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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法与国家文化政策对艺术品市场管理与运营的影响

【摘要】:国家文化政策,是一个国家为了发展和规范文化艺术制定的方针政策。中国政府把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视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在艺术品市场的政策配套方面就是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是艺术品拍卖涉及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没有一部法令能够同时处理这两种责任。看来艺术品市场的立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艰巨任务。

文化艺术品市场从区域分,有国内市场和跨国市场或国际市场。作为精神层面的文化艺术品市场,其有多样变化性,管理起来相当复杂,所以需要有规范秩序的政策法规进行约束和疏导。文化市场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文化形式的多样性,更重要的是跨地域性和不同内涵的文化特性。法制规范是文化艺术管理方面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

国家文化政策,是一个国家为了发展和规范文化艺术制定的方针政策。中国在文化艺术政策的制定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主要表现为:(1)在处理国际文化关系时,中国政府一贯奉行文化多样性原则。(2)在对文化价值和作用的认识上,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抓。(3)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重点。(4)促进文化产业多元发展。(5)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资助,提高本国文化艺术产业竞争力。(6)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中国政府把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视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

如今,随着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都面临一个普遍性的文化难题,那就是网络文化的管理问题。网络文化的主要特点是传播速度快、传播区域广、影响大、监管难等。根据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需要,早在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就做出了新的调整:对于利用互联网经营美术品、音像制品、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由文化部负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主要有如下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研究文化艺术品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艺术品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艺术产品传播和文化艺术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

在艺术品市场的政策配套方面就是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这集中体现在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方面。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权或无形产权。它包括公民和法人在知识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的组成部分。其中人身权利不能转让、馈赠和继承;财产权可以依据法律获得报酬或得到物质奖励的权利。根据1967年颁布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2)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3)对一切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4)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5)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6)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7)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无疑已经成为时代竞争的利器,我国的文化企业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如果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就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横亘在中国企业面前的最大障碍,不再是关税壁垒、行政壁垒,而是技术壁垒,是知识产权关卡。近年来中国企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域名注册的增长幅度虽然都很大,但是与全社会的经济总量比较起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相对较弱。但这种局面开始发生变化。以2008年中国北京奥运会为例,因为奥运会已经成了一种世界经济产业形态。2008年“奥运吉祥物”——“福娃”的产生就贯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北京奥组委早在2004年征集奥运吉祥物创意及设计方案之时就发表声明,为了便于保护奥运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和进行市场推广,无论集体或个人创作,奥组委都将拥有吉祥物的完整著作权。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奥运会吉祥物知识产权的保护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在没有权利人证明的情况下,任何有关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专利申请都将不被批准。工商、版权和海关部门也已经下发了专门的文件,对奥运商品给予特别的保护。2010年上海世博会,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探索新的思路。早在2006年,上海世博局便与国家相关部委制定了《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和海关保护等方面,并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权利冲突、法律法规冲突、涉外因素、实践因素、宽泛定位和合理使用等,做了预防和设想,并提出了合理建议,如从维护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权利角度保护知识产权,从维护全球世博会参与人权利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对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等。

在艺术品市场方面,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很明确地对“艺术品拍卖”有过全面、综合、准确的定义。究其原因,主要是艺术品拍卖涉及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没有一部法令能够同时处理这两种责任。目前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哈兹伯利法(Halsbury's Laws)对拍卖所下的定义:“拍卖是一种通过投标出售或转让所有物的方式,通常通过公共竞标使标的物到达出价最高者。”英国作为世界拍卖行业的先驱,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当17世纪拍卖行业在英国兴起之初,其行为就受到“出售条件”(Conditions of Sale)及“物主本人不得参加投标”等规定的限制。《1845年拍卖商法案》(The Auctioneers Act,1845)中的有些条款一直沿用至今。但英国至今也没有一部“拍卖法”涵盖拍卖的所有规定。同时,英国相关拍卖法不但琐碎而且陈旧,如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委员会在呈交议会的《2004—2005第六次报告》中所说的:“拍卖行代表着英国艺术品市场的一个重要部门,然而,一些相关立法陈旧得可以追溯到1845年。”看来艺术品市场的立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艰巨任务。

中国在1982年11月1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和惩罚等方面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199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艺术品的国际非法流转方面,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课题,也是一个普遍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1998年,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了和美国政府商谈中国文物出口的双边协议。可喜的是,2009年1月,中国和美国签署了文物保护谅解备忘录,这是防止中国文物非法流入美国的重要举措。这项备忘录的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同时结合美国《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美国政府将限制以下考古材料进口到美国:原产于中国和代表中国的文化遗产、从旧石器时代到唐代结束(907年)的考古材料和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包括将由美国政府公布的清单上所列的各类金属物、陶瓷石材、纺织物、其他有机物质、玻璃和绘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发许可或其他证件证明这种出口不违法中国法律的除外)。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美两国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缔约国。这次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必将对中国文物流失美国或世界其他地方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中国美术品拍卖市场的“定向拍卖”:在成熟的国际美术品拍卖市场上,或许只有中国对某些国宝级的美术品采取了“定向拍卖”的制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对海外回流的美术品则采取了能进能出的策略。“定向拍卖”是指在中国美术品拍卖市场上出现的国宝级美术品或有特殊意义(如重大历史价值等)的美术品仅限制在国内收藏的规定,因此,对参拍者的资格有了限制,或国家文物部门,或国内企业等,禁止海外人士参与竞拍。其最终的结果是,这些美术品都留在了国家博物馆等文物单位。美术品的“定向拍卖”,往往需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同时也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文化信用作为保障。因此,参与出面竞拍的往往是实力雄厚和有良好信誉的国内企业,或政府为此拨出专项资金。令人可喜的是,在流失海外的美术品不断浮出水面的时候,除了不断有国内企业、海外华人和国内藏家等在海外市场上积极有效地竞购中国美术品外,我国政府也在美术品流失的后续工作上做了巨大的努力,以避免“亡羊补牢”的缺憾。国家已设立收藏和捐赠奖励专项基金,每年有专款用于美术品和文物的购藏。这是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同时也是具有“接代延续教育”意义的艺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