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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行政:皇朝政治运作之关键

【摘要】:中央政府的意图,必须通过地方政府贯彻到民间,这是一个皇朝的正常统治方式。地方政府是朝廷伸入民间的触手,行政区划是具体政策最终得以实现的舞台,因此,精心设计一套地方行政体系,是皇朝的日常政治生活得以顺畅运作之必需。它在太祖末年除财赋转运的职能外已兼具监察州县官员的职责,至太宗淳化二年,更进一步具有干涉地方司法和行政的合法权力,由是而全面具备管理州、县事务的权力,形成了州以上的一级地方管理机构。

中央政府的意图,必须通过地方政府贯彻到民间,这是一个皇朝的正常统治方式。地方政府是朝廷伸入民间的触手,行政区划是具体政策最终得以实现的舞台,因此,精心设计一套地方行政体系,是皇朝的日常政治生活得以顺畅运作之必需。

宋代的行政体系——包括政区分划与行政机构设置——沿袭与创新之处各居其半。府、州等统县政区及县的区划,多沿用前代之制,但在府州以上,新增一级高层政区“路”,这是最主要的创举。此外,府、州官员的名目和实质,都有许多具体的变化。

“路”作为中央与府、州的联接枢纽,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秦、西汉和初唐,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统县政区(秦、汉之郡,唐之府、州),地方仅州(郡、府)与县两级。但随着中央对地方控制的深入,直接管理近百甚至数百个统县政区难度很大,在东汉,终于形成了中央与郡之间的一级——州。唐代未尝主动在全国范围内增加新层级,初唐的“道”,不过是有区划而无专官的临时监察区,但安史之乱以后,逐渐以藩镇为主体,形成了州以上的一级政区。五代末年,实行的是藩镇—支郡—县的政区统辖模式。宋代创“路”制,事实上是对藩镇体制的一种替换。

中央改造藩镇体制,自太祖朝于所灭南方诸国削去藩镇之支郡开始着手,经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一举削夺所有藩镇之支郡而告一段落。而在此过程中,已有新的高层政区萌发。

唐代始置的转运使,本是财政官员,负责将地方财赋转输到中央。至宋太祖乾德四年(966),转运使已遍置于全境,其主管的机构称“转运司”。它在太祖末年除财赋转运的职能外已兼具监察州县官员的职责,至太宗淳化二年(991),更进一步具有干涉地方司法和行政的合法权力,由是而全面具备管理州、县事务的权力,形成了州以上的一级地方管理机构。

削藩镇支郡与转运使功能的齐全,这两条线索并行发展,至太宗朝淳化中合流,经过二十余年,以转运使替换藩镇的过程方告完成。但路制的演变远未结束。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又置提点刑狱司(主管官员称“提点刑狱公事”)主管司法事务,成为与转运司并列的高层行政组织。其所对应的路分区划大致同于转运司,仅个别区划不重合。神宗熙宁二年(1069),配合新法的实施,又置提举常平司,于新法起伏的北宋后期,数经废罢与重置,至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建各路“提举常平茶盐司”,管理常平仓与榷茶榷盐事务,其分路大略同于提点刑狱司分路。此外,各路尚有“安抚司”之建制,出于军事目的而置,同时亦兼管民事、监察,但成型过程耗时很长,自仁宗皇祐四年(1052)始置广南东、广南西路安抚司,至孝宗乾道六年(1170)置潼川府路安抚司,才算是在全境各路设置齐备。

开芳宴图彩绘雕砖(北宋,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藏),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景象。

一路而有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安抚司四个机构,这是宋代路制的最大特色。前三个机构合称“监司”,安抚司又称“帅司”。三种监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多种职责的重合。譬如狱讼,三类监司对州县皆负有司法上的管理之责,不过地方民事诉讼须经其他监司之后方交提点刑狱司处理,提点刑狱司为地方终审机构,起到主要作用。对于地方财政,熙宁以后也令监司共同负起管理之责,但分工明确,转运司只负责两税与禁榷酒税,职少而任重,其他常平息钱、免役宽剩、买扑坊场等新法所创经营收入,则“封桩”于地方,为国家之财政储备,隶提举司。至南宋时,则进一步分化,新创的“无额上供”及“经制钱”、“总制钱”隶于提点刑狱。种种事务,都有类似的分工、合作。令其分工,当然是为便于明确职责。但同一类事务有多个机构参与或在不同阶段介入,则是为了各机构之间能够互相监管、互相牵制。宋代路一级机构“叠床架屋”的表象之下,实有深意焉。

路制的整体形成过程非常长,若算到安抚司的建置稳定下来,则历二百年有余。不过自景德中提点刑狱司与转运司并立,其基干已经出现,宋政权在路一级实行分权体制的本意,也已显露。可以说,宋代对分权制衡的重视,为此前历朝所不能比。甚至州的机构建制的变化,也同样体现了这个用意。

宋代的府、州,承前代之制,其于区划方面,并无新意。但自宋初始,逐渐在各州设立“通判”一职,既作为刺史的副手,更重要的是监察刺史。当州的长官逐渐由刺史(其中很大部分为武人出任)变为知州(多为文官)之后,通判之职却固定下来。这样,分权制衡一直延伸到统县政区。

统县政区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其种类的增加。除唐代旧有的府、州而外,晚唐五代作为军事组织或以军事组织为主而兼管民事的“军”,在宋代也发展为一类政区,其规模大者,与州同级。而本来为特殊经济部门所置的“监”,因其中部分规模浩大,成长为大量人口聚居的区域,也设置与州性质、等级相同的机构,从而使统县政区又增加了一类,如湖南桂阳监因矿冶铸钱、四川陵井监因煮盐而各成大聚落,遂升为州一级单位。

县一级的政区,除县以外,尚有部分规模稍小的军、监,以及部分设在北方与西南沿边的城、寨、堡,后三类政区以管理军人为主,往往又因其中有服务或依托于军寨的边民,而衍生出民事,从而成为与县性质相近的区划。

所以宋的行政区划,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复杂性,首先表现在政区类型众多。统县政区四种,县级政区六种,据其政务重点之区别而名目有所不同。其次表现在高层政区虽仅“路”一种,然而路有多重机构,神宗熙宁以后,已多达四种,唯恐其职责不交错,这在历代制度中确属罕见。从这种复杂结构,我们不仅看到宋代制度的灵活,更看到了其将制衡贯彻到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