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与BIM技术应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与BIM技术应用

【摘要】: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遵守的原则和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从而保证综合管廊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其他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铁车站等。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遵守的原则和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从而减少交叉距离。

(3)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矩形断面的空间利用效率高于其他断面,因而一般具备明挖施工条件时往往优先采用矩形断面;但当施工条件受限时,可考虑采用其他断面。综合管廊的建设形式可结合区域地质、施工要求、施工周期等因素选择现浇或者预制管廊。

(4)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综合管廊内的管线为沿线地块服务,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引出节点,并需在综合管廊分支口预埋管线。

(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从而保证综合管廊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其他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铁车站等。由于不同建筑物竣工后的沉降控制指标不一致,若合建,则可能存在沉降差引起天然气管线破损而泄漏的风险;若确定合建,则应充分考虑相互影响的因素。

(6)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的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主要考虑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时,应能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

(8)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管道内输送的介质一般为液体或气体,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需要在管道的交叉处设置阀门进行控制。阀门的控制划分为电动阀门和手动阀门两种,通常阀门占用的空间较大,故而需要考虑操作空间。

(9)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设置支撑或预埋件,并与综合管廊设计相协调。

(10)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大于10米。

(11)综合管廊市政光缆需在轨道交通沿线敷设时,宜考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在其沿线敷设的光缆纤芯;城市轨道交通在建设过程中,宜考虑市政光缆引入的相关土建及管位顶留。

(12)综合管廊设计与排水防涝结合时应考虑地形、地势及下游水位标高等因素,宜满足重力流排放;在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低洼点、下沉式立交桥区域等易涝地段,综合管廊设计宜与排水防涝设施相结合;在规划或改建排洪暗涵路段,综合管廊宜与排洪暗涵相结合设置。

(13)综合管廊设计时宜考虑海绵城市的雨水渗入通道;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宜与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排水设施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可根据地形条件及道路实际情况与海绵城市的排放通道相结合;综合管廊可与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调蓄池等海绵城市设施结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