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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水量计算方法:室外消防用水量

【摘要】: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计算。

1.室外消防用水量

(1)城市、居民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6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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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当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符合表3-2-7的数值时,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8的规定。

3-2-7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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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的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3-2-8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单位: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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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3-2-8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不应小于表3-2-8的规定。

(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9的规定。

3-2-9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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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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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内消防用水量

(1)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

3-2-10 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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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库房)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计算,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计算。

2.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2)高层民用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3-2-11 高层民用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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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