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微课资源开发的具体情况6.1法律及其历史发展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识法律的基本内涵是形成法治观念的基础启发学生对“法”的思考课堂讲授法导入本章学习目的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023-08-29
习近平在2019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举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信息革命成果,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3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根据座谈会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9—2023年)》的相关要求,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关键在教师。其中“思维要新”,就是对教师提出要学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创新课堂教学,给学生深刻的学习体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在这样的学科发展大背景下,针对2018年版教材的新变化,学科组对微课资源进行了二次开发和更新,本轮教学设计根据教指委的专题教学指导方案为依托,既有专题教学的框架,也能将微课教学的灵活性凸显。
(一)贵州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年版)第六章微课资源开发的具体情况
【序号】6.1
【微课名称】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认识法律的基本内涵是形成法治观念的基础
【重难点】启发学生对“法”的思考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内容】导入本章学习目的
【教学实施过程】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大学生肩负着重要责任,在漫长的文明演进中,法律发挥着特殊的社会规范作用。认识法律的含义及其历史是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形成法治观念的基础。
汉语中的法的古体字是灋,三点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廌是懈廌,是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在《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据说,廌这种神兽它能够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独角去点触理曲的人。在我国的古代法典只有刑法,所以法和刑是通用的。战国时代,魏国的李悝撰写了一本《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商鞅也是魏国人,商鞅青年的时候,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坚定的实行者。秦孝公发布求贤令以后,商鞅就带着李悝的《法经》到秦国了,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商鞅在秦国开始了意义重大的变法活动。公元前359年,商鞅依照《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六篇,历史上成为改法为律。此外,秦国还包括了大量的法令。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为什么要把法改为律呢?律字原意是指定音的竹笛,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立足于法令法律,起始于战争中的军律,而军律来源于音律,战鼓之音为军令,配以军功赏罚之律,最终演变成了法律的律。秦国改法为律,就是将军纪军令之律,以法律形式拓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目的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应性,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现在我们说的纪律、自律也有这个意思。商鞅改法为律,在《唐律疏议》中有记载,所以法与刑通用,也与律通用。清末变法,引进日本的说法叫法为法律,法和法律开始通用,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在法律的含义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法律产生的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方式。一方面,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方面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第二,法律实施的保障。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在保证法律实施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法律的经济基础。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比如,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不可能有专门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也不可能有完备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第四,法律的意志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整体性,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一部分意志。除了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中。第五,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
简言之,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五种社会形态中,有阶级和国家的社会形态有四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历史上有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序号】6.2
【微课名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认识法律运行的四个环节
【重难点】法律执行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
【教学实施过程】
大家在生活中可能注意过这样的场景,2014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曝光了700元网贷变成50万、银行卡贴一下就没了、售后服务套路多等不良商家坑害消费者的典型案例。在后续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不良商家进行查处的新闻。上面这些场景,用一个法律概念来概括,那就是法律运行。
所谓法律运行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整个过程。具体说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
第一个环节:法律制定。法律制定简称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始环节,立法质量怎样直接关系到法律运行的效果。宋朝政治家王安石曾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治就是良法善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能制定法律。只有那些根据《宪法》《立法法》等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可以立法。比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政府等。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主体不同,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也有高低之别,这被称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下位法依据上位法来制定,且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这样,我们制定的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才能称为一个完整的、协调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同时立法要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
第二个环节:法律执行。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管理行为也属于执法活动。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执法主体,仅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就有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多个部委,每个部门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依法行政,致力于打造法治政府。
第三个环节: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且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处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来实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生命线,人民形象地把司法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个环节:法律遵守。法律遵守简称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以及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守法对于法律的实现意义重大。只有各类主体都能严格依法办事,书本上的法律才能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法律当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才能变为现实,才能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要求的理想法律秩序。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还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法律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拥护,从而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就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在新时代,我们要努力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序号】6.3
【微课名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从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导入,讲授宪法相关知识
【重难点】宪法的特征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国家宪法日的主题及宪法的基本特征
【教学实施过程】
同学们,先问一个小问题,你知道12月4日是什么日子吗?对,是国家宪法日。为什么要把这一天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呢?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同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正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从2014年开始,国家每年都在宪法日前后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开展主题鲜明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14年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2015年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2016年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7年的主题是培育宪法信仰、建设法治中国。2018年主题是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2018年3月17日,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之后,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宪法宣誓。为什么我们要设立国家宪法日?为什么要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呢?这主要是为了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国家有那么多法,为什么独有宪法获此“殊荣”呢?这就要说到今天的主题了。那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普通法相比,宪法至少在三个方面显示其根本性。第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这些内容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例如,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问题。刑法主要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以宪法的指导思想为例,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我们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如新发展理念、国家发展目标、新型民族关系、新型国际关系处理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载入宪法序言,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第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的修改更严格。首先,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其次,修改宪法通过的程序更严格,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以2018年的宪法修改为例,建议大家到中国人大网查看王晨同志在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非常详细地介绍了《宪法修正案》的产生过程。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组长的宪法修改小组,经过广泛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形成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大会审议以2958票赞成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现在大家明白了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意味着什么了吧?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个是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比如,《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劳动法》第一条则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普通法律中,往往在第一条开宗明义都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另一方面,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不抵触,这是保证一个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比如劳教制度的废除,是因为这个制度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总之,宪法作为国家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其内容的根本性、制定和修改的更严格性、效力的最高性彰显了其根本性的属性。作为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树立尊崇宪法的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序号】6.4
【微课名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突出宪法地位、宣传宪法观念
【重难点】全面依法治国的五项原则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突出政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知识
【教学实施过程】
什么是原则?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则是指人们说话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宪法规范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遵守等环节起指导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条:
一、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对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识的高度统一。
二、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立场和一贯主张。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庄重宣告。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生存发展的必需。人权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庄重宣告。同时,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权利和自由。多年来,我国在完善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推动了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四、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法治是对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近年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体现了民主,也体现了集中。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的关系体现出来。一是人民与人大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也就是说,从民主运行的过程层面来看,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到行使国家权力都是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二是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是说,从国家政权的组织层面来看,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人大产生一府一委两院,其运行逻辑正是基于人民集中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根本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三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也就是说,从国家组织的结构层面来看,民主集中制体现为国家实行单一制机构,既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的五条基本原则。
【序号】6.5
【微课名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新十六字方针告诉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应如何具体展开
【重难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内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教学实施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之重大战略部署。它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说,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其中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新十六字方针,它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要着力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统筹推进。
一、科学立法
为什么要提科学立法的问题?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立法是法治之始。先有立法,然后才有法律的实施,有良法才可能有善治,如果立法质量不高,便很难说法治能够发展得好。二是就立法本身来说,它很重要。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过程其实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资源进行分配和配置的过程。其内容事关国家、社会和个人所能享有的利益。蛋糕分得好,大家各得其所,社会秩序便可能好。反之,则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乃至政权更迭。三是我国现在的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恰恰存在各种问题。比如有的法律法规反映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立法过程中存在部门化倾向。那么,如何才能做到科学立法呢?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立足我国实际、把控全局的制度优势。二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比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等。三要加强和完善立法前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二、严格执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立,百犯而必施;令行,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有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讲严格执法主要是针对在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社会上对这些事情议论很大,也可以说深恶痛绝。如果不加治理任其蔓延,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权威乃至存在的合法性都成问题。推进严格执法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一是依法定权。也就是把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等法定化、规范化。二是针对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出台相应的措施。比如加强合法性审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三是推进综合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防范措施。四是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定期轮岗等措施以防止权力滥用。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阳光底下无腐败,也便于社会监督。
三、公正司法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往往被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和终极追求。但是,现实中有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导致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社会上也是议论多、意见大,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其实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等。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有序推进,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排除干扰;二是优化司法权配置;三是推进严格司法;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全民守法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经过长期以来的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也毋庸讳言,距离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相去甚远。推进全民守法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采取的重大举措包括:一是强调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二是推进全民信法守法;三是全社会协同推进学法用法、坚持守法,激励机制和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相结合,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作用,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制度。
【序号】6.6
【微课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从道路问题导入本课例的研讨
【重难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在哪儿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内容】五个坚持
【教学实施过程】
道路问题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只有方向正确、道路正确,才能推进我们事业,实现我们的目标。相反,方向和道路错误,就会误入歧途,甚至葬送我们的事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讲,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此,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具体来说,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全面依法治国,方向道路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不能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对立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将其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最后,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具体来讲,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幸福、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在法律制定方面,要保证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到体现,保证人民要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使每项立法都体现人民意志,都得到人民的拥护。在法律实施方面,确保立法上体现的人民意志得到实现,要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种程序性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在法律遵守方面,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首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一要做到违法必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责任。要做到非歧视、无差别对待。只要是正当权益诉求,就应当在法律上得到平等对待。只要是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平等保护,特别要强调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其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管职务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都要严格按法律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律制度没有例外。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推动二者相互促进。一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及其对法治的滋养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二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三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从我国实际出发,并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而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
【序号】6.7
【微课名称】法治思维的含义及培养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从社会治理的几种方式的对比上论证法治思维的合理性
【重难点】法治思维的含义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法治思维的含义及培养途径
【教学实施过程】
2014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这里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实际上就是法治思维的体现。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思考问题的一种特点和风格,我们称之为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就是指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情感、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利益关系与法律的价值、规则、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除了法治思维以外,人思考问题还有其他的思维模式,比如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经济思维等。其中政治思维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的核心是成本与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在多数情况下,按照法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的结论。比如,父母是否应当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呢?很显然,这是应当的。因为按照法治思维,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按照政治思维,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按照道德思维,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道德和亲情的基本要求。按照经济思维,养儿可以防老,也是一件很划得来的事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无外乎人情。即法治思维与其他思维的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法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其他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一个有恩于我的人向我借钱,我有钱但我拒绝了,这在道德上被认为是忘恩负义,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但在法律上,我却享有拒绝与他人订立借款合同的权利,这就是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冲突。又比如要在城区建一座水泥厂,这件事若单从经济角度来看,可能会产生经济效益,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因为它将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市民身体健康,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因而,此举虽然从经济的角度看是好事,也不能付诸实施。所以,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治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经济、政治的原则来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培养法治思维还必须抛弃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治理国家,以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为最高权威,是统治者个人或者极少数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其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
相传在春秋时期,有这样一个故事,讲的是鲁国国王出巡,处理羊群失窃案时,久查未决。后来有人告发,使案件成功告破。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个人是他父亲,国王大怒,为子不孝父母者与为臣不忠君王者同罪,告父即不孝,不孝即不忠,不忠即犯国法,犯法则当诛杀。可怜的告发人被揪出去杀了。很显然,鲁国国王的判案是不辩自明的人治,这种治理方式法随君出、言出法随、言出法废,除了出错率高之外,往往导致人亡政息、难以为继。有鉴于此,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告诫党和人民,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人治“危险得很”,人治“靠不住”。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深刻精辟的阐述,不但高度总结了中外历史的基本经验,也深刻地表达了我国未来发展必然追求,推行和践行法治的坚定信念。
总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必须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守住法律底线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和培养法治思维方式。
【序号】6.8
【微课名称】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突出问题导向、联系学生实际
【重难点】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内容】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和内容
【教学实施过程】
法治思维就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从法治角度出发,做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属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指的是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指的是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一般来讲,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力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首先来看法治思维的第一个内容: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它体现了法治思维的工具理性,而这种工具理性又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来看一段视频,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这些曾经位高权重、显赫一时的国家高级领导干部违了法、犯了罪,照样要被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这些人违法犯罪是因为腐败问题,那么他们为什么会腐败呢?并不是他们天生就是腐败分子,而是因为他们手中的权力在作怪,这就涉及到法治思维的第二个基本内容:权力制约。权力制约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价值属性,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政治家阿克顿勋爵则认为,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谓绝对的权力,也就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因此,为了防止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做到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当然,我们讲权力制约的本身,并不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涉及到法治思维的第三个基本内容: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价值属性。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在当代中国,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和权力保障密切相关的,这就涉及到法治思维的第四个基本内容:权利保障。权利保障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价值属性,反映了法治的人文关怀和终极价值目标。权利的法律保障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在当代中国,无论是法治国家建设,还是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权利保障思维都放在了一个极为重要、突出的位置上。而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这就涉及到法治思维的第五个基本内容: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它体现了法治思维的工具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做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这样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总之,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成员应当具备的一种思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法治思维能否深入人心。青年强则国家强,法治兴则国家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希望寄托在青年身上,让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养成法治思维方式,不断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中国建设,用双手谱写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
【序号】6.9
【微课名称】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在解释法律权威的含义的基础上,提出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重难点】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法律权威的四个基本要素
【教学实施过程】
我们先来看一个磨坊主告国王的故事。讲的是在19世纪的德国,国王威廉一世在波兹坦郊外行宫眺望远处的风景时,被一座又破又旧的大风车磨坊挡住视线影响了心情。于是,他准备出高价买下这座磨坊并拆除它。谁成想,磨坊的主人多少钱都不肯出卖。恼羞成怒的威廉一世派出卫队强行把磨坊拆除了。倔强的磨坊主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擅用王权,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责令被告在原址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误工等损失。判决宣告后,威廉一世意识到:如果他不执行判决,将会带来法律不被遵守的恶果,而一旦法律可以不被遵守,最终危害的将是秩序和王权。经过痛苦的权衡后,威廉国王履行了该判决:在原址上重建了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了原告的损失。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国家中地位最高的、最有权威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王的权力也应受到法律权威的约束。那么,什么是法律权威呢?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法律占有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法律才具有权威;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只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法律才具有权威。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只有法律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遵循,法律才具有权威;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只有法律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法律才具有权威。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最主要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那么,如何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呢?首先是信仰法律,法律要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必须全社会信仰法律。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处死刑,临刑前他的好友和学生们挖了条地下通道并买通看守,准备帮他逃走。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法律是神圣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如果法庭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可以被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坏的不仅是法律,也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之后,苏格拉底按照雅典法律饮下一杯鸩酒,面带微笑而死。苏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坚守了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向后人诠释了什么是高尚的法律品格和法律修养。这说明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能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其次是遵守法律。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必须有社会公众遵守法律,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否则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和权威性。犹如一纸空文,称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
再次是服从法律。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因此,真正能确立法律权威地位,并保证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可、接受并自觉服从。所以,大学生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维护法律。党的十八届四种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中国的未来在年轻人身上。因此,大学生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揭露、勇于抵制,消除袖手旁观、畏缩不前的恐惧心理,抵制遇事回避的惧法现象,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
总之,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让我们尊法崇法、学法护法,共同建设一个充满生机、成就辉煌的法治中国。
【序号】6.10
【微课名称】法律权利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权利的内涵
【重难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内容】法律权利的特征
【教学实施过程】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民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多方面,其内容、种类也是不同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其中重要的一类。简单地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是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人。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包含多种要素,具有丰富的内涵。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来理解它,从而形成不同的观点和解读。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其一,“资格说”。这种观点把权利理解为某种“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等。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才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他人提出某种主张,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力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其二,“主张说”。这种观点把权利理解为某种“主张”,即正当性的、合法性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其三,“自由说”。把权利理解为某种“自由”,即法律所允许的自由,那就是——有限制的、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既包括意志的自由,同时也包括行动的自由。其四,“利益说”。这种观点把权利理解为某种“利益”,也就是由法律所承认并保障的利益。其五,“力量说”,也称“法力说”。这种观点把权利理解为某种“力量”,即法律力量,这种力量由法律赋予,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的利益。其六,“可能说”。这种观点把权利理解为某种“可能”,即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有权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既包括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也包括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和保障的可能。其七,“规范说”。这种观点把权利理解为某种“规范”,即由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和尺度,是权利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其八,“选择说”。这种观点把权利理解为某种“选择”,即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承认一个人(即权利人)的意志或选择,优越于他人(即义务人)的意志或选择。换句话说,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以上8种对于法律权利的不同理解,形成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应该说都包含着合理的因素和成分,对于我们认识法律权利都有所帮助。但是它们也往往仅从某种视角某个层面来进行解读,很难形成对法律权利的全面理解和完整认识。
从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合理认识,我们可以给法律权利的概念作这样的概括和界定。法律权利,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一般来讲,法律权利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也就是说,权利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它的产生、发展和实现不可能脱离或超越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这样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强调物质的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所在。一般来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法律规定的权利会越来越多,权利实现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我们决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的赋予和权利的实现。那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第二,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它的社会制度、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与之相应的法律权利,在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等各个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比如同是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当中,表现形式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就拿财产权利来说,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首先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拿婚姻权利来说,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少数一些国家并未对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作出法律上的规定。因此,我们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去抽象地认识和理解法律权利。第三,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和显著的特征。第四,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事,不能不择手段、不得滥用。权利人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即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限度、方式和程序。权利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超越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属于滥用权利。滥用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要负法律责任。
【序号】6.11
【微课名称】法律义务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引导学生培养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
【重难点】法律义务的特点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法律义务的内涵、履行及特征
【教学实施过程】
义务和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相对应,在学习了法律权利之后,我们来看法律义务。我们可以给法律义务作这样一个概念的界定:法律义务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作为社会义务的一种,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义务的履行方式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作为,作为就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比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二是不作为,不作为就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比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我们一起来看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两条都是规定学校等主体对未成年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履行第19条规定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作为,即实施积极的行为。相反,履行第21条规定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也就是不得实施某种行为。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讲,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比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以前,农民承包和耕种土地,是需要缴纳公粮和纳税的,现在这些义务不但已经免除,而且还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再比如,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家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又比如,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现代交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更多利益和便捷的同时,维护信息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等方面的义务也会相应地增多。第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有些国家处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一定的兵役,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再比如,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第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文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等事项,必须由国家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不得通过行政法规减损公民的权利。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义务法定的原则和理念。坚持义务法定,是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第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因为法定的情形而发生变更、消灭,或者产生新的法律义务。关于“变更”的情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也就是说,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人的义务会发生变化,可能变更为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消灭”的情形,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财,但由于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张和行使债权,那么,债务人原来承担的强制性偿还义务就转化为自愿性偿还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期限内,债务人承担的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而超过法定期限以后,债务人承担的只是自愿偿还的良心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偿还,那么,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偿还的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债务人的法定偿还义务已经消灭。再如,我国刑法中有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就消灭了。关于“派生”的情形,比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当场逃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并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个刑事责任,就可以看作是派生出来的新的法律义务。
【序号】6.12
【微课名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引导学生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及其关系是法律的核心问题
【重难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的五个要点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用案例说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的五个方面
【教学实施过程】
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那么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形象地说,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既有所区别,又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一方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立的,二者相互区别,彼此分离。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这是它们之间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会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具体来说,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比如,只有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权利。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比如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来自于他先前取得债权人财物这样的行为。其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立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的,并且这一价值目标的直接体现,就是对权利的宣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权利是目的。当价值目标得以确立,并且由权利加以体现之后,义务的设定就是必不可少的。单纯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障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义务的设定成为权利实现的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义务是手段,目的为手段设定指向,手段为目的实现提供保障。目的和手段是不可分离的。离开了法律权利这一目的,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这个手段,法律权利就失去了实现的保障,权利的实现就是一句空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都有从事这些行为的权利,并且都有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的义务。没有后面的义务手段,很难保障实现前面的权利目的。因为,如果夫妻双方都想拥有属于自己的自由,但又彼此限制或干涉对方的自由,那么,双方的自由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最后,有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的关系。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说明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进行劳动和接受教育的行为,既体现为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体现为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说明,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是一项法定职责、法律义务。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正如第34条所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条还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说明,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进行监护,是一项法律资格、一项法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非依法不得干涉和剥夺。由此可见,从一定意义上讲,监护既可以被视为一项法律权利,又可以被视为一项法律义务。又比如,老师为学生上课,既是行使教学权利也是履行教学义务,同一个行为,既具有权利的性质,又具有义务的性质。现实生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复合的情形是很多见的。其实,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法治国家里,不存在某些主体只享有法律权利而不承担法律义务;也不存在某些主体只承担法律义务而不享有法律权利。通过学习,我们说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序号】6.13
【微课名称】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章节】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组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重难点】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教学实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应该成为新时代大学生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一)知悉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社会等诸多方面。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达权、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比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表达权,它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
2.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比如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赋予公民住宅安全权,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
3.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私有财产权、继承权。比如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简单讲就是公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享受社会经济福利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比如,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是宪法赋予公民休息权,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等。
(二)明确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
行使法律权利应依法进行。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界限,超出这个界限,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或者损害到国家、社会的利益。
1.权利行使目的要合法
行使法律权利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公序良俗,不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及法律价值的实现。例如,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思想自由,公民不能将该权利作为打击不同意见、散布不法言论的手段。
2.权利行使限度要合法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限度的,例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何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会受到法律追究。
3.权利行使方式要合法
权利行使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也有以行为的方式;可由权利主体直接行使,也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间接行使。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依照法律规定。
4.权利行使程序要合法
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例如,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做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步骤和环节。
二、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首先,知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除了在各个部门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义务外,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另外,公民还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其次,明确违法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一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财产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对行政违法者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后者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三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到刑罚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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