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战国史:揭秘十二韩非兼用法、术、势的法家学说

战国史:揭秘十二韩非兼用法、术、势的法家学说

【摘要】:韩非认为秦用卫鞅之“法”,国富兵强,但是因为“无术以知奸”,国家富强的成果却被大臣利用为扩张其私门势力的资本。韩非主张取长补短,把“法”、“术”、“势”三者结合使用。韩非十分重视用“术”,因而他不仅集法家“法”、“术”、“势”三派的大成,也还进一步发挥了黄老学派用“术”的学说。

韩非事迹 韩非是韩国的贵族,他和李斯同是荀子的学生,讲究法家之学。曾多次上书劝谏韩王安,没有被采纳。“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秦始皇读到他所著《孤愤》、《五蠹》等篇,极为赞赏。公元前二三四年,他为韩出使于秦,上书秦始皇劝先伐赵而缓伐韩,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于次年被迫服毒自杀。他的政治学说,基本上被秦始皇和李斯所采用。

法、术、势的兼用 韩非“观往者得失之变”(《史记·韩非列传》),把秦国和东方六国的统治经验作了比较,认为秦由于“法明”、“罚必”,使得“忠臣劝”、“邪臣止”,因而“地广主尊”;而东方六国与此相反,由于“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韩非子·饰邪篇》)。还认为三晋由于“慕仁义而弱乱”,秦由于“不慕而治强”;秦之所以还没有能够完成统一的帝业,是由于“治未毕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

同时韩非还进一步把当时法家的“法”、“术”、“势”三派的得失作了比较,认为必须综合采用三派的长处才能胜利完成统一的帝王之业。任法的一派以卫鞅为代表,着重讲究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赏罚的执行。用术一派以申不害为代表,着重讲究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监督考核、奖赏处罚以及驾驭的方法手段。重势一派以慎到为代表,着重讲究保持和运用国君的权势地位。韩非认为秦用卫鞅之“法”,国富兵强,但是因为“无术以知奸”,国家富强的成果却被大臣利用为扩张其私门势力的资本。秦昭王时穰侯魏冉攻齐胜利就取得陶邑作为私封,应侯范雎攻韩胜利就取得汝南(即应)作为私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因而秦强盛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还认为韩昭侯用申不害的“术”,因为法令不统一,前后矛盾,仍使奸臣有机可乘,因而申不害执政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韩非子·定法篇》)。韩非主张取长补短,把“法”、“术”、“势”三者结合使用。他把国家比作君主的车,“势”比作用来拖车的马,“术”比作驾驭的手段。认为君主如果没有“术”去驾驭臣下,“身虽劳犹不免乱”;如果有“术”来驾驭,“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所谓“致帝王之功”,就是指完成统一的帝王之业。

当时法家用“术”的主张,是吸取黄老学派的学说而加以发挥的。韩非十分重视用“术”,因而他不仅集法家“法”、“术”、“势”三派的大成,也还进一步发挥了黄老学派用“术”的学说。《韩非子》中《主道》、《扬权》等篇就是这方面的著作。所以司马迁说他“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史记·韩非列传》)。

为实现统一的法家政策 韩非为求实现统一全中国的事业,根据他兼用“法”、“术”、“势”的理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家政策,主要有下列三点:

(一)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选拔“法术之士”。韩非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要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虚以待之,彼自以之”(《韩非子·扬权篇》)。他认为商周两代的衰亡,是由于“诸侯之博大”;晋齐两国的被“分”“夺”,是由于“群臣之太富”。因此主张用“术”来除掉好比“虎”的奸臣,要做到“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篇》)。他认为君臣之间“利害有反”(《韩非子·内储说下篇》),必然要争权夺利,“上下一日百战”,因而君主必须对臣下用“术”来“探其怀,夺之威”(《韩非子·扬权篇》)。还主张从基层逐步提拔有实际经验而又经过考验的人,强调“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官职越大,政事治理得越好,这就是“王之道也”(《韩非子·显学篇》)。

(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禁止私学。韩非认为当时士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他称之为“二心私学”。这种“二心私学”,“大者非世,细者惑下”,“诽谤法令”,如果“不禁其行,不破其群,以散其党”,是要“乱上反世”的(《韩非子·诡使篇》)。他把学者(指儒家)、言谈者(策士说客)、带剑者(游侠刺客)、患御者(逃避耕战而依附重臣的人)、商工之民并称为“五蠹”。认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这样就可以使得“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所谓“王资”,就是建成统一王业的凭藉。有了这样的“王资”就可以战胜敌人,建立“超五帝、侔(齐)三王”的帝王之业(《韩非子·五蠹篇》)。

(三)厉行赏罚,奖励耕战,谋求国家富强。韩非说:“明其法禁,必其赏罚,尽其地力以多其积,致其民死以坚其城守,……此必不亡之术也。”(《韩非子·五蠹篇》)还说:“能趋(原误作“越”,从顾广圻改正)力于地者富,能趋(原误作“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闭塞)者王。”(《韩非子·心度篇》)

以上三点,正是后来秦始皇在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努力加以实行的。

主张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韩非通过对《老子》的解释,阐明了他的唯物主义自然观。他认为“道”和“理”是有区别的:“道”是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源,同时又是自然界根本的总规律,而“理”是用来区别事物性质的特殊规律。不过韩非所说的“理”,只是指事物外部的性质和条理,并不是事物内部的联系。韩非说:“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就是说:各种不同的事物,各有其特殊的规律,所有万物的特殊规律,共同体现了自然界根本的总规律。韩非强调按照规律办事,称为“缘道理”。他说:“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又说:“今众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为败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问知而听能。”这里认为做事的成败关键,就在于“知道理”和“缘道理”。韩非在解释《老子》“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这话时,指出对立面的相互转化是有条件的。他说“人有祸则心畏恐”,因而“行端直”、“思虑熟”,因而“得事理则必成功”;反之,“人有福”,“骄心生则行邪僻而动弃理”,“动弃理则无成功”(《韩非子·解老篇》)。他认为祸与福的互相转化,关键在于人的主观努力,决定于“得事理”或“动弃理”,也就是决定于是否能够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这是对《老子》辩证法思想的重要发展。

韩非在他那个时候认识到要按客观规律办事,这是难能可贵的。他指出农业生产的增长,不外乎依靠“天功”和“人为”。“风雨时(适时),寒温适(适时)”,因而取得“丰收之功”,这是“天功”的作用。“不以小功妨大务,不以私欲害人事,丈夫尽于耕农,妇人力于织纴”,这样由于劳动力合理分配和劳动者努力生产,提高了生产力,这是“人为”的作用。而头等重要的是,“举事慎阴阳之和,种树节四时之适,无早晚之失、寒温之灾”(《韩非子·难二篇》),就是说生产者必须不违背自然变化的规律,把握种植的季节,不误农时,同时注意防止自然灾害,从而保证丰收。这样就使“人为”适应“天功”而起更大的作用。

“当今争于气力”的思想 战国时代各派学者对于历史的发展是有各种不同的看法的。墨子因为主张兼爱、尚同,认为乱的起因是人们自爱不相爱,“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大乱如禽兽然”(《墨子·尚同上篇》)。孟子因为主张恢复古代的制度,把历史的发展看成是倒退的,例如说:“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孟子·告子下篇》)而荀子为了要维护等级制度,把历史看成永恒不变的,认为“古今一度也,类不悖,虽久同理”(《荀子·非相篇》)。至于韩非,认为历史是不断进步的:上古之世由于人民少而禽兽多,有巢氏出来“构木为巢”;由于生吃伤害腹胃,燧人氏出来“钻燧取火”;中古之世由于天下大水,鲧、禹出来治水;近古之世由于“桀、纣暴乱”,汤(商汤)、武(周武王)出来征伐。因此,如果在夏后氏之世“构木为巢”和“钻燧取火”,就要被鲧、禹所笑;如果到当今之世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韩非把历史的进步归结为少数“圣人”的作用,当然是不正确的,但是他认为鲧、禹的代替有巢氏、燧人氏,汤、武的代替鲧、禹,“新圣”的代替汤、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具有进步意义的。韩非依据其历史进化的思想,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为他的变法主张提供理论根据。韩非还认为古时人民少而财有余,没有争夺;后来人口多而财物少,因而发生争夺。由此得出结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五蠹篇》)这样把人口增长看作历史变动的主要原因,当然是不正确的,但是他认为人性是随着物质条件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具有唯物主义因素的观点。这种“当今争于气力”的观点,就是他主张“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篇》)、奖励耕战的理论根据。

性恶论的扩大 韩非是提倡极端专制主义的。他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相互的利害关系上。在当时官僚制度下,官僚出于国君雇用,等于商业买卖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篇》),因此治理国家不能靠爱怜,也不能靠讲究仁、义、智、能。他常常以家庭的情况来比国家。当时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合理,已有“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现象。他就根据这点认为父母对于儿女尚且“用计算之心相待”,何况没有父子那样亲密关系的君臣关系(《韩非子·六反篇》)。他又拿“慈母有败子”为例,认为只有威势可以禁暴,厚德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篇》)。他又说:母亲的爱儿子加倍于父亲,而父亲命令实行的可能性却十倍于母亲;官吏对于人民没有爱,而其命令实行的可能性却万倍于父母。父母希望儿子能够安全有利,能够不犯罪,儿子往往不听从;君主要人民出死力,命令却能够执行,所以明主不应培养“恩爱之心”,而要增强“威严之势”(《韩非子·六反篇》)。所有这些说法,可以说是性恶论的扩大,都是从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制度出发的。

韩非同时主张国君不必是圣贤。他认为尧、舜和桀、纣都是千载难逢的,一般的国君都上不及尧、舜,下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篇》)。如果放弃法、术而用心来治理,尧也不能治一国;而一个中等的君主守着法、术来治理,如同一个拙匠守着规矩尺寸来做工,是万无一失的(《韩非子·用人篇》)。这样就把法治观念发展到了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