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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黄老学派和它的代表作黄帝书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流行于齐、韩、赵等国。它假托黄帝的名义,吸取《老子》哲学中“虚静”、物极必反等思想加以改造,形成一个重要思想流派。战国中期的法家申不害和战国后期的法家韩非,都曾接受黄老学派的思想并加以发挥。这个学派的政治主张,曾被汉初统治者采用。汉初曹参为齐相时,曾请著名的黄老学者盖公当他的“师”,推行“清净无为,与民休息”的政策;后来曹参继萧何为丞相,就把这个政策向全国推广。《史记·乐毅列传》说:“河上老人教安期生,安期生教毛翕公,毛翕公教乐瑕公,乐瑕公教乐臣公(一作乐巨公),乐臣公教盖公。”从河上老人传到盖公,已有五代。乐臣公是在赵将灭亡时到齐的高密传授“黄帝老子之言”的。一九七三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中,写在《老子》乙卷前面的《经法》、《十大经》、《称》、《道原》等四种黄帝书,是战国中期黄老学派的代表作,其中以《经法》一书比较重要。
要求采取缓和矛盾的政策 《经法》一书的政治目标,要求达到国家的“安”、“强”、“霸”、“王”。“王”是它的最高政治目标,就是要建成统一的王朝。它主张用“德”(赏赐)来奖励人民,争取“尽民之力”;同时要求“节民力以使”,“节赋敛,毋夺民时”(《经法·君正篇》),反对农忙季节征发徭役,认为“夏起大土功”就是“绝理”,“天诛必至”(《经法·亡论篇》)。它还主张选练军队,争取“胜强敌”;同时要求注意到战争的正义与否,重视对待敌国人民的政策,讨伐对象必须“当罪当亡”,反对灭亡人家的国家而“利其资财,妻其子女”(《经法·国次篇》),更反对“大杀服民,僇降人”,认为如果这样做,“祸皆反自及也”(《经法·国次篇》)。它更强调法治,主张“精公无私而赏罚信”,“罪杀不赦”(《经法·君正篇》),同时要求赏罚得当,反对“妄杀杀贤”,“杀无罪”(《经法·亡论篇》)。这时黄老学派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不是偶然的。当时齐、楚等国就是由于不顾民力,横征暴敛,连年进行战争,任意掠夺和伤害邻国人民,滥用刑罚杀害本国人民,激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使得国家逐步走向衰亡。黄老学派提出这种主张,就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以利巩固统治,发展小农经济,积蓄力量,从而达到建成统一王朝的目的。
主张加强中央集权按“法度”统治 《经法》的《六分篇》,把君臣关系区别为六种“顺”和“逆”的类型。“六顺”中以“臣楅(辐)属”的一种最为顺当,就是说君主好比毂(车轮中心圆木),群臣好比周围的辐凑集在中心的“毂”上一起运转,这是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体制的形象化。它认为,能够做到这点就可以“王”,也就是可以建成统一的王朝。它主张“君臣不失其立(位),士不失其处,任能毋过其所长”(《经法·四度篇》),要做到“臣肃敬”,“下比顺”,就可以“地广人众兵强,天下无敌”,从而达到“王天下”的目的(《经法·六分篇》)。它还主张用审核“形名”的办法来识别和清除坏人,就是用法令所规定的“名”,考核臣下的“形”,用来判断臣下的顺逆,处以生杀赏罚,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他们说:“刑(形)名已定,逆顺有立(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经法·约论篇》)黄老学派这种审核“形名”的办法,曾为申不害、韩非等法家所吸收和采用。
《经法》作者把事物自然发展规律叫做“道”,因而十分强调“执道”的重要性,认为执政者必须是“执道者”。因为执政者必须按“法度”进行治理,“法度者,正(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经法·君正篇》)。“法度”是必须据“道”来制定的,因而提出了“道生法”的主张,认为“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经法·道法篇》)。
改进道家学说作为理论依据 《经法》作者认为要达到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需要采取“虚静”的政治原则。“执道者”从思维到行动,采取“虚静”的原则,就可以排除主观成见,“虚静公正”地观察事物,看清事物的真象,不为假象所迷惑,使认识达到“神明”的境界,这样行动就有正确方向,就可以奋发图强。所以说:“唯公无私,见知不惑,乃知奋起。”运用“虚静”的原则去执行法令,就可以做到“去私而立公”,分清是非,做好审核“形名”的工作,达到法治的目的。所以说:“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以听,以法为符。”(《经法·名理篇》)。
黄老学派不但把《老子》“虚静”的原则加以改造,用来达到法治的目的;而且把《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加以改造,用来作为他们制定策略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事物发展到了极端就要走向它的反面,“极而反,盛而衰,天地之道也,人之李(理)也”(《经法·四度篇》)。事物的发展变化有个自然的“度”,行动符合“度”,就符合于“天道”,这叫做“天当”。每种事物的功能作用都有个客观的极限,这叫做“天极”。“圣人”就必须“能尽天极,能用天当”。如果“过极失当,天将降央(殃)”,就是说将要受到违反自然规律的惩罚。他们把过度使用民力作为“五逆”之一,认为这样会迫使人民“流之四方”,造成国家危亡(《经法·国次篇》)。他们还说:“举事毋阳察(蔡),力地毋阴敝。阴敝者土芒(荒),阳察者夺光。”(《十大经·观篇》)就是说:举办大事不要使得天的“阳”有所损伤,尽力于土地不要使得“地”的“阴”有所破坏,地的“阴”破坏就会使土地荒芜,天的“阳”损伤就会夺去阳光。战国时代农家之学,用阴阳学说解释农业生产,“阳”是指农作物从天上吸取阳光,“阴”是指农作物从地下吸取水分和肥力。他们认为在农业生产中过分使用土地的肥力来增加生产,就会走向反面,造成土地肥力衰败而减产,这是有一定的科学根据的(参看第二章第五节的“农业科学的兴起”)。他们说:“人强胜天,慎辟(避)勿当;天反胜人,因与俱行。”(《经法·国次篇》)就是说,当人的能力强大能够胜天的时候,要谨慎地防止过度,避免违反自然规律;当自然力量反而胜过人的时候,要顺着自然规律去行事。他们还说:“不循天常,不节民力,周迁而无功。”(《经法·约论篇》)“天常”,就是《荀子》所说的“天行有常”。这就是说,“不节民力”就违反自然规律,因而就不能成功。这样就为他们所制定的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根据。黄老学派这种重视自然规律的思想,对荀子、韩非都发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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