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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工程设计供水量及计算方法

【摘要】:给水工程的设计供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1)综合生活用水。水厂设计规模,应按前述1)~5)项的最高日水量之和确定。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可按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和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2~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

给水工程的设计供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1)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2)工业企业用水。

3)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4)管网漏损水量。

5)未预见用水。

6)消防用水。

水厂设计规模,应按前述1)~5)项的最高日水量之和确定。

1.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和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1-1-1和表1-1-2选用。

1-1-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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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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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特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2.工业企业用水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3.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其他用水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m2·d)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L/(m2·d)计算。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可按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和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和管网漏损水量4项之和的8%~12%计算。

城市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2~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