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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供销合作经济改革

【摘要】: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的财产,归入社社员共同所有,共同受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决定。

桂发〔1996〕2号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是加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的精神,现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紧迫感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它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它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基础是农业、农村、农民。实践证明,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因此,必须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这个关系全局重大问题的高度,来重视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

当前,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村的生产主体极其分散,农业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广大农民迫切要求供销合作社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并组织、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同时,国家也需要通过供销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协调和扶持。所以,供销合作社是紧密衔接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经济组织无法替代的。

四十多年来,我区供销合作社常年服务在农业第一线,为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改革不到位、政策不配套等种种原因,目前供销合作社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营困难,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尽快加以改变。否则,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来抓,按照中央提出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根本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改革步伐,使供销合作社尽快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坚持民办方向,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为了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强调:

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的财产,归入社社员共同所有,共同受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平调和处置,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也不能把供销合作社改成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广泛发动吸收农民群众入社入股。这是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做好扩股工作,并切实加强管理。社员股金可由县以上联合社进行调剂,以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民主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社员和社员代表。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决定。监事会的兼职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不占供销合作社编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理顺供销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不列入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但要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主动向政府汇报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政府的决定。各级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

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有权聘任和解聘所属企事业主要负责人,有权审批企业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管理,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经营自主权。

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自下而上的联合。坚持联合社为社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不断强化联合和服务功能上,对基层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坚持办社宗旨,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牢固树立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思想,不断强化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从单纯购销组织向农村综合性服务组织转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加强为农服务网络和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县(市)联合社为中心、基层社为依托、村级服务站为前沿的支农服务网络,办好生产科技服务部和庄稼医院。搞好网点建设,兴办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土特产品、农村日用工业品购销和商品储运等专业服务体系,积极发挥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作用。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涉农部门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提高为农服务的科技含量,努力成为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依托和载体。同时,要进一步转变经营作风,改进经营方式,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大力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积极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销售企业为龙头,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动分散经营的农民,创办农产品的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社办工业,兴办储运业和其他第二、第三产业;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承包,发展出口创汇农业和“两高一优”农业,促进农村产业化经营。要积极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凡是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的需要,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的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都应该积极去做,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并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帮助和指导。

开展与农民群众更广泛的联合与合作。通过试点,逐步发展消费合作、信用合作、保险合作、生产合作、运输合作、住宅合作、医疗合作等,与农民群众结成更广泛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四、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活力

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群众性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社会活动。

供销合作社要全面推行主任(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内部要实行以集体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的门店、柜组外,一律不搞“社有民营”、“社有个营”或租赁经营。要大力推行内部招标和风险抵押,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无论实行哪种责任制形式,都必须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深化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实行民主选举,中层管理干部及其直属企业主要领导由理事会聘免,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决定分配,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

要把职工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加强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吸收各类专业人才和能人,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同时,要对广大农民社员群众进行合作社知识教育和开展技术培训,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五、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壮大为农服务实力

基层供销合作社处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第一线,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最直接、最明显地体现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对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关系重大。当前,我区部分基层社经营面临很多困难,缺乏为农服务的经济实力。因此,必须把基层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点,花大力气认真抓好,使其尽快改变现状,获得新的发展。

加强基层社的领导班子建设。办好基层社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团结、开拓、奋进的领导班子和一个懂经营、会管理、作风正的带头人。县(市)联合社要逐步调整、整顿基层社领导班子,大力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积极吸收农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参加管理。

适时调整基层社的建社规模。要坚持按经济区域,以农村主要集镇为中心建社的原则,调整现在基层社的建制和经营网点设置;对原来按行政区域设置的规模小、经营困难、效益不好的基层社,要采取并社留店的办法进行调整,使之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增强综合服务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应变能力

基层社要加快办成综合服务组织。积极调整经营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根据农民的需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办好庄稼医院和村级综合服务站,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工作;积极参与当地农村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帮助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开拓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在搞好传统经营的同时,采取自办、联办等形式,大力发展种养、加工实业,走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路子。

各级联合社要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搞好职工培训;组织开展联购分销、分购联销和连锁经营,并实行利润返还制,让利于基层社。对特困基层社要采取重点帮扶措施,使其逐步摆脱困境。

六、加强保护和扶持,为供销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列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

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包括解放初期拨给供销合作社的房产。对已被平调和处置的财产,谁平调、处置由谁退还。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城镇建设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场地的,应就近划给同等效益位置的土地,先建后拆,拆一建一;对被拆迁的经营网点、设施等,要按其重估价值给予合理补偿;对由此而重建的经营服务设施,其重建不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可比照危房重建投资享受适当的税率照顾。

要保障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地方和部门不能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对已经划出去的企业和下放到乡镇管理的基层社,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前回归原建制。

要保持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供销合作社主任的选举、调动,要征求上级联合社的意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动。任何部门不得违背国家政策规定随意调走供销合作社的人员或随意向供销合作社安排人员。

要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权。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商品外,供销合作社不受行业和商品分工的限制,农民需要什么商品就经营什么商品。对于供销合作社多年扶持或与农民合作发展起来的产品,如桑蚕茧、毛竹、烟叶、桐油、黄红麻、木薯干片、松脂等,按照“谁扶持,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有权经营;对销往农村的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可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对农村需要的图书、课本、作业本的发行和供应,继续由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委托基层供销合作社经销和代销。

要兼顾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凡政府委托的经营任务和社会服务任务要保证资金供应,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属哪一级政府委托的由哪一级财政给予补偿。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的我区重要农产品收购和供应区内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商品所需资金,各金融部门应优先予以解决,执行法定利率,不再上浮。棉花储备、调销所需资金继续列入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范围。对我区供销合作社过去承担政府委托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自治区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

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为了多渠道增加我区为农服务的投入,基层供销合作社可按年收购农副产品总额的0.5%、县以上企业按年销售农副产品总额的0.2%,提取扶持农村商品生产基金。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受政府委托储备的用于调控和应急需要的农资商品,利息由各级财政补贴

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承包农业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今后各级政府安排的年度开发、扶贫项目计划,应划出一部分由供销合作社承担,并相应给予资金扶持。要按照乡镇企业来对待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利用“四荒”或闲置场地发展种养业新增的农副产品,在5年内不负担国家定购任务,免征农业税和特产税;供销合作社建立的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组织及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实体,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供销合作社新办的加工企业和新建的经营服务网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从获利之年起,免征3年所得税。

供销合作社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其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

制止向供销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取得实效

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部署,经常检查督促,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取得实效。

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综合性服务组织,是一项开创性事业和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解决许多极其复杂的问题。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体改委要积极参与,当好领导参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加强协调,搞好服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到振兴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的有利条件,珍惜这个历史机遇,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步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寄予很大希望,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振奋精神,团结合作,艰苦奋斗,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使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取得更大成绩,为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