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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盈余分配的重要内容及管理要求

【摘要】:盈余分配是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盈余分配的各项基金都有专门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各级供销合作社每年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提取各项基金的管理。

供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通过业务经营所实现的利润,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规定支付用于税后盈余中支付的有关开支后,其余盈余部分在系统内进行再分配。

盈余分配是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供销合作社扩大业务所需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教育发展经费、职工福利和奖励等项开支,基本都要依靠自身解决,国家一般不予拨款。分配原则是在保证积累资金不断增长前提下,兼顾企业、职工、社员三者利益关系,合理安排各项分配比例。由于盈余分配是筹集资金,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壮大自身财力的大事,所以从建社开始,这项工作基本上都是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部署安排下进行的,每年颁发盈余分配方案,明确分配项目和分配的幅度,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情况不同,供销合作社盈余分配项目和各个项目的比例也不相同。但总的来看,盈余分配基本是三大块:一是用于扩大业务经营的资金,占50%~60%;二是上缴用于互助合作的调剂基金,占10%~20%,有时高于20%;三是用于社员和职工个人部分,占20%~40%。基本上做到了在兼顾社员和职工个人利益的同时,使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逐年增长。

1982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下放财务管理权力后,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盈余分配全国不再逐年下达分配方案,只确定一个总的分配原则,如公积金提取比例不低于盈余的50%,上缴调剂基金按盈余的10%提取,社员股金分红、职工劳动分红以及集体福利方面的资金不超过盈余的40%等。具体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安排。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把税后盈余管理得更好一些。

1991—1994年,全自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税后盈余额先扣除向国家缴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一般为10%),再扣除应上缴的调剂基金(一般为10%)和社员股金分红基金(一般按自有流动资金税后盈余率计算分红额),余额作100%,按公积金60%、职工劳动分红和集体福利基金40%的比例分配。盈余分配的各项基金都有专门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其中调剂基金是根据供销合作社互助合作性质,实行逐级按比例上缴,分级管理,用于扶持和补贴贫困的和资金薄弱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供销合作社。同时,基层供销合作社从每年的税后盈余中提取10%~13%作为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专门用于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分工经营的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以培植资源,促进农村多种经营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每年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提取各项基金的管理。

1992年5月14日,根据商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商业部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印发《供销合作社各类经济业务会计核算示范办法》,广西各级供销合作社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贯彻新会计制度一并施行。其中第十四条利润分配对于盈余分配有明确的规定:①税前扣减利润;②所得税的预缴、清缴和退补;③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核算;④减免所得税;⑤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⑥联营利润分配;⑦盈余分配:年终结算时将“利润”“税前扣减利润”“联营利润分配”等科目余额和按规定计算的应缴全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议基金和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数额转入本科目,年末“待分配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为留归供销合作社的税后盈余,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理事会根据批准的盈余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时,按分配项目,记借“待分配盈余”,贷“股金分红基金”“公积金”“特种公积金”“建设基金”“职工基金”等科目。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直接冲减“待分配盈余”,记借为“利润”,贷为“待分配盈余”。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3)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①支付优先股股利。②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全自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所属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盈余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因此,自1995年起,全自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属企业不再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大大地减轻供销社及社属企业的负担。

199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供销合作社税后盈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税后分配顺序为:①提取股金分红;②提取10%合作发展基金;③提取10%公积金;④按不高于公积金的比例提取公益金;⑤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项基金。

2000—2005年,市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所属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县级供销合作社情况不尽相同,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有的是同级财政全额拨付,有的是差额拨付,有的仍然从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收取管理费。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④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执行这些制度规定。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出台《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六章费用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