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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载激光扫描测量:全息要素采集与建库

【摘要】:6.3.1.4 机载激光扫描系统应进行系统综合检校,在航飞数据采集前宜进行飞行检校,检校应符合CH/T 8024的规定。

6.3.1 基本要求

6.3.1.1 应根据机载扫描任务要求确定航飞平台,机载激光扫描系统的选取应考虑航飞平台情况。

6.3.1.2 机载激光扫描系统宜使用多星座测地型GNSS接收机,采样间隔应优于1 s;IMU/GNSS系统的时间同步精度应优于20 ns,IMU数据观测频率不应低于200 Hz,水平方向定位精度不宜低于

1 cm,垂直方向不宜低于2 cm,翻滚角、俯仰角姿态精度不宜低于0.005°,航偏角不宜低于0.02°。

6.3.1.3 激光雷达的频率不宜低于500 000点/秒,视场角不宜低于330°,角分辨率不宜低于0.001°,测距不宜低于300 m;数字相机的选取应综合考虑飞行平台和机载扫描任务。

6.3.1.4 机载激光扫描系统应进行系统综合检校,在航飞数据采集前宜进行飞行检校,检校应符合CH/T 8024的规定。

6.3.2 GNSS基站测设

6.3.2.1 基站布设

GNSS基站距离施测区域距离不宜超过5 km,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5 km,GNSS基站点位选取原则应符合DG/TJ 08-2121的规定。

6.3.2.2 基站测量

GNSS基站测量宜采用GNSS静态测量方法,利用SHCORS基准站进行GNSS控制网设计,使用SHCORS基准站点作为起算点,基准站数据可作为控制网的观测数据,所有GNSS基站点应与SHCORS基准站点联测,采用三维约束网平差进行数据解算,GNSS控制测量应符合表8中的技术要求,GNSS控制网成果应满足DG/TJ 08-2121中城市二等GNSS控制网的要求。

表8 GNSS基站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6.3.2.3 基站编号

SHCORS基准站使用原有编号,其他GNSS基站应按测区统一编号,同一测区不应重复。

6.3.3 纠正点和检查点测设

6.3.3.1 纠正点布设

6.3.3.1.1 纠正点布设原则

纠正点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a)纠正点应综合考虑轨迹姿态、点云几何精度等情况进行布设,均匀分布在航带两侧;

b)纠正点应布设为平高控制点,如果所选区域内存在已有可用的平高控制点,则可不重新布设纠正点;

c)点云几何精度满足要求时,可不布设纠正点。

6.3.3.1.2 纠正点位置要求

纠正点布设位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纠正点可布设在屋顶或地面上;

b)充分利用地面上具有一定厚度和大小的道路标志标线,如停车线外角、道路分割线外角、箭头等特征点;

c)无法找到合适的道路标线时,可选择点云中易于识别的地物特征点。

6.3.3.2 纠正点测量

纠正点测量满足平面精度不低于3 cm,高程精度不低于5 cm的要求,在特殊困难地区,纠正点成果在原有精度基础上可放宽0.5倍。

6.3.3.3 检查点测设

6.3.3.3.1 检查点宜均匀分布在整个测区,点位密度应综合考虑轨迹姿态、点云几何精度等情况进行设置,检查点点位设置应符合本部分6.3.3.1.2的要求。

6.3.3.3.2 检查点的平面精度不低于5 cm,高程精度不低于5 cm的要求,在特殊困难地区,检查点成果在原有精度基础上可放宽0.5倍。

6.3.3.4 纠正点和检查点编号

纠正点和检查点应根据测区分别统一编号,同一测区不应重复编号。

6.3.4 数据获取

6.3.4.1 航飞计划

机载激光扫描航飞计划应按任务要求制定,其计划内容应包括:

a)测区范围、飞行任务时间、机场或起飞位置、GNSS基站;

b)飞行平台,激光扫描系统类型、技术参数和附属仪器参数;

c)点云密度、航线敷设方法、航线重叠度、影像分辨率、影像航向和旁向重叠度等;

d)机载激光扫描成果类型、名称和数量。

6.3.4.2 航飞设计

6.3.4.2.1 已有资料收集

根据机载扫描任务要求,宜收集测区最新的基础地形资料、正射影像和大地测量资料用于航飞设计,也可基于三维空间数据进行航线设计。

6.3.4.2.2 航高

飞行高度应综合考虑点云密度、精度要求、激光有效距离及飞行安全的要求,在满足成果数据的技术要求和精度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在测区内不同架次采用不同的相对航高。

6.3.4.2.3 航飞速度

飞行速度应综合考虑航高、激光雷达系统参数、精度要求、测区地形、飞行平台性能以及安全等因素确定。

6.3.4.2.4 航飞分区划分

分区应考虑测区地形、GNSS基站布设、飞行效率、方向和安全高度等因素进行划分。

6.3.4.2.5 航线敷设方法

航线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a)航线敷设应根据测区面积和形状,考虑安全和经济性等实际情况选择飞行方向;

b)航线敷设时,宜根据IMU误差积累的指标确定每条航线的直线飞行时间;

c)航线敷设时,平行于测区边界线的首末航线一般敷设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外,边界以外区域覆盖不宜少于单条航线扫描面积的40%;考虑飞行速度、高度、安全和IMU/GNSS系统性能等因素,航向覆盖超出测区边界线通常不宜低于100 m;旁向重叠度不宜少于50%,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d)每个测区应至少设计一条构架航线,航高应保持一致,建筑物密集区域可布设十字航线。

6.3.4.2.6 航飞季节、时间的选择

宜选择气象条件最有利的飞行季节,选择地面无积雪、地面植被稀疏和树木落叶的季节,同时应考虑云高、云量、可见度等因素,选择有利于影像获取的航摄飞行时间。

6.3.4.3 航飞要求

6.3.4.3.1 点云密度每平方米不宜低于80个点,点云应覆盖整个测区。

6.3.4.3.2 航高变化不宜超过相对航高的10%,飞行速度尽可能保持一致,上升下降速率不宜超过10 m/s,航线俯仰角、侧翻角不宜大于2°,最大不宜超过4°,航线弯曲度不宜大于3%;在满足航飞成果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放宽执行上述飞行质量指标的要求。

6.3.4.3.3 补飞或重飞航线的两端超出范围不宜小于100 m,并应满足与原航线的旁向与航向重叠要求。

6.3.4.3.4 在IMU/GNSS系统数据或点云数据缺失,原始数据质量存在缺陷影响点云的精度或密度时,应进行补飞和重飞。

6.3.4.4 航飞实施

6.3.4.4.1 检校飞行

检校飞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a)航飞实施前宜进行检校飞行,多架次飞行后,可根据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检校;

b)机载激光雷达系统各部件相对关系发生改变后,应进行检校飞行;

c)检校飞行时GNSS卫星数不宜低于15颗,高度角不宜低于15°,位置精度衰减因子(PDOP值)宜小于4;

d)检校飞行可采用高低航线和交叉航线等,旁向重叠度不应低于50%,纠正点和检查点测设应满足本部分6.3.3的要求。

6.3.4.4.2 飞行准备

飞行准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停机坪或起飞点四周视野开阔,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大于20°,避免GNSS信号接收失锁;

b)机载激光雷达系统在起飞前应加电检测,起飞前5 min开机,落地后5 min关机;

c)所有基站应在飞行前进入观测状态,完成电源、存储系统等检查,做好观测准备;所有基站在测量过程中应连续观测。

6.3.4.4.3 飞行实施

飞行时其他注意事项如下:

a)飞行过程中应观察系统工作情况,重点观察系统状况、数据状况和实时天气状况;

b)飞机进入测区前,应进行IMU/GNSS系统的静态和动态初始化

c)飞机降落至停机位或停机点后,应继续采集5 min,保证IMU与GNSS数据记录完整,待机载激光雷达系统电源关闭后,方可关闭飞机电源。

6.3.5 数据处理

6.3.5.1 数据解算

机载激光点云数据解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机载激光扫描测量数据处理可包括定位测姿数据、影像以及点云数据的处理;

b)定位测姿数据应采用距离测区最近的GNSS基站数据或多基站数据联合机载GNSS观测数据和IMU数据进行解算;

c)影像数据处理前应检查像片数、测区是否覆盖以及影像质量等,影像质量以及数据处理宜符合CH/Z 3005的规定;

d)通过检校飞行结果改善系统各部件的安置误差,联合定位测姿数据、原始激光数据解算激光点云数据,解算完成后应进行航带拼接;

e)航带拼接时,不同航带间(含同架次和不同架次)点云数据同名点平面、高程较差不宜超过5 cm,若存在系统误差,应利用纠正点进行系统误差改正,再进行航带拼接;

f)数据预处理完成后,应利用检查点进行精度验证,对于精度不满足要求的数据可通过纠正点改善点云几何精度。

6.3.5.2 成果要求

机载激光点云数据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点云数据宜采用通用格式,如LAS等,单个点云文件不宜大于1 G;

b)点云不宜出现连续大范围空洞;

c)点云平面绝对精度应优于7 cm,高程绝对精度应优于5 cm,在特殊困难地区,点云成果在原有精度基础上可放宽0.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