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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著作权法律解析

【摘要】:作为艺术管理者就要深谙著作权背后的法律法规,从而顺应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对艺术家而言,版权是著作权系列权组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精神权利最先诞生于法国,并被收入1957年3月11日第57—296号法律当中[政府公报第2723号B.L.D.197]。这一构想也起源于法国,允许艺术家在每次通过公开拍卖或中间商出售他的作品时,按售价的3%收取提成费。如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出版问题、改编问题,以及艺术品的偷窃和剽窃问题等,日益突出。

艺术品著作权早已纳入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nv)的范畴,对艺术管理者而言这是一项很重要的法律问题,而且这种问题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越来越多。作为艺术管理者就要深谙著作权背后的法律法规,从而顺应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西方对著作权问题的关注很早很重视,始于两百多年前。1790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版权法》,直到1976年再次修改通过《修订版权法》,1978年1月1日生效。对艺术家而言,版权是著作权系列权组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的所有权赋予所有人以使用、占有、享用该财产的权利。但对于创造该财产的人来说,仅拥有这些权利是不够的。从经济角度来讲,为鼓励创作,法律赋予创作者从其投入的时间、技术、精力中获取经济利益的额外权利。对于创作者来说,经济利益最重要的部分也许就是从复制、改编、发行、表演和展览其作品中所获收入。保障这些权利的方式是授予合法的创作者在使用其创作作品方面的有限垄断权。目的是繁荣创作,最终使公众受益。”[1]在西方,除了版权受到重要保护之外,对艺术界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商标法》。但是,在西方的艺术法中,我们也能看到其他关于艺术家的权利法,如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早在1928年的《伯尔尼公约》中,世界上就有80多个国家承认了艺术家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最先诞生于法国,并被收入1957年3月11日第57—296号法律当中[政府公报第2723号(1957)B.L.D.197]。其中包括多项权利,如创作权、发表权、收回作品权、作品归属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过分批评权等。经济权利又被称为追续权,即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卖中分享利益的权利。这一构想也起源于法国,允许艺术家在每次通过公开拍卖或中间商(包括艺术商和代理人)出售他的作品时,按售价的3%收取提成费。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这些权利的实施也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和争议。

人类对著作权的探究经历了很漫长的历史过程,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著作权的内容和法律条文。从目前来看,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我国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几经修改,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的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一向重视知识产权的建立和完善,早在1999年,中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政府就提出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EIPO)于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了该提议,并决定从2001年开始,每年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也越来越多。如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出版问题、改编问题,以及艺术品的偷窃和剽窃问题等,日益突出。但随着知识产权法的日益完善和规范,也随着艺术品市场的成熟,相信此类问题会越来越少,也自然会引起艺术品市场各方面人士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