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来说,宋代对地方控制的加强是其制度成功的一面,原因首先是这套制度本就是为避免重蹈唐代藩镇之乱的覆辙而设计的,宋朝君臣竭尽所能地削弱地方权力。抛开社会背景不谈,先来看宋朝这套地方政治制度的精巧设计。到南宋时,地方军权由各路都统制掌握,安抚使的职权范围被大幅度减缩。宋初针对唐朝地方行政体制的缺点,采取了各种措施削弱节度使的权力。宋代地方这种叠床架屋的制度设计,带来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
2023-08-19
中央政府的意图,必须通过地方政府贯彻到民间,这是一个皇朝的正常统治方式。地方政府是朝廷伸入民间的触手,行政区划是具体政策最终得以实现的舞台,因此,精心设计一套地方行政体系,是皇朝的日常政治生活得以顺畅运作之必需。
宋代的行政体系——包括政区分划与行政机构设置——沿袭与创新之处各居其半。府、州等统县政区及县的区划,多沿用前代之制,但在府州以上,新增一级高层政区“路”,这是最主要的创举。此外,府、州官员的名目和实质,都有许多具体的变化。
“路”作为中央与府、州的联接枢纽,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秦、西汉和初唐,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统县政区(秦、汉之郡,唐之府、州),地方仅州(郡、府)与县两级。但随着中央对地方控制的深入,直接管理近百甚至数百个统县政区难度很大,在东汉,终于形成了中央与郡之间的一级——州。唐代未尝主动在全国范围内增加新层级,初唐的“道”,不过是有区划而无专官的临时监察区,但安史之乱以后,逐渐以藩镇为主体,形成了州以上的一级政区。五代末年,实行的是藩镇—支郡—县的政区统辖模式。宋代创“路”制,事实上是对藩镇体制的一种替换。
中央改造藩镇体制,自太祖朝于所灭南方诸国削去藩镇之支郡开始着手,经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一举削夺所有藩镇之支郡而告一段落。而在此过程中,已有新的高层政区萌发。
唐代始置的转运使,本是财政官员,负责将地方财赋转输到中央。至宋太祖乾德四年(966),转运使已遍置于全境,其主管的机构称“转运司”。它在太祖末年除财赋转运的职能外已兼具监察州县官员的职责,至太宗淳化二年(991),更进一步具有干涉地方司法和行政的合法权力,由是而全面具备管理州、县事务的权力,形成了州以上的一级地方管理机构。
削藩镇支郡与转运使功能的齐全,这两条线索并行发展,至太宗朝淳化中合流,经过二十余年,以转运使替换藩镇的过程方告完成。但路制的演变远未结束。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又置提点刑狱司(主管官员称“提点刑狱公事”)主管司法事务,成为与转运司并列的高层行政组织。其所对应的路分区划大致同于转运司,仅个别区划不重合。神宗熙宁二年(1069),配合新法的实施,又置提举常平司,于新法起伏的北宋后期,数经废罢与重置,至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建各路“提举常平茶盐司”,管理常平仓与榷茶榷盐事务,其分路大略同于提点刑狱司分路。此外,各路尚有“安抚司”之建制,出于军事目的而置,同时亦兼管民事、监察,但成型过程耗时很长,自仁宗皇祐四年(1052)始置广南东、广南西路安抚司,至孝宗乾道六年(1170)置潼川府路安抚司,才算是在全境各路设置齐备。
开芳宴图彩绘雕砖(北宋,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藏),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景象。
一路而有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安抚司四个机构,这是宋代路制的最大特色。前三个机构合称“监司”,安抚司又称“帅司”。三种监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多种职责的重合。譬如狱讼,三类监司对州县皆负有司法上的管理之责,不过地方民事诉讼须经其他监司之后方交提点刑狱司处理,提点刑狱司为地方终审机构,起到主要作用。对于地方财政,熙宁以后也令监司共同负起管理之责,但分工明确,转运司只负责两税与禁榷酒税,职少而任重,其他常平息钱、免役宽剩、买扑坊场等新法所创经营收入,则“封桩”于地方,为国家之财政储备,隶提举司。至南宋时,则进一步分化,新创的“无额上供”及“经制钱”、“总制钱”隶于提点刑狱。种种事务,都有类似的分工、合作。令其分工,当然是为便于明确职责。但同一类事务有多个机构参与或在不同阶段介入,则是为了各机构之间能够互相监管、互相牵制。宋代路一级机构“叠床架屋”的表象之下,实有深意焉。
路制的整体形成过程非常长,若算到安抚司的建置稳定下来,则历二百年有余。不过自景德中提点刑狱司与转运司并立,其基干已经出现,宋政权在路一级实行分权体制的本意,也已显露。可以说,宋代对分权制衡的重视,为此前历朝所不能比。甚至州的机构建制的变化,也同样体现了这个用意。
宋代的府、州,承前代之制,其于区划方面,并无新意。但自宋初始,逐渐在各州设立“通判”一职,既作为刺史的副手,更重要的是监察刺史。当州的长官逐渐由刺史(其中很大部分为武人出任)变为知州(多为文官)之后,通判之职却固定下来。这样,分权制衡一直延伸到统县政区。
统县政区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其种类的增加。除唐代旧有的府、州而外,晚唐五代作为军事组织或以军事组织为主而兼管民事的“军”,在宋代也发展为一类政区,其规模大者,与州同级。而本来为特殊经济部门所置的“监”,因其中部分规模浩大,成长为大量人口聚居的区域,也设置与州性质、等级相同的机构,从而使统县政区又增加了一类,如湖南桂阳监因矿冶铸钱、四川陵井监因煮盐而各成大聚落,遂升为州一级单位。
县一级的政区,除县以外,尚有部分规模稍小的军、监,以及部分设在北方与西南沿边的城、寨、堡,后三类政区以管理军人为主,往往又因其中有服务或依托于军寨的边民,而衍生出民事,从而成为与县性质相近的区划。
所以宋的行政区划,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复杂性,首先表现在政区类型众多。统县政区四种,县级政区六种,据其政务重点之区别而名目有所不同。其次表现在高层政区虽仅“路”一种,然而路有多重机构,神宗熙宁以后,已多达四种,唯恐其职责不交错,这在历代制度中确属罕见。从这种复杂结构,我们不仅看到宋代制度的灵活,更看到了其将制衡贯彻到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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