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城市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及BIM技术应用

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城市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及BIM技术应用

【摘要】:自1980年,我国台湾地区即开始研究评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案,并从立法方面进行研究突破。2000年5月30日,通过相关法规的制订程序,我国台湾地区颁布《共同管道法》是一个转折点,标志着综合管廊法规制定进入了一个全新快速发展阶段。《共同管道法》等法规对我国台湾地区的综合管廊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

自1980年,我国台湾地区即开始研究评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案,并从立法方面进行研究突破。

1990年,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公共管线埋设拆迁问题处理方案》,从而积极推动综合管席建设。1992年委托“中华道路协会”进行了公共管道法立法的研究,从立法方案着手进行研究,委托“中华道路协会”进行了《共同管道法》的研究,颁布法规施行细则、建设经费分摊办法以及综合管廊设计标准,并授权各基层政府制订综合管廊的维护办法。

1991年,台北市开始建设综合管廊(图3-13),目前已经建成了比较发达的综合管廊网络。我国台湾地区已建综合管廊有400多千米,正在建设淡海及高雄新市镇、南港经贸园区等综合管廊,完成了洲美快速道路、大度路等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制定了台中市、嘉义市、新竹市、台南市、基隆市的综合管廊整体规划,配合地铁路网、敦化南北路、新社区、铁路东延等综合管廊进行了规划。

图3-13 台北综合管廊(1995年)

1991年7月15日,台北市成立5.5亿元(总额度11亿元)综合管廊基金,1992年7月13日我国台湾地区筹措设置5.5亿元(总额度22亿元)综合管廊基金,供各级部门及管线机构办理综合管廊及缆线地下化工程之贷款并循环运用,供推动综合管廊工程之用。

1994年,台湾交通大学运输研究所进行了《共同沟管道设置标准及财务分排研究》,该研究分析了建设综合管廊的价值目标,提出了建设综合管廊的决策标准以及费用分摊的原则与方法。

2000年5月30日,通过相关法规的制订程序,我国台湾地区颁布《共同管道法》是一个转折点,标志着综合管廊法规制定进入了一个全新快速发展阶段。

2001年12月,又颁布了《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和《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规定了公共管道施行细则、建设公共管道经费分摊办法和工程设计标准,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管道的维护办法。

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和《共同管道系统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范围界线划分登记征收及补偿市核办法》。

2003年,颁布了《共同管道工程设计标准》。至此,综合管廊法规系统初步构建起来了,内容涉及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方面的法规及其施行细则、建设基金及运用办法、工程设计标准等。这些法规是各县市制定和修正综合管廊规章制度的依据。

2005年,高雄市颁布了《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办法》,明确高雄市政府为高雄综合管廊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综合管廊主体及其给排水、通风、照明、通信电力消防、警报、标志、监控系统、材料投入口盖板组件及铸铁盖组件等设施的管理维护。管理维护费用由使用综合管廊的管线单位按综合管廊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缴纳。

《共同管道法》等法规对我国台湾地区的综合管廊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各管线事业机关(构)应该设立专责单位配合。综合管廊的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各事业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我国台湾地区结合新建道路、新区开发、城市再开发、轨道交通系统、铁路地下化、道路拓宽及其他重大工程优先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台北、高雄、台中等大城市已率先完成了管廊网络的规划并逐步建成。基隆市、台南市、新竹市、宜兰市、嘉义市、台中县与台北县,都在积极进行或规划综合管廊。如台北东西快速道路综合管廊的建设,全长6.3千米,其中2.7千米与地铁整合建设;2.5千米与地下街、地下车库整合建设;独立施工的综合管廊仅1.1千米,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建设总成本,有效地推进了综合管廊的发展。台湾结合新建道路,新区开发、城市再开发、轨道交通系统,铁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优先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其累积的经验可供其他地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