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是庭前会议程序设置的首要价值,但公正是庭前会议程序的核心价值,当两者发生价值冲突时,应当以公正为先,同时兼顾效率。(三)庭前会议所解决的问题:程序还是实体庭前会议是为解决刑事审判的程序性问题而设计的,其是不是一定不能逾越雷池半步,丝毫不得涉及实体问题。但基于息诉止争,附带民事调解作为例外,可以依据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实体处理。......
2023-07-18
1912年底,十三世达赖喇嘛返回西藏时中央政府在拉萨已经没有一兵一卒,中央政府驻藏机构也已经完全撤出了西藏。英国政府认为这是加强自身对西藏控制的绝佳时机,对于民国政府遣使入藏的行为处处设置障碍,甚至断绝途经印度前往西藏的交通。其目的就在于隔绝中国政府与西藏地方的联系,使双方之间的隔阂难以消除,而自己在其中充当调停者以谋取最大的利益。而十三世达赖喇嘛以及西藏噶厦政府虽然积极谋求西藏独立,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力量难以和中央政府抗衡,“要确保西藏的‘独立’与稳定,就必须与中国达成一个政治协议。”[148]在西藏统治阶层中的分离分子看来,这所谓政治协议的达成必须借助英国人的力量向中央政府施加压力。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英帝国主义与西藏地方政府开始密切合作,“胁迫中国政府派全权代表重新议定西藏新约,但新约应由中、英、藏三边会谈。”[149]前文所引1912年英国公使朱尔典所提的《八·一七备忘录》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逼迫中国政府与英国及西藏地方达成协议,订立新约。
北洋政府于1912年12月23日对《八·一七备忘录》中的无理要求提出了五点正式驳复,认为“中国治理西藏确有全权”,同时声明:“中国并无改西藏为行省一节,中国政府对藏政府,纯以中华民国约法、前清宣统退位诏书及大总统誓言,并于十月二十九日复达赖喇嘛位号之命令为标准,不啻以全体人民之同意而实行五族一家之主义,与改建行省判为两事”;“藏地幅员辽阔,中国有履行条约维持治安之责,不能不酌设兵队,以辅警察之不足,唯未思在藏驻屯无限之兵队”;“中英两国对西藏已有1906年之《续订藏约》及1908年之《藏印通商章程》,均属国际条约,自应彼此遵守,实无订新约之必要”;“各国往来,外有交战行为,不适用断绝交通之手续,中英为友睦之国,而有此等举动,中国政府甚为抱歉,深望早日取消此议”。[150]中方对《八·一七备忘录》的驳复,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的决心,也为处理西藏问题划定了原则底线。此后,英国政府一方面积极支持西藏上层亲英分子的分裂行为,另一方面以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条件胁迫中国派代表参加中、英、藏三方会议。中国政府为了解决西藏问题,也不得不多次与英国进行外交交涉,“据历史档案记载,在1913年1月至7月间,中英两国就西藏问题进行了近20次谈判,其中重要的会谈有9次,英方强横无理,极尽干涉中国主权之能事。”[151]最终北洋政府被迫同意参会,并任命陈贻范为西藏议约全权代表。
北洋政府虽然同意参会,但在会议召开之前的中英会谈过程中,中、英双方便已经产生了难以协调的分歧。分歧主要针对西藏地方谈判代表的地位问题及其参加会议使用什么具体名称的问题。参与中英会谈的英国代办艾斯敦甚至声称:“现西藏已经与贵国脱离关系,将来应有何种关系,正当在西姆拉磋商,此次所派代表似可随便称之。”中方外交部参事顾维钧对此针锋相对,严加批驳:“西藏与本国关系,历史上确有标准,曾经贵国在条约上一再承认,在新约未立之前,旧约当然有效。由此观之,西藏代表不能自由命名,设其代表擅用全权大臣等字样,本国政府确难承认。”[152]至于西藏地方代表的地位,中方认为:“若准西藏代表以平等资格同时签字,是不啻承认西藏有主约之权,而等于自主之国,本国政府以为颇有窒碍。”英国方面则坚持中、英、藏三方平等,“势在必行,断无更改之理。”[153]在英国政府的强硬态度下,中国政府不得不妥协,转令陈贻范:“会议签约之际应力争中、英并列,藏员随同签押。”[154]
1913年10月13日,中、英、藏三方正式在西姆拉召开关于西藏问题的会议。出席会议的中国全权代表是西藏宣抚使陈贻范、副宣抚使王海平;英国全权代表为印度政府外务大臣麦克马洪,随员为前英国驻华公使官员罗斯、锡金行政长官查理斯·贝尔;西藏方面的代表是伦钦·夏扎以及台吉赤布·罗布汪杰、聂准堪穷旦巴达杰、达多娃等人以及拉萨三大寺的代表各一名。[155]
西姆拉会议的核心议题有两项:一是西藏地位的问题,二是所谓藏、汉边界问题。会议伊始,西藏地方代表伦钦·夏扎便抛出英、藏双方早已协商好的一份条约草案,作为会议讨论的依据。这一草案共包含六条主要内容:
一、西藏是一个“独立国家”,珍贵的保护神达赖喇嘛是西藏一切僧俗事务的统治者。西藏不承认1906年4月27日于北京缔结的《中英条约》……因为他既没有为此条约派一名代表,也没有在条约上签字。因此,西藏显然不受这三方政府的束缚。
二、关于中国与西藏之间的边界划定如下:从东北部日林(Zilling)米如岗(Mirugang)的石碑起,沿着发源于玛卿波拉(Mar-Chen Pomra)山的河流直到其大转弯处,再延伸到东南部金汤(Jintang)地区一个叫确丹噶波(mchod rten dkarpo,白塔)的地方,这是众所周知的。据新版英国官方地图,西藏的疆界如下:北部以昆仑山脉、阿尔泰山、柴达木山脉以及与阿尔泰山相连的荷西里(Ho shili)山脉、巴岗普陀(Ba-kang poto)山脉为界,直到青海湖北部,包括中国甘肃省边界的巴洛、霍尔果(Hor-kog)、瞻对、嘉戎-嘉卡(Gya-kag)-确杰(Cho-gyet)、卡拉(Chak-la)和大折多(打箭炉),南与四川和云南边界接壤,向西沿西藏边界到热玛(Rima)。这部分地区最近已被中国人称作西康。上述所有地区都是西藏的组成部分,这里是藏族聚居区。很显然,这些地区过去的土地财产应当归还给西藏人。
三、1893年12月5日和1908年4月27日的印藏通商章程,由英藏政府共同协商同意后修改,中国不得过问前述《通商章程》。
四、由于中国官员和军队的压迫,已经给西藏人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今后,不允许中国官员和军队驻在西藏,若驻在西藏,一切费用由中国人负担,西藏不供给任何财物。因此,为了确保两国之间的和平,中国的驻藏大臣和其他官员、士兵和移民将不允许进入或驻在西藏。经过西藏政府的批准和许可之后,中国商人方可进入西藏。
五、蒙古与中国寺院及其他宗教团,既认达赖为教主,此后一律悉仍照旧。
六、中国政府要尽快赔偿从西藏政府那里夺取的钱财和用武力勒索的瞻对税款,赔偿毁坏民房、损害和夺取寺院财产以及给尼泊尔、拉达克的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严重损失。为此,将开列一张财产损坏清单,并开列数张康区财产损失清单,西藏政府不能忍受这样的损失。[156]
西藏地方政府抛出的这个草案,将元代以来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政治领属关系歪曲为供施关系,实际上是要求各方承认西藏独立。并且它还妄图将今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的藏族聚居区从中国划分出去,建立一个所谓的“大西藏国”。中国政府当然不能接受。中国政府代表陈怡范在第一次会议结束五天后就此提出了七点驳复:
第一,缔约各方一致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对此,西藏政府与英国政府不得制造纠葛。过去中国对西藏的统治,西藏仍需照旧予以尊重。对此,英国政府也应做出承诺。中华民国允许不将西藏改为中国的行省。英国政府亦不得将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区划入英国范围。
第二,中华民国政府得委派长官一人长驻拉萨,其权限与待遇仍按旧例,并得设卫队2600名,其中1000名驻拉萨,其余1600名由该长官斟酌分驻各处。
第三,西藏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的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人进行交涉。但根据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第五款所载(并经1906年《中英藏印续约》所肯定),对英国商务委员会与西藏官员会晤及商谈有关商务事宜等,不予限制。
第四,西藏区域将来划分办法须照傅嵩炑所绘之藏省图为核商,现附上大体界限的图略一份。
第五,印藏各章程可以修改,但须三方面会同商谈。
第六,西藏官员没收或监禁之中国官民产业允一律释放还给。
第七,中国、西藏之僧俗均彼此自由往来,与前无异。[157]
对比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提出的六点主张与陈怡范的七点驳复,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根本不具备谈判的基础。在西藏地位问题上,西藏地方积极谋求所谓独立,不承认中国政府对西藏所拥有的主权。而中国政府的底线是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不设行省,但决不允许分裂。以调停者自居的英国政府则坚持在《八·一七备忘录》中所持立场:“承认中国在西藏确有宗主的地位,但不承认中国有干预西藏内政之权。”[158]关于西藏区域的划分,西藏方面“根据英方的指导,将西藏语及西藏文化影响所到之处,全部纳入西藏的范围,超过了清代驻藏大臣管辖区域,把向来属于四川管辖之巴塘、里塘、打箭炉及部分青海、甘肃属境全纳入了西藏的疆界之内。”[159]西藏疆域本属中国内政,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本属荒谬之事。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民国政府虽然同意就此谈判,但绝不愿将西藏失控的局面扩大到甘、青、川、滇等地,绝不可能满足西藏地方代表的要求。
1914年2月17日,英国方面第一次提出了划分内、外藏的意见,妄图以此来弥合各方的分歧。英方代表麦克马洪提出:“18世纪以来,中国在西藏确有若干的管辖权,巴塘确为中藏之分水岭,可是自昔至今,中国与西藏的关系也确可以分别为二:一是中国势力偶及之处——即内藏,一是中国仅能颁布命令空文的范围——即外藏,这两个范围的政治地位既有所不同,办法也随之而异。中藏双方最妥当的解决方法是:中国承认外藏自治,西藏承认中国在内藏仍有若干权力,以恢复并保有其历史地位。”[160]麦克马洪所划定的藏区与中国内地分界线,“大体从念青唐古拉起,包括青海、甘肃南部到四川西部,直到云南与缅甸交界,然后折向不丹与西藏交界处止。这条线以红线划分。在这条线内又以蓝线划分内外藏。内藏包括西康一部分,川边云南和大部分青海;外藏则是阿里、藏、卫及西康大部分。”[161]内外藏划分的实质是“以金沙江划界,江以西地区(包括青海玉树)为外藏,完全脱离中国;江以东地区包括青海、西康、甘肃、四川、云南之藏区为内藏,由中国和西藏共管。”[162]
通过内外藏的划分,英国妄图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以内藏作为缓冲区隔绝西藏与蒙古的联系,以防止沙俄利用蒙藏关系将势力渗透到西藏,实现自己单独控制西藏的野心。“由于蒙藏条约及中俄蒙条约的产生与内外藏的划分,英国害怕俄国利用蒙古渗入西藏,麦克马洪决心用广阔的中国领土把蒙藏隔离开来。因此,麦克马洪抄袭俄国划分内外蒙的故技,企图分裂西藏,使外藏像外蒙一样自治,成为中国与英属印度的一个缓冲地,同时在中国甘肃之外增加一层在外藏与俄国影响下的外蒙之间的缓冲”[163]。二是在红线划到云南与缅甸尖高山一带后西行到不丹和西藏交界处的一段界限,实际就是以后非法的麦克马洪线。这条线把中印传统“边界”向北推移了大约100公里,把历史上长期属于中国的9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归英属印度。但在会谈中,这段界限是作为藏区与中国内地分界线来讨论的,中国代表并未察觉其中的阴谋,为其后英国与西藏地方秘密交易攫取我国领土埋下了伏笔。
1914年3月13日,英国谈判代表麦克马洪正式提出以划分内外藏为核心内容的《调停草约》(十一款)。草约电达北京后,北洋政府外交部答复陈贻范:“界务仍有争持之处。”认为对于具体内外藏界限的划分还须继续进行外交努力,以最大限度地争取权益。4月27日,马克马洪将《调停草约》(十一款)略作修改后作为最终的谈判草案提交,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西藏分为内藏外藏两区;(二)承认中国对全藏之宗主权,但中国不得改西藏为行省;(三)英国不吞并西藏之任何部分;(四)承认外藏自治,中国不得干涉其行政,不派驻军队及文武官员[惟下(六)除外],不办殖民,英国在藏也不为此事,但仍保留商务委员及一定数量卫队;(五)拉萨之西藏中央政府对内藏仍保留已有之权,包括管理大多数寺院,任命各地方长官,但中国可向内藏派遣军队、官吏或办殖民;(六)中国仍派大臣驻拉萨,卫队限300人;(七)允许江孜之英国商务委员赴拉萨解决在江孜不能解决之事。[164]
西姆拉会议久拖无果已经让英帝国主义者失去了耐心,抛出这一草约后,麦克马洪向中国谈判代表下了最后通牒:“西藏代表已草签协定草案,如果中国代表拒绝签署,英国和西藏代表将签署,并删掉主要都牵涉到中国的利益的第二和第五条款,如果是这种情况,两国不再与中国商议有关他们自己的事务。”[165]为了避免谈判破裂,迫于无奈的陈贻范决定在草约上签字。但在签字前进行了声明:“画行(签字)与签约为两事,签约非奉政府训令不可,获英方允可,随即从权画行。”[166]北洋政府获悉陈贻范在草约上签字以后,立刻电令:“执事受迫画行,政府不能承认,应即声明取消。如英员愿和我续商,仍应接议,中国不愿遽行停议。”[167]同时,电告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令其向英国政府声明:“陈使为势所迫,以个人不正式之画行,本政府不能承认。仍希望根据前电,向英政府交涉,请其电英员按照中政府业经让步办法,接续蹉议为要。”[168]英国政府则坚持:“本国与西藏两政府应视为该约一经画行便即定议,倘中国专员不能将三方之约签押,则由英、藏两国专员单独签行。本国兹应声明,倘中国仍不附和,不肯将了结此项会议之约签押,则中国不能享三方条约内所思及之利益。”[169]
1914年7月3日,三方代表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中国代表陈贻范奉命拒绝在草约签押,并且向英国及西藏地方代表严正声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牍,本政府一概不能承认。”[170]至此,历时近八个月之久的西姆拉会议由于中国代表拒绝签约而宣告破裂。其后,英国代表麦克马洪与西藏代表夏扎单独签订了非法的《西藏议约》,也就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西姆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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