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2023-08-29
法律的制定、颁布和执行 法律是统治的重要工具。春秋晚期某些进步的卿大夫取得政权以后,就开始制定法律作为统治工具。公元前五一三年晋国铸造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就是属于这种性质。战国初期各国先后实行变法,就进一步把法律整理得系统化,把它公布出来。李悝在魏国变法时编定的《法经》,就是第一部系统化的国家法典。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这部法典的重点,在于镇压“盗贼”,首先讲的是《盗法》和《贼法》;因为“盗贼须劾捕”,其次讲的是《囚法》和《捕法》;再其次,才是《杂法》和《具法》。以后卫鞅在秦国变法,还是依据这六篇《法经》制定法律,只是把“法”改称为“律”,同样把镇压“盗贼”作为法治的主要任务。《商君书》就认为“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就是由于“刑轻”的缘故;因而主张用重刑,主张“为奸邪盗贼者死刑”(《画策篇》)。《商君书》还认为颁布法令和设置官吏,“所以定名分也”,定了名分,就能使“大诈贞信,巨盗愿悫”(《定分篇》)。
战国中期以后,各国政权为了加强统治,所制定和公布的法律条文越来越繁。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就是战国晚期秦国执行的法律。主要有三大类:
(一)《法律答问》(或定名为《秦律说》)。这类主要是刑律的解说。先有律文,后附有答问式的解说,包括对民间以及官府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其中最多而处罚最重的,是被指为非法取得财物的“盗”和杀伤别人的“贼”。被指为非法取得财物的“盗”,不仅指窃取钱币、珠玉、家畜、衣服、祭品等物的人,还包括偷采别人桑叶、价值不满一钱的,更包括徙移封畔而私占田地者。其目的在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是十分明显的。其次要处罚的是各种逃亡的人和诬告别人的人。这和李悝《法经》着重惩罚“盗”、“贼”而要加以“捕”、“囚”,性质是相同的。其惩罚对象,多数是法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的无爵庶民,还有身分低于庶民的奴婢、刑徒等。庶民可以包括手工业工人、城市平民、商人和一般没有官爵的地主,但是大多数指的是农民。律文对犯法、失职、贪污的吏,特别是“不直”、“失刑”的狱吏,也要依法处分,但惩罚较轻,有关这方面的条文也较少。
(二)《封诊式》(或定名为《治狱爰书》)。这类主要是处理民间民事和刑事的案例。其中有对“群盗”(捕捉到群盗)、“盗马”(捕捉到盗马者)、“盗铸”(捕捉到盗铸钱者)、“争牛”(争夺走失的牛)、“夺首”(争夺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的处理,还有对“亡自出”(逃亡者自己归来投案)、“盗自告”(盗者对同伙的检举)的处理,又有对“告臣”(告发所属奴隶骄悍,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黥妾”(告发所属女奴骄悍,请求处以黥劓之刑)、“迁子”(请求把亲子迁到蜀的边县)、“告子”(告发亲子不孝)的处理。更有对“贼死”(被杀死)、“经死”(吊死)、“穴盗”(掘壁洞偷窃)、“出子”(妇女被殴伤流产)、“疠”(乡官发现有人患麻风病)的查验。多数被告和送请处分的对象是法律上称为“士伍”的无爵庶民。只有“告臣”和“告妾”的被告是属于奴隶性质。“告臣”的主人可以因奴隶骄悍,不耕作,不听命令,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黥妾”的主人爵为五大夫,因女奴骄悍,派有公士爵位的家吏向官府请求处以黥劓之刑。这都说明《秦律》保护有臣妾的地主利益,特别是爵位高的地主利益。
(三)其他各种法律(或统称《秦律》)。这类律文实质上是官府统治上需要的各种规章制度。有关生产管理和官府收入的,有《田律》、《仓律》、《工律》、《均工》、《工人程》等。《田律》有农田林苑的管理、缴纳田税的定额、牛马饲料的供给等制度。《仓律》有刑徒食粮的定额、田税所收实物进出仓库与保管、发放各种种子的每亩比率、原粮舂成细粮的比率等规定。《工律》有制作器物的规定。《工人程》有刑徒做工计算的规定。《均工》有新工匠学工的考绩规定。有关经济管理的有《金布律》,讲到钱币的使用、布匹的长宽、吏民和官府之间的债务、官府之间的经济来往、发衣给刑徒等规定。还有《司空律》讲的是对服劳役的刑徒、罪人以及被罚款者、负公债者的管理制度,《徭律》讲的是徭役及兴筑修补墙垣的制度,《傅律》讲的是户籍登记以及对隐匿、作伪的惩罚,《游士律》讲的是别国游士来居住而无符(护照)的要受罚。更有《置吏律》和《效律》讲有关官吏的任免、考核和监督等,《行书律》讲邮送公文制度,《传食律》讲邮传中各种人供食标准。
所有这类作为规章制度的《秦律》,都是加强对农民、工匠、刑徒、奴隶的统治的,但是为了确保这些规章制度的推行,着重对于负责执行的下级官吏的考核和奖惩。《秦律》对于吏的惩罚,通常是谇(责罚、警告)、赀(罚出盾甲、罚徭戍等)、偿(赔偿),比较重的是笞,最重的是徒刑。这比对庶民、刑徒、奴隶所用的刑罚要轻得多。
战国时代秦国使用的刑罚是很残酷的。死刑有枭首、弃市、腰斩、剖腹、车裂、杀戮、镬烹等刑,肉刑又有黥、劓、刖、斩左趾、宫等刑,服劳役的徒刑又有司寇、白粲、鬼薪、城旦、舂等种。还有罚作官奴婢(隶臣妾)的刑罚。《秦律》的刑罚是按等级规定的。对刑徒、奴隶的惩罚最重,对一般庶民也是较重的,对吏和有爵位的就轻得多,官爵高的还可以减刑,更可得到赎罪的优待。
当时法令的颁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据《管子·立政篇》记载,每年正月朔日(初一),百吏在朝,国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地方官先要“受宪于太史”;等到大朝之日,地方官都得“习宪于君前”。太史要“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就是要把法令的底册送到太府保管,把法令的典册当国君面前分发给地方官。然后由地方官带回地方,向下级传达。等到传达完毕,“然后可以行宪”,按法令执行。因为这时的太史等于国君的秘书性质,所有法令都要由他经手颁发,而太府是国家保藏重要文件和典册的府库,所以法令的底册要送进太府保藏。因此当时有把法令称为“大府之宪”的(《战国策·魏策四》)。
当时所用刑罚,常是很残酷的。有用酷刑造成冤狱的,《尉缭子·将理篇》说:“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当时人民被关进监狱的很多,《将理篇》说:“小圄不下十数(人),中圄不下百数(人),大圄不下千数(人)”,“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同时官吏贪赃枉法的也不少,通过贿赂可以免死或免刑。《将理篇》又说:“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
户口的登记和赋役的摊派 户籍是当时加强管理统治人民的手段。这时各国政权已把全国人口编入国家的户籍,把个体小农编成五家为一伍的组织,把户籍编制和军队中“伍”的编制结合起来。这种办法,秦国推行较迟,到公元前三七五年才“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末段)。这时三晋早已实行这种户籍编制办法,土著的农民都要登记在户籍上,只是寄居的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客民可以逃避登记[1]。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执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按家中实有人口分担徭役,所有奴隶都得上报,以便应役[2]。秦对户籍管理很严,《商君书·境内篇》说:“国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去强篇》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根据《秦律》,民户徙居应该报告官吏,重新登记户口,叫做“更籍”。户口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某个地区倘若“大误”,当地官吏就要受到处罚[3]。当时政府这样重视户籍制度,因为计口授田,收取地租,征发徭役,搜刮户赋(即口赋),都必须依据户籍。
这时户籍登记的内容,包括人口数、成年男子的年龄和姓名等。百姓到达成年,就要登记名籍,叫做“傅”或“傅籍”。“傅”就是“附”,谓附著姓名于户籍上。根据云梦秦简《编年记》,作者在秦始皇元年“傅”,这年正十五足岁,虚年龄十七岁。说明秦国男子十五足岁,就必须登记名籍,从此就有应兵役、服徭役、纳户赋的责任[4]。到秦始皇十六年,“令男子书年”(《史记·秦始皇本纪》),就是男子不论成年与否,一律要登记年龄。这该是为了适应进行统一战争的需要,以便随时可以放宽役龄,扩大兵役和徭役。《秦律》中有关于户口制度的专篇,叫做《傅律》,户籍由所在乡、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隐匿壮年不报,或报告病态不实,乡官都要受罚;如果百姓作伪欺诈,乡官知情不上告,也要受罚。[5]
这时户籍的编制,不仅是为了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更是为了把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篇》)。《秦律》规定,居民迁居,要申请办理“更籍”,否则就成为“阑亡”,“捕阑亡者”政府有赏。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男子逃亡,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结为夫妇,要判处黥刑,罚作城旦、舂(《秦律·法律答问》)。
在编制户籍的同时,还该有占有田地的登记。《礼记·月令篇》规定季秋之月,天子要“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季冬之月“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历”就是统计登记的意思。这种规定该是有事实根据的。《管子·禁藏篇》说:“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为国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足也。”这里就以“户籍”和“田结”(土地登记册)并称,“知其田”和“知其人”并论[6]。
国家两大财政机构的创始 国家的财政机构向来分为两个系统。秦汉王朝设有两大财政机构,一个叫“治粟内史”,后来改称“大司农”,主要征收田地的租税,征收的是粮食,主要用于政府机构的经常开支,包括供给官吏的俸禄等等。一个叫“少府”,主要征收人口税、手工业和商业的税,以及开发山川的税,这种收入主要是供皇帝和宗室享用的。“少府”就是国君私有的小仓库的意思,“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引应劭说)。这种制度,战国时代已经创始。秦、赵两国的“内史”和韩国的“少府”、秦国的“少内”,就是这样性质的机构。秦汉时代的少府,不但是皇帝和宗室的税收机构,提供皇帝和宗室的所有开支,而且所属有工官,设有各种作坊,制作兵器、工具、被服、器物以及各种奢侈品。这种制度战国时代也已萌芽,例如韩国的强弓劲弩就有少府制造的(《战国策·韩策一》);三晋铜器也有少府制造的,上海博物馆藏有少府盉,上有三次铭刻,第一次是“少府”二字。
云梦出土《秦律》中的《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上内史。”这是说:征收田租所得的粮食、饲草、禾秆,必须立即登记入仓库账簿,上报内史。因为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赵烈侯由于徐越主张“节财俭用,察度功德”,任命他为内史(《史记·赵世家》),也是因为内史总管国家财政的缘故。内史主要负责征收田租,掌管“粟米之征”,所以后来称为“治粟内史”。
根据《秦律》的《金布律》,秦的中央财政机构有“大内”和“少内”之分。“大内”归内史主管,而另有“少内”[7]。“少内”当即“少府”。秦国从商鞅变法“初为赋”以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董仲舒曾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田租是由内史主管的,口赋和盐铁之利是由少府主管的。古书上说秦代“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汉书·陈余传》);或者说:“头会箕敛,输于少府。”(《淮南子·氾论训》)“头会”是说按人头摊派赋税,即人口税;“箕敛”是说征收时用畚箕来装钱。后来汉代沿袭这种制度,称为“算赋”,而把少年儿童的人口税称为“口赋”。
秦国自从商鞅“初为赋”以后,一直推行这种“舍地而税人”的制度。秦惠王攻灭巴国以后,“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为了宽待巴族,采用特殊的征赋办法,“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幏布是巴族人织的一种布)八丈二尺,鸡羽二十”(《后汉书·南蛮传》)。到秦昭王时,为了宽待昫忍(今四川云阳西)的夷人(即后来的南楯蛮),“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华阳国志·巴志》、《后汉书·南蛮传》)。就是每户减免一百亩田的租税,有十个妻子也不纳人口税。从秦国这样宽待西南少数部族的办法,可以看到秦国对于本土农民是既要征收田租,又要征收口赋的。
少府所征收的手工业税,主要是“山泽之税”、“盐铁之利”。卫鞅主张“一山泽”(《商君书·垦令篇》),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汉代桑弘羊指出商君“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畜积有余”。接着又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盐铁论·非鞅篇》)一直到西汉初年,手工业税还是作为皇帝和宗室的收入。直到汉武帝把盐铁收归政府专卖,才改属大司农掌管,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8]少府所征收的商业税,主要是市税,也称市租,不仅是国君的私人收入,而且是封君和将相等的私人收入。当时边地驻军设有“军市”,“军市”的税归驻军的将军的私府征收,赵将李牧就是因为把军市的税收归幕府,用来供应和赏赐士兵,得到了士兵的拥护。[9]
魏国赋税制度大体和秦国差不多,也有按户征收的人口税。例如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补)。
战国时代各国赋税制度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还有各自的特殊的规定。根据鄂君启节铭文的规定,“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出内(入)关,则政(征)于大(府),毋政(征)于关”。可知楚国制度,如贩运牛马羊等牲畜,归国君直属的大府征税。因为府库是贮藏财富的仓库,所以“府”字从“贝”作“”。而一般货物经过关卡,除了封君有免税特权以外,都必须向关卡纳税。一般关卡的税收,应该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税收,则属于国君私人收入。
齐国的赋税制度和其他国家比较起来,有些不同。齐国征收田地租税的办法是“相壤定籍”,就是按照土壤质量好坏规定租税的等级。《管子·乘马数篇》说:“郡县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上腴之壤”是上等肥沃土壤,“间壤”是中等土壤,“下壤”是下等土壤。这时齐国法家这样根据三等土壤来规定三等租税,是过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主张的发展。当时齐国也还沿袭春秋时代以“乘”为单位征收军赋的办法。《管子·乘马篇》说:“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甲士七人),其蔽五(防护战车的兵五人)。一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步兵)三十人奉车辆。”[10]这是说,在六里见方的范围内,要出兵车一辆,包括马四匹、甲士二十八人、蔽兵二十人、白徒三十人,共七十八人。这叫做“乘马”制,是春秋时代齐国征发军赋的制度。随着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骑兵作为战斗主力,这种以“乘马”为单位的征发军赋制度也发生变化。与此同时,齐国也实行按户征收的户籍税,叫做“邦布”。《管子·山至数篇》和《轻重甲篇》都谈到了“邦布之籍”的问题,说:“邦布之籍,终岁,十钱。”就是说每户要每年交给国家十个钱。齐国也还曾征收人口税,《管子·海王篇》说:“万乘之国,正(征)人(应纳税的人)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就是说一个大国向一百万人征税,按每月每人征收三十钱计,一月可以征得三千万钱。这是一个夸大的人口税的税收数字。《管子·国蓄篇》说:“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征)人籍,谓之离情;以正(征)户籍,谓之养赢。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偏行而不尽也。”这是说:如果按房屋收税,就是毁坏建筑;如果按家畜收税,就是禁止牲畜的饲养繁殖;如果按田亩收税,就是禁止耕种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税,就是要人们断绝情欲而绝育;如果按户收税,就对富家大户有利。因此这五种税不能同时征收,“王者”要有所选择而侧重。《管子》作者所以会发出这样的议论,说明当时各国征收赋税的办法是各式各样而不统一的。
连坐法的推行 卫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作“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内篇》),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度量衡制的颁布和校验 战国时各国颁布度量衡制,首先是出于征收赋税的需要,因为这时要“訾粟而税”(《商君书·垦令篇》,“訾”是量的意思),同时又有“布帛之征”,都必须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商业上征收关市之税,同样要用统一的度量衡器。其次,政府发放粮食作为官吏俸禄,地方官向中央政府“上计”,也都要有统一的度量衡制来计算。为了保证度量衡器的统一,《秦律》有因度量衡器不合标准而惩处主管官吏的法令[11]。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统治,有一定的作用。
图三十二 子禾子釜
这釜和陈纯釜、左关同是一八五七年山东胶县灵山卫出土。《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和《齐量》(上海博物馆一九五九年编印)著录。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高三十八点五厘米,口径二十二点三厘米,腹径三十一点八厘米,底径十九厘米。实测容水二万零四百六十毫升。腹壁刻有铭文九行,是说子禾子命令某某往告陈得,左关釜以仓廪之釜为标准,关以廪为标准。如关人舞弊,加大或减小其量,都该制止;如关人不从命,则论其事轻重处罚。子禾子当即田和子,古“禾”“和”音同通用。田和子即田齐太公,战国初年田齐国君,公元前四〇四年至前三八四年在位。
图三十三 陈纯釜铭文(拓本)
《奇觚室吉金文述》、《愙斋集古录》、《缀遗斋彝器考释》、《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齐量》著录。现藏上海博物馆。形制和子禾子釜相同,实测容水二万零五百八十毫升。铭文:“(陈)犹立事岁;月戊寅,处(?)(兹)(安)(陵),命左(关)帀(师)敕成左(关)之釜,节于廪釜。敦者曰(陈)纯。”这是说:陈犹立为大夫之年的某月戊寅,居于安陵,命令左关工师督造完成左关所用的釜,要求以仓廪的标准釜进行校量,治器者名叫陈纯。从这里可以看到当时齐国量器的制造和管理制度。
当时各国的度量衡制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走向统一。齐国的容量单位与别国不同。春秋时代齐国的公量,以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钟。而田氏的家量,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田氏曾采取“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左传》昭公三年)的办法来争取民众,发展力量。等到田氏代齐,就把这种家量作为标准量器。一八五七年山东胶县灵山卫古城出土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和左关三器,就是田氏制作的铜量。子禾子釜的作者子禾子,当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时“禾”和“和”声同通用。子禾子釜和陈纯釜都说:“左关釜节于廪釜”。就是说,这个为左关制作的釜,是以仓廪之釜为标准的,是要以仓廪之釜来检校齐国海上交通门户的左关上的量器,以保证量值的统一。而且子禾子釜铭文中规定,对关吏舞弊而不从命的,按轻重来处刑。据实测,陈纯釜容二万零五百八十毫升,子禾子釜容二万零四百六十毫升,左关容二千零七十毫升,十正合一釜。田齐的釜相当于别国的斛,田齐的相当于别国的斗,其单位容量和商鞅方升很接近。
图三十四 司马成公禾石铜权
权是当时天平上用的砝码。此权呈半圆形,平底,纽残缺,高十五厘米,底径十九点五厘米。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腹部有刻铭:“五年,司马成公,殹事命(令)代熭,与下库工师孟、关师四人,以禾石半石甾平石。”司马,官职名;成公,复姓;,人名。殹事,县名,“命”即“令”,县官名;代熭,人名。以上两人为此权的监造者。下库工师,工官名;孟,人名。此为主造者。关师四人,乃实际铸造者。根据刻铭字体和内容,此权应为三晋之器。禾石为一百二十斤。据实测,重三万零三百五十克,折合每斤为二百五十二点九克。根据器形及残纽痕迹,补足残纽,权约重三万零九百七十克,折合每斤约二百五十八克。
图三十五 秦高奴禾石铜权
一九六四年陕西西安市郊高窑村阿房宫遗址出土。铜质。现藏陕西省博物馆。铭文作:“□三年,漆工、丞诎造,工隶臣牟,禾石。高奴。”缺字可能是“十”或“卅”字,当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三十三年。“漆”为地名。“工”是指工官主造者,“丞”是工官的副职,“工隶臣”是做工的官奴。“工”、“丞”、“工隶臣”下一字都是人名。“禾石”,指称粟所用,重一石。“高奴”,地名,在今陕西延安东北。当年铸造发给高奴应用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曾调回检定,秦二世时再次调回检定,未及发还而秦灭亡,所以权留在阿房宫。见陕西省博物馆《西安市郊高窑村出土秦高奴铜石权》,《文物》一九六四年第九期。
秦国在商鞅变法的时候,统一了度量衡制。传世有商鞅方升(铜质,现藏上海博物馆),是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三四四年)颁发给重泉(今陕西蒲城)的标准量器。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时,又把它调回检定,刻上统一度量衡诏书,颁发给临作为标准量器。据铭文,这件方升是“积十六尊(即“寸”)五分尊(即“寸”)壹为升”,说明容积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据校量结果,当时秦的一尺长二十三厘米,一升容二百零二点一五立方厘米。秦国的度量衡采取十进位制,由此可以推算秦的斗和斛的容量。一九六四年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高奴禾石权(铜质),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三十三年铸发给高奴(今陕西延安东北)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曾把它调回检定,刻上诏书,发还高奴;秦二世即位后,再次调回检定,补刻诏书,未及发还,秦朝灭亡了。据实测,一石(一百二十斤)重三万零七百五十克,折算每斤合二百五十六点三克。
图三十六 楚国的天秤和砝码
长沙左家公山战国墓葬出土。天秤的木杆长二十七厘米,中间有丝线提纽,长十三点五厘米。离杠杆两端零点七厘米处,系有两个铜盘,盘径大四厘米,盘上丝线长九厘米。砝码共大小九个。
图三十七 周铜尺
传一九三一年河南洛阳金村韩墓出土。同出土物有羌编钟等大量文物。此尺曾经加拿大人怀履光、美国人福开森收藏,后留存金陵大学,现藏南京大学。尺仅一侧刻十寸,前九寸不刻分,末寸刻十一分,五寸处刻交午线,全长二十三点一厘米。见杨宽《中国历代尺度考》和罗福颐《传世历代古尺图录》。
楚国的度量衡制,和秦国很接近。传长沙和寿县出土的楚国铜尺,长二十二点五和二十三厘米。传寿县朱家集出土楚铜量,据实测,左器容一千零八十毫升,右器容二百毫升,左器是右器的五倍。可能右器是一升量,左器是五升量。一九五四年长沙左家公山出土楚国木质天平秤和铜盘及铜砝码九个,重量依次减半。一九四五年长沙近郊也曾出土铜砝码十个一套,重量依次减半。第二枚上有“钧益”刻铭。一九五九年安徽凤台出土铸造砝码的铜范,说明楚的砝码是成套用铜范制造的。据实测的结果是:
最重的二百五十一点五三克,应是当时一斤;其余依次为半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半两(十二铢)、六铢、三铢、二铢、一铢。因为铜砝码有锈蚀,所以重量略有误差,基本上和秦制相同。
三晋的度量衡制,还不够清楚。传一九三一年洛阳金村韩墓出土的铜尺,长二十三点一厘米。根据三晋铜容器上所刻容积来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二到二百二十一毫升[12]。传世有司马成公禾石权(中国历史博物馆藏),铭文有“下库工师孟”等字,“工师”二字合写,当为三晋制作。铭文说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据实测,重三万零三百五十克(纽残稍轻),每斤合二百五十二点九克。
从以上各国度量衡制来看,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度量衡制已逐渐趋向统一,这对于各地物资的交流和全国经济联系的加强,是有积极作用的。
[1] 《商君书·徕民篇》说:韩魏“其寡(当作“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上无通名”是说没有在户籍上登记。
[2] 《商君书·垦令篇》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通“童”)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
[3] 云梦秦简《秦律》:“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秦律》中《效律》又说:“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大误”受到的处罚是:“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4] 《秦律》说:“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勿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
[5] 《秦律》中《傅律》说:“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当作“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6] 《管子·禁藏篇》讲到“凡有天下者,以情伐者帝,以事伐者王,以政伐者霸。而谋有功者五”,可知是战国时代的作品。
[7] 《秦律·金布律》说:“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8] 《史记·平准书》记载当时大农丞孔仅、东郭咸阳上奏汉武帝说:“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
[9] 《史记·李牧列传》说:“市租皆输入莫(幕)府,为士卒费。”《汉书·冯唐传》载冯唐答汉文帝说:“臣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委任而责成功,故李牧乃得尽其知能。”
[10] 古书上记载齐国“乘马”制度很不一致。《管子·山至数篇》说:“始取夫三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五人而奉一乘。”而《司马法》说:“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又说:“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据清人张澍辑《司马法》逸文,《张氏丛书》本)。
[11] 《秦律》中有因度量衡器不合标准而惩处主管官吏“官啬夫”的法令,规定容量一桶(斛)相差二升以上,一斗相差半升以上,重量一石相差十六两以上,都要罚缴铠甲一件;容量一桶相差二升到一升,一斗相差半升到小半升,一升相差二十分之一升以上,重量一石相差十六两到八两,一钧相差四两以上,一斤相差三铢以上,黄金一斤相差半铢以上,都要罚缴盾一件。
[12] 传世有少府盉(上海博物馆藏),器有三次刻铭,一次刻“少府”,二次刻有“容一斗二益”等字,三次刻有“一斗一升”等字,当为三晋之器。据实测,容二千三百二十五毫升,按一斗一升计算,每升合二百一十一毫升。又有安邑下官钟(咸阳市博物馆藏),一九六六年陕西咸阳塔儿坡出土,腹部有刻铭,说明这是安邑的下官所用,铸于“七年九月”,容积是“斛一斗一益少半益”,当是魏国铸器时所刻。唇部又刻有秦篆五字:“十三斗一升”,当是秦国得此钟后重新标定的量值。“益”是“斗”以下单位,该与“升”差不多。“斛一斗一益少半益”,应解释为“十一斗一升又三分之一升”,据实测,液面齐于标线时,钟的容积为二万四千六百毫升,依此折算,魏的一升为二百三十一毫升;液面齐于唇口时,钟的容积为二万五千九百毫升,如按“十三斗一升”折算,秦一斗约为一百九十八毫升,和商鞅方升接近。又有氏壶(上海博物馆藏),容六千四百毫升,有两次刻铭,一次刻“三斗少半”,依次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二毫升;一次刻“三斗二升少升”,依次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八毫升。又有尹壶(上海博物馆藏),容八千三百七十毫升,铭文“四斗”,依次折算每升合二百零九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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