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居住设施应采集其范围面、结构墙(柱)、设施以及通道等的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

b)地下居住设施的结构墙(柱)、设施以及通道的采集应符合本部分8.2.2.2的规定。

8.2.2.5 地下轨道交通

地下轨道交通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轨道交通应采集其范围面、结构墙(柱)、轨道、设施以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

b)结构墙(柱)应采集外轮廓,轨道应采集中心线,设施应采集落地几何中心位置,不落地的应采集投影中心位置;地物中心在平面的投影;护栏应采集中心线在平面的投影;楼梯、自动扶梯等内部通道应采集在平面的投影线;闸机、密闭门、服务台、卫生间等内部服务面应采集其在平面的投影面。

8.2.2.6 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停车场应采集其范围面、停车位、交通标线、交通标牌、设施以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

b)停车位应表示其类别,与通道相邻的应采集外边线,相邻停车位的应采集中心线;交通标线应表示其类别,车道线采集中心线,导向箭头采集定位点,保持与实地一致;标牌应采集特征点;

设施和出入口的采集应符合本部分8.2.2.5的规定。

8.2.2.7 地下道路

地下道路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道路应采集其范围面、道路边线、道路中心线、交通标线、交通标牌、交通附属设施、人行道等的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

b)道路边线、道路中心线、交通标线、交通标牌、交通附属设施、人行道的采集应符合本部分8.2.1.4的规定。

8.2.2.8 地下民防工程

地下民防工程的采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民防工程应采集地下空间范围面、结构墙(柱)、通风口、出入口、通道、设施等的位置、形状以及相应属性;

b)通风口应采集定位点,具有高程信息;结构墙(柱)、出入口、设施、通道的采集方法应符合本部分8.2.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