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广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广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摘要】: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现结合全区实际,就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巩固扩大自治区、地级市联合社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各级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桂政发〔2005〕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必须加快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现结合全区实际,就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环境、职能作用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供销合作社根植三农、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没有改变;向农民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和文化等多方面服务的综合功能没有改变;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线长,搞好农村商品流通的网络优势没有改变。在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中,供销合作社必须在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方面切实负起责任。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桂发〔199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在清理整顿社员股金、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转换经营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局部地区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实力不强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级联合社的组织体系没有完全理顺,职能转变不到位,与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社和社办企业机制不活,历史包袱沉重,经营效益不高,与服务“三农”的要求不相适应;供销合作社的传统经营网络之间联系松散,经营方式落后,经营设施老化,与新阶段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沟通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合社)改革为突破口,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社办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经营网点的布局调整,构建起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日用工业品等现代连锁经营网络和畅通有序的农产品购销网络,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真心实意维护和实现好农民的利益;必须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必须坚持开放办社的方针,真正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和经营资源为广大农民所用;必须不断创新经营方式,与时俱进地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的要求;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通过改革促进发展,在改革发展中确保稳定。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必须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加快联合社、社办企业、基层社的改革和经营服务网络的重组与整合,做到管理体制更加完善、经营机制更加灵活、服务手段更加有力、带动作用更加突出。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一)深化联合社改革。巩固扩大自治区、地级市联合社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各级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通过理顺社农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推进社企职能分开,一方面,要开放办社,更好地发挥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使供销合作社成为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另一方面,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有资产的合理流转、保值增值、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坚持社企分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联合社对社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社有资产的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根据中发〔1995〕5号、国发〔1999〕5号文件规定,县级联合社具有双重职能:第一,县级联合社是基层社的经济联合组织,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第二,县级联合社是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县级联合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切实抓好县级联合社的改革,以适应社有企业、基层社改革和传统经营网络的重组改造以及为“三农”服务的迫切需要。要大力精简管理机构,减员消肿,转变职能,组织抓好社办企业、基层社的改革和经营网络改造,积极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提高为农服务水平,主动参与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要加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机构稳定,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推进社办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进社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突破社办企业资本的单一结构,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调整社办企业结构,整合重组各种资源,集中力量培育发展一批规模经营效益大、辐射带动功能强的集团公司。对亏损严重且资不抵债的社办企业实行依法歇业关闭或破产。坚决转换社办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员工身份社会化和收入与效益挂钩,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涉农企业联合发展,促进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扶贫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基层社改革和建设。继续加快推进基层社的分类改造。对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基层社,要着力搞好减员减债工作,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开拓为农服务新领域,不断增强自身发展后劲;对净资产较少,但运转仍较正常的基层社,要采取切块分割、回购抵押资产、剥离债务等方式,在安置好富余职工的前提下,重新确定社有资产权属,鼓励农村经济能人牵头,吸引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进行重组改造;对严重资不抵债且已无法运转的,要结合全区乡镇撤并工作,实行依法关停、解散或破产。要组织引导基层社积极做好服务三农的工作,围绕农民生产、生活、文化等多方面的需要,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乡村超市等多种服务和流通形式,完善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的合作,帮助农民开展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选举,让农民社员自主管理基层社;加强对农民社员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素质和发展生产的能力。

(四)加快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网络的重组改造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为依托,以资本联合为纽带,以县级联合社和基层社合作为基础,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营销体系,充分发挥农资流通的主导作用,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资商品质量,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大力推进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广泛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农民经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快对现有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改造升级,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实现农产品流通的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发挥全区中心城市供销合作社的辐射功能,兴办农产品超市和配送中心,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直接进入超市和城市社区。发展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屯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流通网络,加强与大中型工贸企业的联合经营,积极引入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努力占领农村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农村消费规模。

四、认真落实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宽松环境。凡是中央和自治区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要加强检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依法使用和处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基层社可将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交回当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原用途依法出让该地块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清退社员股金、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

(二)供销合作社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对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基层社的职工,实行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必须尽快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账。对于已清理核查的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积极解决。对于经营性亏损挂账,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对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事关我区农村现代化大局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把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明确责任,积极推进。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责任目标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切实担当起推进本系统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扭亏增盈机制,挖掘现有资产潜力。目前仍然亏损经营的供销合作社要努力实现盈亏平衡和扭亏增盈;盈利的供销合作社要想方设法增加盈利;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依法实行关闭或破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监督制度,严格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和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服务“三农”的新办法和新途径。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并积极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