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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权与职责

【摘要】: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表和资产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三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七是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1991—1994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一直沿用1984年起施行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1995年,广西供销合作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规定:“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市、区)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变财务管理体制,成为独立法人。广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包括:①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合作社原则吸收的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形式划归供销社所有的资产。③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应取得的资产权益。④兼并、购买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⑤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包括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供销合作社资本、理事会拨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形成的资产。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资产)所有权代表和资产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没有设立理事会的供销社同样享有管理本级社社有资产的职能,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享有对社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社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有权拒绝摊派或接收系统外的资不抵债企业,有权要求补偿政策性损失。

1996年,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办企事业单位中下列资产应属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一是按照合作社原则吸收的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二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如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享受的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以税还贷、税前还贷、返还的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依据不同时期享受的,分别作城镇集体企业资本金、盈余公积或企业当期损益处理。可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享受上述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由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三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比如,解放初期划给供销合作社的房产,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要维护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包括解放初期拨给供销合作社的房产。对已平调和处置的财产,谁平调、处置由谁退还”的精神,这部分财产应归供销合作社所有。四是接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资产。五是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连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应取得的资产权益。六是兼并、购买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七是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1996年2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对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产权管理,资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责任进行规定。4月24日,《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纪要》)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1996年4月召开关于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即国阅〔1996〕70号文件,《纪要》提出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的四条原则:一是供销合作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三是在确定性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政策性亏损形成的原因,由财政、银行、税务、企业共同努力,多渠道解决;四是分项目根据财力可能分布逐年解决。同时,制定1992年底以前老挂账的处理办法:预购定金——采用由银行核销的办法。在未核销之前继续挂账停息(中央核复广西286万元);1981—1984年商品降价损失——挂账停息(中央核复广西2498万元);未收回1984年和1986年2年棉花赊销款——挂账停息(中央核复广西3735万元);1991年商品降价损失——通过采用“虚提利息、挂账半息”办法消化完,没消化完的继续按此办法处理(中央核复广西429万元)。

1998年,自治区、市供销合作社开展清产核资,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年所形成的财务挂账和政策性亏损进行清理核查。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办理存款,也不得以吸收股金为名变相办理存款。对通过股金服务部等形式办理或变相办理存款业务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自此,执行14年的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保息分红”的政策停止执行。12月2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的清理整顿工作从此全面展开。

1999年7月7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清理整顿范围“主要是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服务部(含股金办事处、股金办公室等股金办理机构)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进行清理整顿。对历史形成的老社员股金和按规范操作的社员股金不属于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2000年,中央给予广西专项再贷款11.4亿元,从而使广西供销合作社从2001年起能够全面开展社员股金全面兑付(当年上半年兑付了12亿元,到2008年社员股金余额降至4000多万元)。1月,自治区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审计厅、供销合作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七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意见的通知》,开始对广西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进行清理。3月,上述七部门联合上报《关于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情况的报告》,共核实挂账总额55.28亿元,政策性挂账约4亿元。

2001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下发《广西区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财务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为正确处理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与企业改制的关系提供依据。

2002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进一步规范社直属企业范围内社有资产的管理。自治区、市供销合作社专门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成立人事和劳资工作组、资产和财务工作组、业务和商品盘点工作组,分头深入自治区、市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开展工作,保证改制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确保社有资产的有效管理,防止社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2月,自治区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审计厅、供销合作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财政部专员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问题的通知》,把全自治区55.28亿元挂账分解到供销合作社各挂账企业,其中政策性挂账部分实行挂账停息。

2004年3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基本要求和规范,建立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评体系,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产生广泛和深远影响;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区本级企业社有资产监管的若干暂行规定》《区联社本级全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在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如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企业重大事项和企业资产运营、处置的监管以及对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考核。

2005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对直属企业的管理,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和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所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向国家缴纳各项税费的管理体制。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的下达、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和奖罚、财产管理及损失的报批,以及企业盈余分配、奖金的提取及发放的审批等均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财务审计处负责制定及实施。

2007年7月,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桂国资函《关于桂林桂星酒店资产管理权属问题的复函》答复自治区供销社:贵社下属的桂林桂星酒店资产管理权不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8年1月,针对县级供销合作社“进财入编”后,一些地方政府收回供销合作社资产、改变供销合作社资产隶属关系新情况,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的意见》,详尽地说明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形成、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资产的保护政策,对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协调政府、国资部门,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起到积极的作用。4月,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又以桂国资函《关于供销合作社资产性质问题的复函》答复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根据该委的“三定”方案,贵社资产性质的认定和管理不属于该委的职责范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等四项优惠政策。10月,自治区财政厅、供销合作联社联合下发《关于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用5年的时间安排资金解决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2008年,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挂账3.88亿元。

2000—2011年,通过直属企业改革,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创办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现代流通网络,逐步扭亏增盈,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上缴国家财政总额、社会贡献总额逐年增加。2011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421万元,地方政策性挂账仍有3.8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