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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与文物的关系及区别-艺术品市场管理研究

【摘要】:(二)文物和艺术品的关系文物和艺术品范畴是一种重迭交叉关系。文物包含一部分艺术品,艺术品并非都是文物。现在的艺术品也不能称作文物。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意大利佛罗伦萨签署了一个协定,确定1830年为艺术品成为文物的时间下限。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文物的范围比艺术品要宽泛得多,大部分的古代艺术品可以称为文物,而现今健在的艺术家创造艺术品不能称为文物。

(一)文物的概述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物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在中国,“文物”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文物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左传》中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文物是指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历史、文化等多种价值的东西,如各类美术遗存,建筑雕刻、书籍、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对文物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在传统的文化观念上,我们只有物质形态的文物意识,其实口头或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也是一个民族文化艺术的重要精神载体。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进入全面、科学、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们国家就已经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从那以后,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出台。

日本从1950年开始实行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选定,则是首先从其本身有无独特价值或者有无历史保护价值来确定。保护项目的内容,主要以古典的表演艺术和工艺技术为对象。在指定项目的同时,必须认定该项目艺术或技术的代表性人物,这些人物往往被称为“人间国宝”。因此,日本人称这种保护措施为“人间国宝制度”。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这是人类文化艺术历史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昆曲艺术和古琴(图1-1)艺术已分别列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第一批和第二批项目。

图1-1 战国时期的十弦琴

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设立两个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至2009年12月,中国已经获得26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立项。这既是对中华民族古老文化艺术的尊重,同时也为我们保护祖先遗留下来的文化艺术遗产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二)文物和艺术品的关系

文物和艺术品范畴是一种重迭交叉关系。文物包含一部分艺术品,艺术品并非都是文物。

例如作为文物的古建筑雕塑、石刻、壁画,就是艺术品,但作为文物的如名人用过的生活用品恐龙蛋化石、古墓葬,就不一定是艺术品。现在的艺术品也不能称作文物。

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意大利佛罗伦萨签署了一个协定,确定1830年为艺术品成为文物的时间下限。但经过50多年的历史变化,这个时间下限已经太远,应该往后大大推移。不过,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下限。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文物的范围比艺术品要宽泛得多,大部分的古代艺术品可以称为文物,而现今健在的艺术家创造艺术品不能称为文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