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可持续城市设计的冲突视野与本土策略

可持续城市设计的冲突视野与本土策略

【摘要】:作为一种预测性和实验性的应对,城市设计还将面对冲突与矛盾激发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还需要汲取国际上先进的发展理念、实践经验,甚至是有益的发展路径,如“城市创造”就是西方城市设计经验与日本实际相结合的城市设计理论。

半个多世纪以来,城市设计的发展已从最初的“视觉艺术+物质形态”,到关注“行为、心理、社会、生态”,如今已经建立了要达到“优化城市综合环境质量”这一目标共识(图1.2)。在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的引入和酝酿、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迅速发展,城市设计作为一门当代新兴的交叉学科也早已发展起来,迅速充斥了纷繁多样的理论和大规模的建设实践,并贯穿于我国法定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的始终(表1.3)。另外,在战略规划、城市整体风貌设计、历史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的管理等扩展的规划工作领域中,城市设计也致力于城市空间结构的改造、新街区建设、居民生活改善等目标,侧重于城市的不同方面、不同要素,发挥着其独特作用。而不同阶段城市设计的研究对象、尺度、成果表达是不同的。

表1.2 西方主要的生态伦理思想

图1.2 城市设计概念的演化趋势

城市设计是在相关学科领域内发展起来的,因而与其他相关学科和实践领域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既得益于其他相关领域成果的融入,也对于其他领域的发展完善起到推动的作用;并不是简单地介于城市规划和建筑学之间的一个设计环节,而是城市建设各个领域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由于自身的特点与复杂性,城市设计必须在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的背景下来考察:一方面,城市设计强调的场所、精神都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另一方面,城市设计的参与者不仅有建筑师和规划师,还有市民、政府、业主等多种角色,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使得城市设计与政治经济学不可分割。

今天城市设计理论的发展早已突破了功能性理论范畴,形成了功能性理论、规范性理论和决策性理论这三个部分。此外,随着城市设计的理论、实践与政策相互促进的日益加强,城市设计法令规范在今天已成为确保城市设计实施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从美、日、英等国运作多年且相当成熟的城市设计制度来看,其法令的建立与落实都相当完备,涉及土地使用分区控制、城市设计指导纲要、建筑特殊控制、公共参与城市设计程序以及弹性的法令工具,如开发权转移、计划单元整体开发、特定专用区管制、社区设计指导和日本的建筑规定、地区开发制度等。

表1.3 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的内容

在我国当前的城市建设体制下,尚没有确立城市设计制度并为之立法:2007年我国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并未提及城市设计;2005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虽然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但对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层次和深度均无明确规定。其法制化过程还需要加强以下工作:其一,专业规范,包括城市设计与建筑规划的准则、特殊目标的奖励内容规范;其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设计运作程序、组织规范及技术规定。

另外,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经济中心的转移及不断进行调整,当前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与影响跨越了传统空间的制约,城市结构也趋于动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改革实验,非正式规划的广泛实践,正在我国城市规划与设计领域发生、发展,这也要求城市设计师在城市的定位与发展背景上具有更广阔的视野。也正是由于前文“挑战与变革”中所述的一系列原因,我们在短时间内很难形成对各方面详尽的全面研究和实证,达成一种整体的系统建构。作为一种预测性和实验性的应对,城市设计还将面对冲突与矛盾激发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还需要汲取国际上先进的发展理念、实践经验,甚至是有益的发展路径,如“城市创造”就是西方城市设计经验与日本实际相结合的城市设计理论。总的来看,国内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为可持续城市设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而我国当前以东滩生态城等为代表的可持续实践也处于探索和发展的进程之中,这些都有利于城市设计的可持续讨论和议题的发展与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