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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理财灵活方案

【摘要】: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建立,是为新政的立法机构。随即陆续推出的多条法令中,青苗、免役、保甲、农田水利、均输、市易、保马、方田均税法等直接涉及“理财”,从法令数量、影响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而言,都是史上难得一见的。马若病死,须依价赔偿。以这些基层组织为单位,组织保丁值勤巡警,称“上番”,此制实行于全国。只有一点,是始终体现于所有条款的,即“理财”,并因而“富国”。

王安石未达时,以学行享当世盛名,一时名士,多为其延誉,神宗还是亲王之时,就已听到左右频频称颂他,心仪不已。治平四年(1067)即位当年,即命赋闲的王安石知江宁府,作为大用之前的过渡。半年之后,安石赴京任翰林学士兼侍读,从“简在帝心”到“随侍帝侧”,与皇帝日夕讲论经术与治术,以尧、舜、禹“三代之治”相激扬,使“果于有为”的青年皇帝定下了全面革新的决心,充实了他的知识储备。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副宰相),君臣二人合力推行规模宏大的系列改革。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建立,是为新政的立法机构。随即陆续推出的多条法令中,青苗、免役、保甲、农田水利、均输、市易、保马、方田均税法等直接涉及“理财”,从法令数量、影响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而言,都是史上难得一见的。

王安石像

均输法,是让地方财政机构按照中央所需物资,在管区内低价处购买运往京师或沿边,以代替各地应当缴纳的钱物。此法的本意在于扩充国家的物资储备,以理论上固定的赋税,购得尽量多的物资,近于今天政府采购。这是节省政府运作成本的理想方案,但知易而行难。既无先进通讯工具,又无先进交通运输工具,了解、汇报物价后,再由负责机构确定采购方案,等筹措妥帖,已是数月之后,全国的物价体系翻新,所有工作归于无效。此法根本未有足够的施行时间以观其效,便无疾而终了。

王安石真迹《致通判比部尺牍》(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此为王安石给作通判比部的友人的问候函。

方田均税法,是以方田即丈量土地为依据,以之为定税之标准。每县以县令、县丞负责,“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每年九月分地计量,且需随土地之肥瘠,分五等定税。该法有两个目的:清理出瞒税土地,使税收合理化,理论上很完美。但是,一县令、丞共二人,要监督全县的丈量工作,这是不可想象的,故只能借用民间力量,令每方差上户二人共同清量,最后是谁在“方田”中起决定作用,不言而喻。这个法令的实施,一个结果是国家确实增加了赋税,因地方官员通过方田,将旧的无额之税加摊而入,二是因上户的上下其手,产生新的不公平。

农田水利法,是熙丰变法中耗费大量行政资源的一条。各层级的地方行政部门受命发掘当地的水利资源,中央更三番五次派各种级别的使臣到各地察视,希望能够尽多尽快开发水利项目。这是新法中最有成效的一条,但因英宗以前,历朝都留下不少大型水利工程,尤以仁宗朝为甚,故而留给神宗的重大工程有限。不过既然有强大的政绩导向在其中,官员们的热情很高,各地喜报频传,六年间兴修水利田三千余万亩,占全国耕地总数的近十分之一。这个数字“颇有不实”,但“不实”的数据为当政者所喜闻乐见,故而丝毫没有追究的动力。

市易法,即国营的借贷业,对象是商人。借贷者以田宅或金帛作抵押,年息20%,过期不还,每月罚息2%。市易法是变法期间一直实行的一个法令,其背景是禁止民间借贷,由国家控制借贷的权力,这是典型的与民争利之政。

保马法,它在北方实行,是民间结成“保”或“社”,领养国有的马,可折纳部分赋税。马若病死,须依价赔偿。由于折纳不利于百姓,且赔偿的风险很大,民间并不愿承担,最后落个摊派。

新法中涉及面最广、将最多百姓卷入其中的,莫过于青苗、免役与保甲法。青苗法,是政府向民间放贷之法令,每年夏、秋两次向民众贷出青苗钱,半年一收息。名义上,它是出于“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的目的,帮助民众度过青黄不接的时节,其意图与市易法相同,只不过,市易法用于商业,而青苗法针对农民,应用的范围更广。该法宣称要“抑民豪夺”,实际上,民间的“豪夺”是否得以平息,尚未可知,官府却借机“豪夺”。青苗法初定“出息二分”即半年之息20%,实际执行之时,甚或更高。初定“不得抑配”,执行时,却不得不以“抑配”来完成指标,各等民户都被抑配青苗钱,强制纳息。青苗钱迅速转变为一种赋税—“别为一赋”。

免役法,即募役法,应充差役的平民,向政府交纳免役钱,由政府雇人充役。宋朝的差役又称吏役,是指州县公差和乡里吏人,原先按产业多少,分五等户,由乡村上三等户轮流充役。按民户的贫富确定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少,是宋代维护社会公平的一个原则。不过,在官府当差越来越艰难,当时有不少乡村上户因当差而赔钱,甚者至于破产。这正是王安石推行免役法的口实。但免役令全面推行之后,征取役钱的对象,由上三等户扩充到全民。役钱的收入大致稳定后,王安石又尝试恢复差役制,令民无偿服差役。时人对免役法的评价,褒贬参半,但与青苗法相同,免役法的重要结果,也是“别为一赋”。

宋王居正《纺车图》。画面前有老媪,双手引着线团,身后有一个席地而坐的儿童,当是家庭作坊的现场景象。

保甲法,是建立有序的基层组织(五百户置都保正,五十户置大保长,十户置保长)。以这些基层组织为单位,组织保丁值勤巡警,称“上番”,此制实行于全国。每冬十月至次年正月,保丁集中训习武艺,称“教阅”,此制在北方实行。保甲法直接实现了以民间的力量维持治安的目的,更进一步,革新者希望“教阅”能使农夫成为精兵,从而逐渐恢复征兵制,省下养兵的巨额费用。但这个期望,却从未达成。保甲法推行后,整个北方为此扰攘不安,河北等地保丁变乱之事很多。上番教阅,增强了不安定分子的作乱技能,但很不幸的是,却从未能证明这些教阅过的保丁能够争胜于战场——神宗元丰中对西夏作战固然未有机会宣力,徽宗大力重兴的保甲,也未见在北宋末年的国难中起衰振颓。

宣仁高太后为宋英宗之后,宋神宗之母。神宗死后,高后立幼孙哲宗,并垂帘听政,起用旧党司马光,贬斥新党,史称“元祐更化”。

所有这些条款,都有堂而皇之的名义。青苗则曰“抑民豪夺”、“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保甲则曰遵“先王成宪”,恢复寓兵于民之制;免役则曰与民休息,免使良民受官吏刻剥;市易则曰均平物价,“流通货贿”;方田均税则曰变赋税“偏重而不均”之故态。然而,这些名义应当是次要的,在新法推行以后,亦未见其实现。只有一点,是始终体现于所有条款的,即“理财”,并因而“富国”。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新法通过何种途径将各种条款都转为“理财”手段。以“开源”为名,推行农田水利与方田均税法,分别用来发展农业生产和扩大税源。但未看到实效,因为主要体现农业税收的“两税”,在熙宁以后并无明显的增长。以加强流通和抑制兼并为名,推行市易法和青苗法,用来强化政府在流通领域吸取资源的力量,这类手段非常见效。以减轻人民差役负担为由,推行免役法,因此新增了实际的税负。以减少政府运作成本为目的,实行均输法和保甲法,后者是北宋后期政府强力推行的政策,但因保丁无法代替募兵,也无法建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理财手段,其结果归结起来,主要是将流通领域的资源,从民间向政府吸纳,并且加重农民的税负。比如免役法可为政府带来多达八百万贯的收入,达到此前全部岁入的十分之一以上。青苗法岁收息至三百万贯,市易法岁收息一百五十万贯。三项相加,即可使政府岁入增加20%。这就是新政的主要结果,若我们将它看作是新政的目的,也不算是没有根据的。对于民间来说,除了“骚动”以外,更直接的是赋税压力大增。对于新政涉及的社会经济和财政诸方面作综合观察,那么,可以说是“生财无方,聚敛有道”。

“理财”而外,尚需对新政的其他侧面作些考察,以助我们对变法的真实意图有更深层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