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中期以后,各国政权为了加强统治,所制定和公布的法律条文越来越繁。其目的在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是十分明显的。这类律文实质上是官府统治上需要的各种规章制度。所有这类作为规章制度的《秦律》,都是加强对农民、工匠、刑徒、奴隶的统治的,但是为了确保这些规章制度的推行,着重对于负责执行的下级官吏的考核和奖惩。当时法令的颁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
2023-08-29
礼乐制度的作用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佾”(“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蒐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蒐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即位礼和朝礼 古代贵族重视宗法制度,实行嫡长子继任制,设有宗庙,不仅是祭祀祖宗的地方,而且具有礼堂性质,所有政治上的大典必须在宗庙举行。因为按礼所有国家大事必须向祖宗请示,表示听命于祖宗。春秋时代君主于每月初一必须在宗庙行“告朔”之礼,每年元旦必须在宗庙行“朝正”之礼。每当君主去世,新君继承,虽于初丧中作为“嗣子”即位,必须待明年元旦“朝正”的时候,在宗庙举行“改元即位”之礼。到战国时代,由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确立,每年“春正月”的“大朝”,改在宫廷举行,如赵武灵王十九年“春正月大朝信宫,召肥义与议天下,五日而毕”(《史记·赵世家》),秦国也有岁首大朝之礼,秦始皇二十六年完成统一,定“朝贺皆自十月朔”,即沿用这个大朝之礼,每年岁首要举行群臣朝贺君主的大朝,秦汉以后历代帝王沿用这个礼制。因为秦用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因而“朝贺皆自十月朔”。
至于改元即位之礼,战国时代依然在新君继承之后的明年岁首举行。依然要先到宗庙行“庙见”之礼,然后再临朝见大臣。如赵武灵王传位给少子何(即赵惠文王),少子何“庙见礼毕,出临朝,大夫悉为臣”(《史记·赵世家》)。秦国同样举行这种礼制,如秦昭王去世,孝文王继立,“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史记·秦本纪》)。所谓“十月己亥即位”,就是岁首行“改元即位”之礼,所谓“赦罪人”等等,就是在“改元即位”礼中宣布的例行“德政”,据此可知,《秦本纪》称秦孝公元年“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下令国中招徕“有能出奇计强秦者”,亦当为岁首举“改元即位”之礼中所宣布的。卫鞅就是听到这道命令之后入秦献“奇计强秦”的。当时秦国的朝礼是有一套规定的,如秦王接见别国使者,要穿朝服,“设九宾”,“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召不得上”(《史记·刺客列传》)。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悉内(纳)六国礼仪,采择其善”,“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史记·礼书》)。
对神祇和祖先的祭礼 当时各国君主重视对上帝、社神、日月星辰、山川神祇和祖先的祭祀。秦国君主曾先后对五色上帝举行祭礼。春秋时秦文公作鄜畤祭白帝,秦宣公作密畤祭青帝,战国初期秦灵公又在吴阳作上畤祭黄帝,作下畤祭炎帝。据《史记·封禅书》,秦国所崇祀的神祇很多,秦都雍就建有许多祭祀上帝、天神、日月星辰、风伯、雨师的祠庙以及祭祀祖先的祖庙。按照礼制,秦王要在此举行三年一度“郊见上帝”之礼,秦王到成年时举行“冠礼”,也必须到此地的祖庙来举行。自从商鞅变法,都城迁到咸阳,这种“郊见上帝”之礼以及“冠礼”,仍然必须到雍来举行,直到秦王政还是如此。根据《秦诅楚文》的记载,秦惠文王时,宗祝奉命在大战前,在巫咸这个神前咒诅楚王,举行祭礼,也是到雍举行的。一块《秦诅楚文》刻石就是北宋时在雍(今陕西凤翔)发现的。
这时祭祀祖先的仪式有改革。西周春秋时代祭祀祖先用“尸”,就是找活人装扮成祖先的样子来受祭,叫做“尸”。按礼祭祖必须用同姓为“尸”,而且必须是孙一辈的人。因为古人迷信,认为祖先的魂可以降附到“尸”的身上。战国时代,“尸礼废而像事兴”(《日知录》卷十四《像设》条),开始用画像来代替“尸”,《楚辞·招魂》就有“像设君室”的记载。这一改革反映了当时社会习俗的进步。
丧礼和墓葬制度 这时对丧礼是很重视的。例如秦昭王去世,孝文王继立,“尊唐八子(孝文王母,先于秦昭王去世)为唐太后,而合其葬于先王(以唐太后和秦昭王合葬),韩王衰绖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视丧事”(《史记·秦本纪》)。不但国君这样重视丧礼,一般官僚同样重视丧葬礼仪,我们从各地发掘的战国墓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点。
这时墓葬制度有一定的改革,以适应等级制度的需要。不但陪葬品有等级的区别,而且墓的外观也开始有等级。古时的墓葬是“不封不树”的(《易·系辞传》)。孔丘把父母亲合葬于防,他说“古也墓而不坟”,只是因为他经常在外游历,为了便于识别,“于是封之,崇四尺”(《礼记·檀弓》)。到战国时代,一般墓葬都堆成高丘,或种有树木。秦国卫鞅变法,规定“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商君书·境内篇》)。大体上爵位等级越高,墓的丘陵就筑得越高,种树也越多。因此,战国时赵肃侯、秦惠王、秦武王、秦孝文王的墓开始称“陵”。从此帝王的墓就一概称为“陵”了。
战国墓葬可分三大等级 战国墓葬从各地发掘的遗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等级:
第一等,多重棺椁的铜器墓。陪葬有成套的青铜礼器或同出成套仿铜陶礼器。其中较大的墓,还常有成套乐器,如编钟或编镈、编磬。也还有车马器、兵器、工具和玉石佩饰。随葬礼器中的鼎,有镬鼎(煮牲用)、升鼎(一名,盛牲用)和羞鼎(即铏鼎,陪鼎)的差别,其中以升鼎最为主要。这类大墓按陪葬的升鼎来分,又有九鼎墓、七鼎墓、五鼎墓、三鼎或二鼎、一鼎墓的差别。九鼎墓中有编钟或编镈四到五套,七鼎墓则有二或三套,五鼎墓则有一至三套,三鼎至一鼎墓则不出乐器。陪葬的车马器、兵器、玉石佩饰也依次减少。根据礼书记载,凡使用升鼎,天子和诸侯用九鼎,卿七鼎,大夫五鼎,士三鼎;凡使用乐器,天子用编钟四套,诸侯三套,大夫二套,士一套。战国时代大体上就是通行这种体现出统治阶级的等级身分的礼乐制度的。
第二等,单棺、单椁的陶器墓。陪葬有成套的仿铜陶礼器,每种陶礼器有一或二个,有玉石圭或少量兵器和玉石佩饰,没有青铜器。墓主大体上属于地主的下层,也有一些富有的商人和贫穷的知识分子。少数富有的,甚至杀死奴隶殉葬。
第三等,有棺无椁或无棺无椁的小型土坑墓。基本上无陪葬品。该是贫穷的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墓。
从上述墓葬的三大等级来看,说明战国时代维护等级制的礼乐制度已完全确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仿铜陶礼器的流行。楚国地区战国初期的第一等大墓中,有成套陶礼器和成套青铜礼器同时陪葬的。中原地区战国中期的第一等大墓中也有类似情况。而第二等墓不论是战国前期、中期和晚期的,都陪葬有成套的仿铜陶礼器,以鼎、盖豆、壶为一套,或以鼎、敦、壶为一套,或者另有盘、匜、碗等。这类墓葬各地发现很多。从春秋中期以后,这类墓葬的陪葬品,逐渐由生活用器改变为仿铜陶礼器,这表明春秋、战国之际,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礼乐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随着地主的成长,维护统治的礼乐制度就大为推广,一般地主的下层没有能力使用青铜礼器陪葬,就多采用仿铜陶礼器陪葬了。
还值得注意的是,战国时代陪葬品中,出现大量木俑和陶明器。用俑来陪葬,春秋以前虽然已经有了,但很少见。较多地使用木俑陪葬,出现于战国时代的楚墓中,这是用来代替杀殉陪葬的。广泛使用明器来陪葬,也出现在战国时代的墓葬中,这是用来代替实用器物陪葬的。《仪礼·既夕礼》说,士用“明器”,“无祭器”。郑玄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祭器”或“人器”,是指原来活人用的青铜礼器;“明器”或“鬼器”,是指专供陪葬用的仿铜陶礼器。战国时代第一等大墓是以“人器”为主,也有“兼用鬼器、人器”的;第二等墓确是只有“明器”而无“祭器”。《荀子·礼论篇》说:“故生器文而不功,明器貌而不用。”就是说明器徒具形式而不能实用。这时地主广泛使用木俑和陶明器陪葬,就是适应了丧礼推广的需要。
战国时代的秦墓还发掘不多,只在陕西宝鸡和西安发掘到一些小型墓,相当于中原地区的第二等墓。这类墓葬的特点是用实用陶器陪葬,不用仿铜陶礼器。看来秦国和东方各国不同,没有像东方各国那样广泛地推行维护统治的礼乐制度。荀况就曾指出:秦人“于父子之义,夫妇之别,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者”,这是由于秦人“慢于礼义故也”(《荀子·性恶篇》)。
由于维护统治的需要,越是高级的统治者,越是重视礼乐制度,讲究礼乐器的制作、陈设和应用。近年来发掘的战国墓中,要算一九七八年发现的湖北随县擂鼓墩的曾侯乙墓,规模最大而陪葬的礼乐器最多,超出当时其他第一等的九鼎墓。曾侯乙是公元前四四三年或稍后去世的曾国国君。
曾侯乙墓的椁室,分北、东、中、西四室。共出青铜礼乐器及其他器二百五十多件,绝大部分出于中室。其中升鼎九件和簋八件,分类陈设,很是整齐,用来显示统治者的身分[1]。青铜礼器还有镬鼎二件、盖鼎九件以及簠、敦、壶、缶、盥缶、尊、豆、鬲、甗、盘、匜、勺、匕等等。与大量礼器相配的,还有大量编钟、编磬等乐器。编钟多到六十四件,计有钮钟十九件,甬钟四十五件,另有楚王赠送的镈一件。编钟分三层挂在钟架上,钮钟挂在上层,分成三组;甬钟挂在中下层,分成三组和二组。都是按钟的大小次序排列的。钟上有关于乐律的长篇铭文,述及曾和楚、周、齐、晋等国律名和阶名的相互对应关系。编磬共三十二件(多数损坏),分两层挂于磬架,每层分为二组。乐器还有鼓四件、瑟十二件、琴二件、笙二件、排箫二件、横吹竹笛二件。这时由于各国之间音乐的交流,由于民间音乐的进步,音乐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统治者就利用这个发展来扩展配合行“礼”用的“乐”,扩大了乐器的数量和品种。
这墓还出有大量青铜兵器,如戈、矛、戟、殳、箭、弓、盾、甲之类,多到四千五百多件。绝大部分出于北室。这又说明当时由于集权的君主政权的形成,兵权的集中,统治者用作丧礼仪仗的兵器也大为扩展,用来显示其威势了。北室和东室还出有车马器一千多件。北室更出有竹简二百四十多枚,记载丧礼所用车马兵甲。其中讲到赠车的,除所属大臣以外,还有不少封君,如(鲁)
(阳)君、
(阳)城君、坪(平)夜(舆)君、
(养)君、
君等等,其中多数是楚的封君。讲到赠马者也还有宋司城(官名)和宋客等等。这又说明当时一国国君的丧礼,不但本国大臣要赠车马,别国的封君大臣也要用车马来赙赠,以便扩大丧礼的场面,从而抬高国君的地位和威望。[2]
沿用谥法的礼制 西周中期以来君主死后,都按礼由臣下依据生平行事善恶,定其谥号,用以劝善戒恶[3]。《逸周书·谥法篇》所谓“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战国沿这个礼制,多数国家君王所用谥法有两字或一字的,亦有两字或省称一字的。惟独齐国所有君王都只用一字为谥,如齐威王名因齐,取义于因袭齐国;齐宣王名辟彊,“彊”当读作“疆”,取义于开辟疆土;齐湣王名地,“湣”一作“闵”,“地”《世本》作“遂”,古同音通用。齐襄王名法章。所有史书和诸子,记载先后四王的事迹都很分明,该是齐国使用谥法的礼制,规定只用一字为谥。近人有主张齐亦用两字为谥,并将齐威王、宣王、湣王三王混称为齐威宣王和齐湣宣王两王,并据以更改《六国年表》的,是毫无根据,不符合历史事实的[4]。
[1] 《礼记·祭统》:“三牲之俎,八簋之实。”郑注:“天子之祭八簋。”
[2] 参看随县擂鼓墩一号墓考古发掘队《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和裘锡圭《谈谈随县曾侯乙墓的文字资料》,《文物》一九七九年第七期。
[3] 近人有主张西周、春秋君主用生号,到战国君主才用谥法的。此说不确。童书业对此已加驳正,曾列举西周、春秋以来君主名号都符合其平生行事和德行来证明。见其所著《春秋左传研究》附录《周代谥法》。
[4] 《史记·田世家》称齐威王名因齐,威王子宣王名辟彊,宣王子湣王名地。陈侯因敦的因
即威王,“
”、“齐”古音同通用。《世本》说:“宣王名辟疆,威王之子也”(《苏秦列传·索隐》引),“彊”、“疆”同音通用。《世本》又说:湣王名遂(《田世家·索隐》引),“地”、“遂”古音同通用。《史记·战国策》和先秦诸子,记载三王事迹都很分明。《吕氏春秋·知士篇》记静(靖)郭君善待剂貌辨,数年后,“威王薨,宣王立”,静郭君因宣王不善待而回薛,剂貌辨为此请宣王善待而把静郭君接回。《齐策二》第五章所记相同。《韩非子·内储说上篇》记宣王用三百人吹竽,南郭处士滥竽充数,“宣王死,湣王立”,湣王要一一听之,处士因而逃走。孟子曾见齐宣王,书中十二次提到宣王,无一处称威宣王或湣宣王的。《韩非子》书中,一次谈到威王,七次谈到宣王,又七次谈到湣王,无一处称威宣王或湣宣王的。《赵策二》第二章记苏子说:“夫齐威、宣,世之贤主也,……将武而兵强。”有人据此以为齐有威宣王,其实这是指威王和宣王两人正当齐兵强之时。苏子接着又说:“宣王用之,后富韩威魏以南伐楚(“富”当读作“偪”),西攻秦,秦为困于殽塞之上。”这是说宣王的用兵,“南伐楚,西攻秦”正是宣王末年和湣王初年的事,苏子叙述也很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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