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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权力大,不应说无权

【摘要】:可见,在教学方面,大学的权力是相当大的。至于社会服务自主权,大学也是有的。一所大学要发展,关键之一是在基层学术组织建构上有无权力,这种“建构”的权力目前大学是具备的,就此看来,大学的权力已相当大。对于民办高校而言,大学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中高层干部的任命,更是学校说了算,自主权力更大。总之,慎言大学无权。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大学由政府集权管理,大学没有太多的办学自主权,呼吁赋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成为大学不懈的追求。1998年国家颁布了《高等教育法》,从法律上明确保障大学七项办学自主权。今时今日,偶尔听一些大学管理者、研究者说大学没有办学自主权,但笔者的基本判断是:大学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当然必须承认,一些权力仍有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协商,有序下放。至于教育管理部门在放权方面值得称道,能给的权力都赋予了大学,给不了的有的是基于特殊原因,有的看似属于教育管理部门所拥有的权力,但实则不然。

事实上,高教法七项办学自主权,目前除了招生自主权和财产管理权需有更大突破、有序下放外,其他权力均已充分赋予了大学。

第一,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大学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吗?有。只要设置的专业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目录内的,只要师资、图书、实训场室达到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就可以设置或申请。至于目录外专业以及诸如医学、教育、军事类等国家严控专业,自然要按照“申请—审批制”来实施,不能随意地下放给高校,这有可理解之处。再有,学科专业群规划、调整的权力也是掌握在大学手中。在上述背景下,有些学校动辄举办70、80个专业,这究竟是大学在滥用学科专业设置权,还是说大学没有相应权力?

第二,教学自主权。有吗?学校也拥有这方面的权力。人才培养方案如何制定?达到什么资格的教师能上什么课?课程的学分、开设的学期怎么确定?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取何种人才培养模式?是否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哪些专业建设MOOC课程?诸如上述这些问题,都属于大学的自主处理的业务范围,并没有哪个管理部门来制约大学行使这方面的权力。可见,在教学方面,大学的权力是相当大的。

第三,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自主权。大学也有。鼓励开展哪类科研项目,不搞哪类项目,大学完全有自主权。只不过,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管理上比较严格,导致一些教师提出批评。但这一问题不在教育管理部门,对于财务报销,大学也需要如其他机构一样,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至于社会服务自主权,大学也是有的。办不办培训班,从事哪类社会服务,都是学校自己说了算。

第四,境外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自主权。大学也有。无非是教育管理部门之外的部门管得严,但责任不在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问题是,教师外出参加国际会议或者共同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受到制约,前者需要到公安、外事管理部门提前申请和审批,但有些会议并无法提前一年或较长的时间知晓,进行相应报备,以致执行时产生困难;后者是缺少相应的专项资助经费,导致国际科研合作的开展不太顺利。

第五,机构设置和人事自主权。大学也有。对大多数公办高校而言,中层干部的任命基本是学校说了算,政府不会有过多干预。设置什么机构、什么岗位、要多少人,基本是由学校说了算,政府职能部门基本不干预。一所大学要发展,关键之一是在基层学术组织建构上有无权力,这种“建构”的权力目前大学是具备的,就此看来,大学的权力已相当大。当然,在一些地方,有的高校(行业主管的高职专科学校)的用人指标和部门编制由行业部门统筹,那另当别论。但从总体上看,大部分高校在机构设置、院系干部任命方面拥有自主权。对于民办高校而言,大学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中高层干部的任命,更是学校说了算,自主权力更大。

第六,招生自主权。当前,大学招生名额由政府来调配。高校的权力体现在招生方案的制定权和专业招收数量的调配权。如此看来,学校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而非完全没有权力。至于招多少学生,政府自然要根据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来确定。这一点可以理解。倘若学校的师资、宿舍、教学楼、设备、图书等十分紧张,学校却大规模扩招而政府不加以限制,那利益受损的肯定是学生。这也是教育管理部门在招生数量上要宏观调控的原因。同时,根据“教育发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外部关系规律,教育管理部门也要对不同学科专业的招生数量进行管理,以有效调控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高校招生自主权扩大的目标是围绕“高校选择学生、学生选择高校”的双向选择进行招生自主权改革。

第七,财产管理权。这方面学校也有权力。公办高校所说的缺乏权力,无非是专项资金只能按预算来使用和支出,不能自由调配。另外,有的政府部门拨款后要求在较短的时间花钱,使大学觉得没有多少用钱的时间、空间和权力。这些问题希冀于未来进一步理顺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于民办高校来说,他们在财产管理权上权力很大,因为它的经费主要来自私人而非政府,一般是学校说了算。

基于上述,可以判断:大学具有相当大的办学自主权,大学管理领导可操作的办学空间已相当之大,可自主自决的事务相当之多,绝非没有办学自主权。当然,有些权力有待政府部门,特别是非教育管理部门的放权或简化管理程序。如外事、公安对教师赴境外的申请审批。

必须指出,随着大学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推进,政府应在法定七项办学自主权之外给予大学更多的权力。例如,校长遴选要体现大学人的利益,是否可以试行“高校遴选+政府任命”的校长选拔机制;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是否能按照生师比标准给予公办高校充足的教师编制、给予大学充足的聘任编外人员的指标配额等;对于一些靠近国境的大学,政府能否在教师、管理干部进出特定邻国的外事手续上给予更大便捷;对于一些办学质量好的高校,能否在自主招生方面给予更大的探索空间。

总之,慎言大学无权。当前大学有较充足的办学自主权,只要使用好这些权力,足以促使大学快速发展。现实中个别大学把缺乏办学自主权作为学校发展缓慢甚至办学失败的万能借口和万能挡箭牌,实在是不该为之的行为。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