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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供销合作经济福利保险制度

【摘要】: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按相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使广大的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1991年后,广西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均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各项政策。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国家颁布一系列职工福利待遇政策,涉及离退休费发放、养老保险金发放、下岗、失业、破产、低保、病假、工伤、残废、死亡丧葬抚恤、带薪休假、劳动工资、医疗制度、住房制度等诸多方面。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按相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使广大的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1991年后,广西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均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各项政策。

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以后,由于单位情况不同,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有3种不同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①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享受公务员同等福利待遇;②各职业技术院校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③县以上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企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009年以前,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为1.5%,工会费提取比例为2%,并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开支,税后利润部分也按一定比例提成。

2009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根据上述政府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依法制定福利费管理制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计算并按规范核算开支福利项目和金额。

职工福利

住房从1993年开始,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住房分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执行,其中所有机关及企业单位的公有住房一律按福利房性质出售给职工。1994年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维修及职工住房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是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存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由房改办统一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退休后按余额全部返还给个人。

休假疗养 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职工经过长期艰苦工作,在企业经济实力增强的条件下,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逐步开始组织部分职工疗养和全部职工的年休假。职工的休假事项统一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199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在职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各地(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包括长期合同工,下同)参加工作时间满10~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1~30年者,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各级企业单位职工实行休假制度问题,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提出的以下参考意见,由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自行决定。①参加工作时间21~30年者,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②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尘(如直接经营、加工废品、农药、化肥等并有岗位津贴)工种岗位上的在职职工,工作时间5~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时间16~25年者,每年休假15天;工作时间满26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休假制度从1985年实行,各级供销合作社基本上按照这个制度实现了各级企业单位职工的年休假。1995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对带薪年休假作出原则性的规定。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年休假作出了强制性要求。2009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职工凡参加工作一年后即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年休假分为5天(累计工作不满10年)、10天(累计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和15天(累计工作20年以上)。

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在职职工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均按照国务院和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离退休费 1991年后,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但对离休、退休费的筹集和离休、退休职工支领离休、退休费的办法亦有自己的规定。当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情况大致分为4种类型:一是参加当地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组织的社会统筹;二是企业自己负担,没有参加任何保险;三是以县供销合作社为单位进行内部统筹;四是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统筹。当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离休、退休职工24254人,年支出离休、退休费总额4187.5万元,医药费总额862.5万元。供销合作社职工的离休费、退休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1993年,根据有关规定: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财政部门发放。②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按政策负担的部分由企业发放。凡困难企业负担不了的,报当地政府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不允许有拖欠现象。③企业退休人员由政府劳动部门审核,通过社会保障机构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养老金)。部分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也按政策享受退休费(养老金)和生活费。1995年机构改革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文规定:“机关在职人员未达到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由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离退休。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可提高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1997年,针对各直属公司改革改制部分内退休人员的情况,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制发《关于内退人员内退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规定:内退费发放标准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其他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201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有离休职工791人、退休职工41486人。

社会保险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并随之正式铺开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五金”)工作。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克服困难,搞好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工作。

养老保险 199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情况各不相同,大致分为4种类型:一是参加当地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组织的社会统筹;二是企业自己负担,没有参加任何保险;三是以县供销合作社为单位进行内部养老统筹;四是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统筹。当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自治区政府为贯彻国务院文件也作出相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广西的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全面实施。当时针对供销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和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统一的部署,其中规定“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参加劳动部门负责管理的全民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统筹的提取比例、统筹项目、待遇标准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均与国营企业单位相同”。要求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全民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的县(市)终止合同,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由于当时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供销合作社(含供销合作社的中专、技工学校)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仍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因此,三级社没参加企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全自治区劳动系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通知下发后,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从1995年开始,陆续有14个地(市)供销合作社的74个单位2635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的养老保险。当时,对于促进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6年起,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每月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月工资总额的比例,由单位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劳动者离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2002年,规范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会议结束后,部分地(市)、县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普遍存在拖欠供销合作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现象,并于2002年5月后停发参保人员养老金,引起离退休人员的不满,联名给上级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解决养老保险费问题。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和自治区总工会财贸工会深入调查研究,同时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而引起重视,重申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规定,从2002年5月起停止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后,原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各种补贴按参加养老保险前原开支渠道解决,不得拖欠。针对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反映的在停止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后,部分地(市)、县拖欠、停发供销合作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自治区领导又作出批示,明确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由当地供销合作社向当地政府反映并请求解决。此后,在各级政府和劳动、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下,这些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步得以解决。当年,全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有4万人,其中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617人、地市级供销合作社5804人、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7150人、基层供销合作社26418人。

2005年,全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有5.69万人,已缴职工养老保险金5966万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有176人,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189万元。2007年8月31日,供销合作社许多企业由于受到社员股金风波严重影响,出现断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现象,各市均有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且欠费数额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率领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亲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现场召开专题协商会议,就进一步做好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经过两厅社的沟通,联合下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切实做好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社会养老保险金欠缴部分允许缓缴,有效缓解当时面临的突出矛盾。2008年,全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有4.44万人,已缴职工养老保险金6798万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有1021人,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39万元。2009年1月,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多次主动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共同组织调研活动,具体研究解决欠费高达4亿多元的对策措施,并提请自治区政府采取相应办法,从各级财政渠道筹措资金,力求彻底解决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2010年,全系统企业职工普遍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统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能如期足额领到养老金。2011年,全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有39276人,已缴职工养老保险金6147万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有1844人。

医疗保险 1991—2001年,在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制度改革之前,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子女参加医疗统筹,按国家规定执行。地(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职工的医疗待遇,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广西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及子女的医疗费用开支均由本单位自行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涉及医疗费报销等管理制度。2002年3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之后,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机关按规定为第一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各直属企业单位则是从2004年开始,按照《关于中、区直驻邕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市、县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项由属地政府统一进行部署。因各地铺开医保工作时间不一,加之部分供销合作社企业经济状况、困难程度不同,全系统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不甚理想。

2005年,全系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有18999人,已缴基本医疗保险金1449万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有313人,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33万元。2007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52977人,占应参保职工总数的62%。针对这一状况,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与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2008年8月5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征得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意,下发《关于印发积极做好促使社办企业和基层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县以下各企业可根据有关政策,采取灵活方式让广大职工享有医疗保障。当年,全系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有19650人,已缴基本医疗保险金1529万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有2828人,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8万元。

2011年,全系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有25889人,已缴基本医疗保险金1621万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有2012人。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1991年以后,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其中,工伤保险金的缴纳率为职工每月工资的0.5%~1.5%,生育保险金的缴纳率为0.6%,均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201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有9095人,已缴工伤保险金72万元;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8212人,已缴生育保险金71万元。

失业保险 从1984年1月开始,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面开展体制改革,恢复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企业和职工相继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2005年,全系统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有2.2万人,已缴失业保险金55万元。2008年,全系统参加失业保险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有16297人,已缴失业保险金5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协调,凡参加失业保险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流职工在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之外,均享受领取2年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从而帮助分流职工度过暂时困难,有利于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实现再就业。201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有16678人,已缴失业保险金293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不同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条件、具体标准与申办程序等由属地政府统一制定。为切实解决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分流或下岗职工具体困难,广西各级供销合作社协调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开展济困帮扶工作,相应解决企业改革改制分流人员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