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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1991-2011供销合作经济制度分析

【摘要】:人事制度1991年,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体制改革退出政府序列,恢复合作商业性质。虽然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产生,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但实际执行仍然由同级党委、政府部门任命。供销合作社正式实行集体所有制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不再列入全民单位统计。企业工资计划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统一下达。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事业编制130人。

人事制度

1991年,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体制改革退出政府序列,恢复合作商业性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和各地(市)供销合作社(办事处)领导成员由政府委派。虽然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产生,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但实际执行仍然由同级党委、政府部门任命。实行选举产生的供销合作社领导成员,强调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当选的领导成员在职期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若落选,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岗位。根据中央关于“管少、管活、管好”的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适当下放人事管理权,并明确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为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正、副主任和相当职务的厅级干部,党组正、副书记及成员以及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及相当正处级的干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管理的干部为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1993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管理的干部改为业务处室处长、主任,但人事处正副处长要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行文,继续管理机关副处级干部,直属公司正、副经理,广西供销学校正、副校长。分布在广西各地的中专、技校的正、副校长实行属地管理。地(市)、县供销合作社及直属公司的领导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任免。基层供销合作社正、副主任一部分县由县供销合作社管理,一部分县仍由县委组织部和财委管理,一般干部职工则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直接管理,报县供销合作社备案。供销合作社正式实行集体所有制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不再列入全民单位统计。当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干部1778人。

1992年以后,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对所属社办企业实行人事、财务统一管理,即企业领导班子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聘任,中层干部由企业自行聘任,并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备案(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除外)。企业工资计划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统一下达。

1993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和自治区公司正、副经理和学校正、副校长,包括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地、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和地、市、县供销合作社管理的干部由自治区、地、市、县委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在干部的任用方式上,由过去单一的委任制改为委任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部分单位的行政领导实行聘任制。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作为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所属单位行政一把手聘任和解聘行政副职。干部人选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有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法定代表人提名、公开竞选和民主选举等方式,改变以往单一靠组织部门考核、考察推荐干部人选的方式。打破干部待遇终身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度。

1996年,对干部的提拔任用和晋升的程序进行改革。规定干部提拔任用必须按照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任命的程序进行。这一改革打破以往在用人方面一人说了算的局面,使干部任用和晋升更为合理和民主。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部分处室和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还试行和引进“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年末,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有干部755人,属技术干部的有60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74人、农业技术人员13人、卫生技术人员9人、教师84人、会计103人、统计人员13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7人。

1997年,全自治区有1个地(市)供销合作社、60%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和70%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召开新一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领导机构;3117名农民社员被选进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其中269名担任领导职务。

1998年,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的任用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开始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推行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制约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干部晋升制度。同年,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等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率先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公开选拔3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此后,全自治区有6个地(市)供销合作社对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同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开始有计划地交流轮换部分地市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和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中层干部。

1999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贯彻自治区党委制定的《关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对干部的选拔、考核、任用、监督等作比较系统的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和各地(市)、县(市)供销合作社党组织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试用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方正式任命,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另行安排工作。

2000年后,干部的任用逐步完善竞争上岗机制。竞争上岗成为广西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选拔干部的主要途径。2001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人事制度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同年,继续加大系统内干部的交流轮岗力度,有利于干部扩大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2001年,根据直属企业经营状况,对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照劳动合同规定,仍上岗职工应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深化和完善人事任用制度,至2011年仍实行。

定员定编

1991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仍由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管理,机构设置本着压缩行政人员,加强业务人员的原则,干部、职工实行优化组合,双向选择。各级业务经营单位和基层供销社陆续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随之发生变化。当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11.96万人,其中编制11.23万人。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事业编制130人。

1997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事业编制90人,实有人数133人,离退休人数67人。

200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编13.92万人,其中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事业编制56人,实有人数60人,离退休人数124人。

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编人数为:2005年10.43万人,2006年9.37万人,2007年9.65万人,2008年9.52万人,2009年9.18万人。至201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编减到8.29万人,比1991年减少30.68%。

用工制度

1991年后,继续执行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废除“内招”“顶替”招工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推行劳动合同制用工改革。当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合同制职工总数达到1.89万人,占职工总人数的15.85%。1992年,合同制工人招收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向各地市供销合作社直属单位下达自然减员指标。招工来源:面向社会、公开招工、供销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农民合同工“农转非”、复退军人安置、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而退休后招其子女补员等。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方面,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编制毕业生需求计划,进行人才预测,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择优分配的原则,扩大供销院校毕业生及非供销院校供销专业毕业生接收比重,提高企业人员整体素质。

1993年,全面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企业自主用工及多种用工形式,建立起新型的企业劳动制度。1994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采取各项措施,对各企业实行职工年末人数控制数,每年自然减员指标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接收供销专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政策性的转业、复退军人安置,供销学校技工毕业生接收等,停止向社会招工,停止外系统人员调入。

1994年起,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全自治区机关普遍实行考试进入制。规定凡进入政府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须通过统一考试,“逢进必考”。干部任用后,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的依据。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新员工入职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1995年,广西试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回避、交流、辞退等单项法规。

1996年底,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职工人数11.42万人,其中干部1.87万人(含聘用制干部3699人)、工人9.554万人。职工学历大学及以上有511人、大专2679人、中专8935人、技校6475人、高中2.954万人、初中及以下6.61万人。

1997年底,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大部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进行优化劳动组合,择优上岗,签订上岗合同,建立待岗制度,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正常化、法治化轨道

经过改革,各级供销社均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领导干部。不少县以上供销社还获得必要的干部管理权限。部分县(市)将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县供销合作社科(股)长、县公司经理级干部交县供销联社管理,一部分地(市)将地(市)供销合作社科长、公司经理级干部交地(市)供销合作社管理,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处处长、自治区公司经理级干部也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管理。

1998年后,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单位加大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围绕“考、聘、下、转”程序,建立企业职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人员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

200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用人用工制度改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开展全员竞争上岗,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

2003—2011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用工一律实行招聘制。凡愿意到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应聘的员工,要按照供销合作社的要求办理应聘手续,通过供销合作社组织的考试后被录用。录用员工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内单位负责人或门店经理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确定定级时间。员工定级后的工资按单位或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因下列原因,单位或公司可以解聘员工:受聘人业务水平差,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违反单位或公司制度,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因单位或公司岗位设置的变化不再需要本岗位的;受聘人长期请假的、旷工的;因身体状况不适于岗位要求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被解聘后在3日办理解聘手续。

201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3.83万人,其中在岗职工2.0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