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从征兵制到募兵制秦汉时期的兵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秦代的单一征兵制,到西汉以征兵为主,募兵制为辅,再到东汉盛行募兵制的历史演变过程。普遍征兵制的特点是耕战结合,兵役与徭役结合,预备役与现役结合。这样就基本上废止了秦至西汉所实行的普遍征兵制,而代之以募兵制。募兵制是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的一种兵役制度,“应募”从军者,官方给予一定的经济、政治待遇,使其承担当兵作战的任务。......
2023-11-28
春秋时代,各级贵族都有宗族成员和私属人员所组成的军队。不但诸侯国的国君是这样,卿大夫也是这样。当时各国在对外作战中,以这种贵族军队作为骨干,而征发国人作为车战的主力,也还强迫所属的奴隶、庶民作为随从的徒、卒,徒步随从作战或服劳役。到春秋、战国之交,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国人和庶民先后转化为自耕小农,这种普遍存在的自耕小农就成为各国军队的主力。各国为了争取在兼并战争中的胜利,就普遍地实行征兵制度。随着郡县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就实行按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
郡县征兵制度 县原来有一套征赋的制度。赋是包括军备和军役在内的,所谓“量入修赋,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楚等国由于县的陆续设置,到春秋后期,县的军队已成为很有力的部队了。例如公元前五二〇年晋籍谈、荀跞曾率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护送周天子入王城(《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又如公元前五八五年晋兵救郑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曾率“申、息之师”救蔡(《左传》成公六年)。到了战国时代,随着郡县制度的建立和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各国就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战国时代各国在边地设郡,主要是为了国防,所以一郡的长官叫守,郡守有奉命征发一郡壮丁作战的权力。战国时代,各国边地都已分设郡县,中区也已普遍设县,征兵制度已推行到全国,郡县成为征兵的地区单位。据说,齐国的国都临淄有七万户人家,下户每户有三男子,不用从远县去征发,临淄的兵卒就已有二十一万人(《战国策·齐策一》)。韩的大县宜阳,“城方八里”,也有“材士十万”(《战国策·东周策》)。整个魏国如果“悉起其百县胜兵”,也不下三十万(《战国策·魏策三》载须贾语)。这时各国在战争时征兵,大都以郡为单位,例如公元前四八三年,吴王夫差曾征发九郡兵伐齐(《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公元前二四〇年,赵将庆舍曾统率“东阳、河外师”守河桥。公元前二三五年,秦始皇曾征发四郡兵助魏攻楚。
战国时代男子服兵役的年龄,大概从十五岁到六十岁。长平之役,秦王听说赵的粮道已被切断,就亲自到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史记·白起列传》)。楚国大司马昭常防守在楚的东地,曾对齐的使者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之六十[1],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战国策·楚策二》)大体上,男子到达“傅”(成年登记户籍)的年龄,国家随时都可以征调入伍。例如云梦秦简《编年记》记载,喜在傅籍之后一年就参与军役。服兵役时期的长短,要看战役和需要而定,战役结束,就可以回家。例如喜在秦始皇三年参加卷军,到八月就担任榆史,四年又参加兵役,十一月又担任安陆□史。服兵役的,除了农民以外,也包括一部分低级官吏。喜一共三次从军,后两次从军都在为小吏之后。秦始皇十一年“王翦攻阏与、橑阳,皆并为一军。翦将十八日,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明秦军有一部分“斗食”的低级官吏参加,参加的人数和在低级官吏中所占的比例,要看具体需要而定。
这时各国遇到大战,往往征发全国壮丁而起倾国之师。例如长平之役,赵国“悉其士民,军于长平之下,以争韩之上党”(《韩非子·初见秦篇》、《战国策·秦策三》)。秦国灭楚之役,秦将王翦带了六十万人伐楚,曾说:“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史记·王翦列传》)但一般战争往往只征发与敌国邻近的郡县的壮丁作战,如果郡县不靠近当前敌国的就不常征发,使他们能休养生息,以备将来抵御邻近国家之用。例如苏代论齐国兵役的情况说:“且异日也,济西不役,所以备赵也;河北不师,所以备燕也。今济西、河北尽已役矣,封内弊矣。”(《战国策·燕策一》)
常备兵制度 战国时代,各国除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以外,还建立常备兵制度。
春秋末年,各国已有供养力士和挑选训练勇士的风气。晋国世卿栾怀子曾养有勇士州绰、邢蒯和力士督戎等。吴王阖闾曾选多力的五百人和跑得快的三千人以为前阵(《吕氏春秋·简选篇》),而且曾教练七年,要带甲执兵一口气跑三百里才得休息(《墨子·非攻中篇》)。越王勾践也曾教练其勇士三年(《墨子·兼爱下篇》)。到战国时代,由于各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常备兵制度也就建立了起来。吴起曾教楚悼王“才(裁)减百官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卫鞅曾教秦孝公“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篇》)。这种要用禄秩来“奉”的选练出来的“士”,要用官爵来“显”的“耕战之士”,也就是《荀子》所谓“招延募选,隆势诈,尚功利之兵”(《议兵篇》);《吕氏春秋》所谓“厚禄教卒”、“精士练才”(《简选篇》)。
这时各国常备兵大都是经过考选的,有特殊待遇。例如魏国考选武卒时,“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箙)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的可以免除全户的徭赋和田宅的租税(《荀子·议兵篇》)。齐国五都有“持戟之士”,也称为技击。当时各国出兵时,往往以常备兵带同征发来的兵作战,例如齐宣王伐燕,除了用常备的“五都之兵”外,还征发了靠近燕国的“北地之众”(《战国策·燕策一》)。
军队的编制和军中赏罚的规定 随着郡县征兵制度和常备兵制度的建立,各国的军事制度就确立了。各国军队都有一定的编制,军中的赏罚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秦国为例。在秦国军队中,五人为一伍,五十人设有“屯长”[2],一百人设有“百将”,五百人设有“五百主”。当时规定:一伍中有一人逃跑,其余四人就要受刑罚;如果谁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屯长以下的士卒,按个人斩得敌人首级数目赏给爵位;屯长以上的指挥官则按所属部队斩得敌人首级数目赏给爵位。百将、屯长在作战时如果得不到敌人首级,是要杀头的;如果得到敌人三十三颗首级以上,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可以升爵一级。
每个五百主可以有“短兵”五十人,统率两个五百主的主将和享受一千石俸禄的县令都可以有短兵一百人。各级官长所拥有短兵的数目是和俸禄多少相适应的,八百石俸禄的可以有短兵八十人,七百石俸禄的可以有短兵七十人。国尉有短兵一千人,大将有短兵四千人。短兵具有卫队的性质,如果将官战死,短兵要受刑罚;如果短兵中有人能够得到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
秦国还规定:军队围攻敌国的城邑,能够斩敌人首级八千颗以上的,或在野战中能够斩敌人首级两千颗以上的,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所有各级将吏都可得到赏赐,都可以升爵一级。此外还规定:在围攻敌国城邑的时候,“国司空”测量那个城面积的大小和城墙的厚度,国尉划分各队攻打的地点,定出攻下的期限。城的每一个方向分布十八个冲锋陷阵的士兵。一个队如能斩得敌人五颗首级,这个队的每个士兵就获得爵位一级;如果怕死退避,就在千人围观之下,在城下遭受黥刑或劓刑的刑罚(以上根据《商君书·境内篇》)。
[1] 《后汉书·班超传》载曹昭上书说:“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周礼·地官·乡大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从来注释家认为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周礼》所说的,大体上也是战国时代的制度。《战国策·楚策二》所说“五尺之(至)六十”,五尺也是指十四五岁的成童,古时有“五尺竖子”(《荀子·仲尼篇》)、“童五尺”(《管子·乘马篇》)的习用语。
[2] 《商君书·境内篇》说:“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字下当脱“十”字,否则不可能与“百将”并论。《史记·陈涉世家》说:“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陈胜、吴广也不像是一伍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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