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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郡县制度建立,便利国君集中统治

【摘要】:国君直接任免郡、县长官,并加以考核。郡、县制度的建立,也就便利了国君的集中统治。县和郡的产生 县和郡的地方制度是逐渐形成的[1]。到春秋末年,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等到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也就在郡下分设若干县,产生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秦、楚、燕三国的郡县制度是效法三晋的。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出征的权力。大凡有城市的都邑已建立为县,所以史书上“县”和“城”往往互称。

战国时代中央集权国家的地方行政组织是郡、县。郡、县的行政和军事权力,都控制在国君手里。国君直接任免郡、县长官,并加以考核。郡、县制度的建立,也就便利了国君的集中统治。

县和郡的产生 县和郡的地方制度是逐渐形成的[1]。县出现于春秋初期,原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它和国君分赏给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加强边地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得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用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到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逐渐多起来,有所谓九县(“九”是多数的意思)。最初县都设在边地,带有防卫边境的作用。县所不同于卿大夫的封邑的,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包括征发军实和军役),一方面便利了国君的集中统治,一方面又加强了边防[2]。到战国初期,秦国还是不断地在东部边境设县,公元前四五六年开始在频阳(今陕西富平东北)设县,公元前三九八年在陕(今河南三门峡西)设县,公元前三七九年在蒲、蓝田、善明氏设县,公元前三七四年又在栎阳(今陕西临潼东北)设县,显然有着加强边防的意义。

到春秋末年,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远较县为大,但是地位要比县为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等到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也就在郡下分设若干县,产生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这种县统于郡的制度,最初行于三晋。例如魏的上郡有十五县,公元前三二八年魏纳上郡十五县给秦(《史记·秦本纪》)。赵的上党郡有二十四县(《国策·齐策二》),赵的代郡有三十六县(《战国策·秦策一》),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战国策·秦策一》)。秦、楚、燕三国的郡县制度是效法三晋的。例如燕在燕昭王时所设的上谷郡有三十六县(《战国策·秦策五》)。公元前二四八年,秦攻取赵的榆次、新城、狼孟等三十七城,设置太原郡(《史记·秦本纪》、《燕世家》)。公元前二四二年秦攻取魏的酸枣、燕、虚、山阳等城,又兼并了原来卫的濮阳,设置东郡(《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卫世家》)。

战国时代郡的特点 战国时代的郡都设在边地,主要是为了巩固边防。例如魏国魏文侯时设西河上郡是防秦的。赵设置云中、雁门、代郡,是防林胡、楼烦的。燕设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等郡,是防东胡的。秦在秦昭王时灭亡了义渠之戎,设置陇西、北地两郡,是防戎的(《史记·匈奴列传》)。楚设置巫郡、黔中郡,楚怀王在灭越后“南塞厉门而郡江东”(《史记·甘茂列传》、《战国策·楚策一》),也无非是防备南方部族的。同时由于战国时代相互兼并战争的激烈开展,各国在中原地区的边境也陆续设郡。例如楚国在公元前二七六年曾经“复取秦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为郡拒秦”(《史记·楚世家》)。又如楚的春申君黄歇原来封在淮北,在公元前二四八年黄歇以“淮北地边齐,其事急,请以为郡便”为理由,请求改封于江东(《史记·春申君列传》)。在公元前三〇七年秦拔取韩的宜阳后,楚的城浑对新城县令说:“宜阳之大也,楚以弱新城围之。……今边邑之所恃者,非江南、泗上也,则楚王何不以新城为主郡也,边邑甚利之。”(《战国策·楚策一》)自从战国中期以后,各国为了应付兼并战争,纷纷在强国交界处设郡,例如上党是魏、赵、韩三国的交界之处,又是山地险要之区,所以韩、赵都在上党设郡。魏在失去西河、上郡后,又在河东设郡,为的是防秦。韩在三川设郡,楚在汉中设郡,也无非是为防秦。秦国陆续兼并各国土地,每得新地,必定设郡,以利攻防,所以秦兼并六国,郡、县也就遍布全中国了。

郡既担负防卫边境的责任,所以一郡的首长叫做守,也尊称为太守[3],都是由武官来充任的,《韩非子》曾把“出军命将”和“边地任守”相提并论(《亡征篇》)。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出征的权力。例如公元前二八〇年,秦曾派司马错征发陇西郡的兵卒,带同蜀郡的兵卒攻楚的黔中郡(《史记·秦本纪》)。又如公元前二六二年秦进攻韩的上党郡,韩想献纳上党郡求和,而韩的上党郡守靳要“悉发守以应秦”,于是韩派冯亭去代替靳为郡守,不久冯亭又以上党郡降赵(《战国策·赵策一》)。又如公元前二二九年,秦大举攻赵,由“王翦将上地,下井陉,杨端和将河内,……围邯郸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将上地”就是统率上党郡的兵卒,所谓“将河内”就是统率河间郡的兵卒。又如李斯上韩王书说:“令蒙武发东郡之卒。”(《韩非子·存韩篇》)因为蒙武这时正是秦的东郡的郡守。

在战国时代,只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而设有都。齐国共设有五都,除国都临淄以外,四边的都具有边防重镇的性质。五都均驻有经过考选和训练的常备兵,即所谓“技击”,也称为“持戟之士”,因而有所谓“五都之兵”,也称为“五家之兵”[4]。在对外作战时,“五都之兵”常常被用作军队的主力。都的长官称都大夫,既是都的行政长官,又是“五都之兵”的主将。临淄、平陆、高唐就是齐国这种略同于其他各国的郡的都[5]即墨、莒也该都是五都之一。齐国在齐威王时已有一百二十城(《战国策·齐策一》邹忌语),史书称燕将乐毅破齐之役,攻下齐七十余城,惟莒、即墨未下。莒为齐湣王所退守,即墨为田单所固守,所以后来田单能凭此复国。

战国时代县的组织 这时各国郡的设置仅限于各国的边区,县的设置则很普遍。大凡有城市的都邑已建立为县,所以史书上“县”和“城”往往互称。但是严格讲来,“城”只是指建有城郭的城市,“县”是指整个县管辖的地区,包括城市和城市以外的广大农村。《孙膑兵法·擒庞涓》说:“平陵,其城小而县大,人众甲兵盛,东阳战邑,难攻也。”就是说平陵建有城郭的城市规模小,而县的辖区大,所以“人众甲兵盛”。在战国初期,秦的发展迟缓,因而普遍设县也成为卫鞅变法的内容之一。

县的组织,基本上和中央的政府组织相似。商鞅在秦变法时,每县设有令、丞和尉。县令是一县之长,下设丞、尉,丞主管民政,尉主管军事。秦的县尉,可以得到六个奴隶和五千六百枚货币的赏赐[6]。魏、韩等国在县令下设有御史[7],也是秘书兼监察的性质。韩还设有司寇[8],主管刑法。秦更设有县啬夫、县司空、县司马及治狱、令史等。秦同时设有与县并立的“道”,道设有啬夫等官[9]。啬夫可能是主管官员的通称。

在县之下已有乡、里、聚(村落)或连、闾等基层组织[10]。乡的官吏有三老、廷掾(《史记·滑稽列传》)等。里有里正(《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在县城和乡里中都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伍长也称为伍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

这时各诸侯国的统治机构,从国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已是有系统地分布到每一个角落,层层控制着整个国家。

[1] 近人都认为战国秦汉的县起源于春秋时代,其实春秋的县和战国秦汉的县性质不同。日本西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和构造》一书中有《郡县制的形成和二十等爵》一节,赞同增渊龙夫之说,指出春秋原先实行县大夫世袭制,并进一步认为战国秦汉郡县制的形成,是由于小农经济的广泛出现、世袭贵族统治体制的瓦解和君主集权政体的产生。这是正确的。春秋时楚晋秦三国的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县尹仍由显要世族中人轮流充任,也还有些是父子相传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即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又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详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一年第四期。

[2] 《左传》成公七年载: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说:“不可。此申、吕所以为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楚王便没有答允他。

[3] 例如《战国策·赵策一》载:韩王令韩阳告上党之守靳说:“秦起二军以临韩,韩不能有。今王令韩兴兵以上党入和于秦,使阳言之太守,太守其效之。”

[4] 《战国策·燕策一》说齐宣王“令章子(匡章)将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众以伐燕”;而《齐策一》说:“齐军之良,五家之兵,疾如锥矢,战如雷电。”“五家之兵”当即“五都之兵”。

[5] 《孟子·公孙丑下篇》载,孟子对平陆大夫孔距心说:“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则去之否乎?”又见于王曰:“王之为都者,臣知五人焉。知其罪者,惟孔距心。”可知平陆为五都之一,而五都设有大夫治理。《孙膑兵法·擒庞涓》记述桂陵之役,齐城、高唐二都大夫在行军的路上大败。齐城即临淄,与高唐同为五都之一。

[6] 《商君书·境内篇》说:“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

[7] 见《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卜皮为县令”条和《战国策·韩策三》“安邑之御史死”条。

[8] 韩国兵器铭文记载,监造县的官营手工业的有司寇。

[9] 参看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九年版)中《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几项制度》一文。

[10] 乡以下里的组织在春秋战国间已出现,《墨子·尚同篇》里的行政系统是天下、国、乡、里。《吕氏春秋·怀宠篇》里的行政系统是国、邑、乡、里。邑有大有小,大邑相当于县,小邑就属于乡、里,另外还有所谓聚,即是村落。卫鞅在秦变法时,曾合并乡、邑、聚为县(《史记·商君列传》)。《韩非子·八经篇》说“伍、闾(原误作“官”)、连、县而邻”,说明当时县以下有连、闾、伍的乡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