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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防系统建设与BIM技术应用

【摘要】: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宜采用柔性防火隔断方式以便于管道安装。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设施。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在管廊入口处或每个防火分区检查井口端设置固定通信报警电话,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控制中心。

综合管廊内的可燃物主要是电缆、光缆和管道。综合管廊内存在潜在的火源为:电力电缆因电火花静电、短路、电热效应等情况而引发火灾;可燃物质发生泄漏,如泄漏燃气污水管外溢沼气等,可能引发火灾。虽然在综合管廊内发生火灾是小概率事件,但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都是当地工作、生活、生产的生命线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而且火灾扑救困难,因此需对综合管廊内消防系统进行设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其燃烧性能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0小时;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0小时。

(2)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天然气管道舱室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防火分区最大间距应不大于200米,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防火墙。防火分区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宜采用柔性防火隔断方式以便于管道安装。

(3)综合管廊内的沿线人员出入口和逃生口位置,应设置灭火器、黄沙箱等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应不大于50米,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综合管廊管道舱内宜设置手提式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灭火器配备数量应不少于2具,但也应不多于5具。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设施。

(4)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在管廊入口处或每个防火分区检查井口端设置固定通信报警电话,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控制中心。控制中心监控系统能对管廊内机械风机、排水泵、消防设备和电气设备进行监控,采用就地联动控制和远程控制方式控制。

(5)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电力舱宜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装置,电力舱内设置的灭火器应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综合管廊内可配置必要的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