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妇女生活习俗的变革:白堠乡地域史脉络下的乡村社会建构

妇女生活习俗的变革:白堠乡地域史脉络下的乡村社会建构

【摘要】:清初白堠士绅以儒家伦理为指导,对传统乡村妇女的勤劳进行肯定和和褒扬,对溺女婴等歧视女性的陋习进行抨击,应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把下田耕作、上山樵采视为妇女的本分和天性,足见其社会影响之深刻。以妇女挑担为人生“大劫”,但在大埔地区则是常态。

粤东北山区的客家妇女,近代以来因其勤劳、社会地位高等个性,备受学者关注。[354]但追溯历史,当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清初白堠士绅以儒家伦理为指导,对传统乡村妇女的勤劳进行肯定和和褒扬,对溺女婴等歧视女性的陋习进行抨击,应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突出表现。

粤东北地方妇女的勤俭耐劳和从事耕作,备受世人关注和赞赏,但研究者多以为是近代成为“侨乡”后的产物。[355]如从一个较长历史时期来看,实为粤东地方的社会传统。如康熙年间,程乡县的妇女不仅要纺纱织布,而且还要裹饭同男子一起外出劳动:“妇女职丝枲,无嬉游。头不缠锦,足不裹帛,馌饷同夫子出入。”[356]。至乾隆年间,“中上人家,妇女纺织缝纫,粗衣薄妆,以贞淑相尚。至村乡妇妪,槌髻短裳,任田园诸务,采山负檐,蓬跣往来,未免鄙野。然而甘淡泊,服勤劳,其天性也”[357]。把下田耕作、上山樵采视为妇女的本分和天性,足见其社会影响之深刻。

大埔妇女亦如是。康雍年间,“妇女妆束淡素,椎髻跣足,不尚针刺。樵汲灌溉,勤苦倍于男子,不论贫富皆然”[358]。不论家庭贫富,妇女皆挽发赤脚,上山砍柴,下地耕种,足见其刻苦耐劳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

她们除持家耕田外,甚至还外出挑担,补贴家用。吴震方《岭南杂记》载曰:“大埔石上、丰市妇女挑盐肩木,往来如织。雇夫过山,辄以女应。红颜落此,真在羼提劫中矣。”以妇女挑担为人生“大劫”,但在大埔地区则是常态。

妇女勤苦耐劳现象,自明末清初以来,在粤东北是普遍现象,如白堠妇女即是如此。下以具体个案为例:

萧翱材贵为进士,其妻杨氏也取得了七品孺人的品衔,但却依然要参加各种劳动。以致后来病逝后,萧翱材深怀愧意,认为是劳累至死。“念汝以杵以爨,以灌以汲云尔若者……汝十年来已从夫得孺人称,向以杵以爨云云者,不可累,汝身为之,而予曾不能食一妪以代汝。”[359]

杨之徐之母萧氏,为萧翱材之姊,“勤俭佐家计,一丝一粒,拮据靡遗。自奉则恶衣粗食,不喜华靡”。也正因为她的勤俭持家,使杨之徐之父“得苦志下帷,绝内顾忧”[360]

杨之徐妻吴氏,“系出湖乡望族,为前明进士四川按察司副使讳与言公元孙女”,出身名门,但依然勤劳。在其子又时等后来的回忆文章《清诰赠太宜人先妣柔俭吴氏行略》中,以其祖母回忆的视角指出了吴氏的勤劳:“继王母尝语又时等曰:‘自汝母之归汝父也……汝父虽贵,汝母不以骄人。且初归时,尽废簪珥、钗钏以佐汝祖窘。家贫,不能置一力,一切井臼劳苦事,汝母身任,不少诿。稍暇,即业纺绩。”[361]当时其夫杨之徐已是举人,可谓是显贵人家,但因为家贫,不仅将嫁奁卖作家用,而且还要亲自参加劳动。

杨之徐中进士后,家虽富裕,并雇有佣人,但他还是强调家人要劳动。尤其是作为家庭妇女的儿媳们,更是认为应该经营家庭副业,以养成勤俭持家的儒家伦理。在康熙五十四年(1715)所作《训儿妇》,就反映了这种观念,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白堠的普遍现象:

养猪谷食一年肉,换柴每月一挑谷;篱园蔬菜随时种,一日三餐亦云足。常勤常俭教儿妇,奢侈懒惰风前烛;我不求人身自贵,安分循礼是所勗。[362]

这些言语,体现了士绅阶层对当地妇女之勤劳进行肯定和劝勉,同时反映了他们用儒家伦理和价值观对妇女形象的塑造。这种儒家观念,在变革传统溺女习俗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在闽粤赣山区,自明代以来受重男轻女观念影响,一直存在“溺女婴”的习俗。[363]白堠也不例外,杨之徐称之为是白堠四大恶习之一。对此,士绅们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为消除这一恶习进行了种种努力。

康熙初年,白堠溺女成风。正如进士萧翱材所看到的情形:“生子而溺之,闻者必大骇,甚之怒于言色,为其不仁也。至于女,则习以为固然,不为怪。”“有人于此,举女多至二三,不忍溺。闻者必群起而笑之,曰:‘夫夫奚不智也?’”[364]生女不溺,反被人笑话,表明当时溺女之风相当兴盛。这一陋习引起了士绅的深深忧虑。康熙五年(1666),进士萧翱材为此特意作《溺女诫》,呼吁禁止溺女。认为溺女不仅是不仁不智之举,而且还可能导致人类社会的灭亡。“凡女皆可勿生,凡生女皆可勿举,势必凡有子者皆无室,吾不知其子将何以能有子也,则人类绝矣。”[365]

杨之徐则以“天地自然之理”依据,对于这一恶习存在的理由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批驳: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此天地自然之理也。一人之身,或男多女少,或女多男少,或男女俱无,亦阴阳一定之数。今之溺女者,岂不知我生之,我溺之,大残忍之事不可为哉?私意横胸,贵男而贱女。以为长育一女,又须三年,不如溺之,可早举男,此惑之甚者也。又有言,家贫无养女之资,故不举。假令其育女者,非女实男,亦将曰家贫无养男之资乎?又有言生女须嫁奁,无则取怨于人,故不举。然则生男何不曰人欲索聘而不举也?噫,子女一也,世俗之论,或彼或此,私意耳。彼谓女远离吾家,为他人妇,不若生子之亲切有力。彼焉知生子苟不肖,辱亲累族,反不若女子之贤有能善全其母族耶?[366]

杨之徐认为,男女是构成社会的基石,生男生女,自有定数。如果溺女,不仅太残忍,而且是逆天地自然之理。所谓溺女以速举男、“无养女之资”、女于家无益等理由,与生男相比较,并不能作为溺女的理由。

杨之徐的分析合情合理,尤其是从儒家“天理”的角度入手,对于溺女陋习进行批驳,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随着士绅阶层在乡村社会中影响越来越大,此类现象后来在文献中就很少见到记载了。甚至在乾隆年间白堠丘氏还定下“不必溺女”的族规:“男子女子,皆吾子也。何以忍杀?天地生之,吾故杀之,逆天有咎。且富贵天定之,人为之,不养女者,何曾独富?故曰不必。”[367]

溺女现象减少后,“童养媳”习俗则渐为兴起。萧翱材在号召禁止溺女的同时,指出家贫不能养女,“虽鬻犹愈于溺”[368],宁可卖掉也不能溺死。当然不是鼓励村民去贩卖人口,而是指有子之家可以“买”女做儿媳妇,这种现象逐渐为村人所接受。如杨之徐的七弟峨若,娶的就是童养媳:“父骑箕,汝才十四龄耳,已抚有而室。年十六生男,夫妻父子之缘俱早。”[369]这就导致了后来粤东北地区相当普遍的“童养媳”现象。[370]在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时,不少学者认为与家庭劳动力、山区环境、客家传统文化等因素有关[371],而忽视了以前的“溺女婴”习俗以及有影响力的士绅的劝导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