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微课的教学设计的主要问题在开发微课的最初一段时间内,由于不同教师对微课的认识有所不同,开发设计出来的微课作品也就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形态,有的作品几乎完全沿袭传统精品课程录制的技术路线及制作方式,没有完全体现微课的独特特征。从教学设计的角度进行分析,思政课微课的教学设计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第一,选题不恰当。......
2023-08-29
【序号】5.1.1
【微课名称】“法律篇”导入
【章节】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教学组织】课堂讨论“苏格拉底之死”
【重难点】启发学生对“法”的思考
【教学方法】课堂讨论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导入本章学习目的
【教学实施过程】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由于苏格拉底经常指出别人的无知,招致了一些心胸狭隘的人的嫉妒和怨恨。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判处了苏格拉底死刑,罪名是“不敬神”和“蛊惑青年”。执行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朋友们劝他逃走,他们买通了狱卒,为他制定了周密的逃走计划。令人吃惊的是,苏格拉底拒绝逃走。他说:“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不生效力、被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就这样,70岁的苏格拉底喝下了毒酒,平静地离开了人间。
讨论:你怎样评价苏格拉底的做法?
【序号】5.1.2
【章节】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
【教学组织】提出问题:何为“法”?何为“律”?
【重难点】“法”的词源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灋”包含的三层意思
【教学实施过程】
在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称为“法律”。据我国第一部文字工具书《说文解字》记载,汉语中“法”字的古字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可见,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平之如水,从水”意指法代表公平。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在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的人,所以“去之,从去”。这是古代人常使用的一种裁判方式,即借助“神意”来判断某人是否有罪。
关于法的语源——“灋”,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公平、正义。第二,法是一种由“廌”这种怪兽公平裁判争议的活动,当人们的行为不端,需要怪兽加以处罚。第三,法律的产生与实施离不开“廌”这一怪兽,它是权威和社会强制力的代名词。与“法”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序号】5.1.3
【章节】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教学组织】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重难点】法的本质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法的四个本质特征
【教学实施过程】
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第一,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范(制定、认可)。社会规范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一类是人为形成的,如政策、纪律等。法律就属于后者。但法律和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又有不同,它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任何法都是由国家颁布的,体现的是国家权威。第二,由国家保证实施。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这种强制有两种表现(违法行为、合法行为)。第三,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首先指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这种整体意志一般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集团(在现代社会主要是政党)来集中的。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第四,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社会生产方式等诸方面,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生产方式。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序号】5.2.1
【章节】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教学组织】师生对话式学习,启发学生思考并提出问题→解读问题
【重难点】法的形成原因
【教学方法】问题探究法
【教学内容】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社会没有法→为什么原始社会没有法
【教学实施过程】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被国家和法所代替。
法形成的原因:
首先是经济原因: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产品交换;私有制产生。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与农业分离。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的出现。
人类社会的初期,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原始人群内部只存在按性别和年龄划分的自然分工,没有社会分工。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推动下,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且每次大分工都推动着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发生在原始社会后期,指游牧部落从其他部落中分离出来。在此以前,交换只是偶然的现象,游牧部落出现后,它所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他原始部落多,而且种类也不同,从而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这次大分工,有力推动了商品交换的发展,也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指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发生在原始社会末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金属工具的采用,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手工业生产,如纺织、榨油、酿酒、金属加工和武器制造等,它们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这次大分工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使直接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开始出现,并使商品交换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加速了私有制的产生和原始社会的瓦解。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指原始社会瓦解、奴隶制社会形成时出现的一个不从事生产而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商人阶级。商人阶级的出现,缩短了商品买卖的时间,扩大了商品的销路,又一次推动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
其次是阶级原因: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立阶级出现;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关系。
最后是文化原因:文字的出现及其广泛使用。
【序号】5.2.2
【章节】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教学组织】以案例来列举奴隶制法律的几个特征
【重难点】奴隶制法律的残酷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奴隶制法律
【教学实施过程】
奴隶制法律: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如保留血亲复仇。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如奴隶主对奴隶的任何处置,甚至杀死都不构成犯罪。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如罗马法规定有烧死、钉在十字架上和放到角斗场让野兽撕咬吃掉等酷刑。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奴隶制法公开规定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我国奴隶制时期,不同等级的人不仅有不同的地位,而且在服饰、乘舆和用具上都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在诉讼过程中也体现等级特权,规定大夫以上的贵族“不躬做狱讼”,可以派下属或子弟代替。如汉谟拉比法典——“世界上最早最系统、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但“如果贵族阶级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合505克)。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则要遭割耳”。
【序号】5.2.3
【章节】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教学组织】以中国古代法律的具体表现来介绍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封建制法律
【教学实施过程】
封建制法律:
第一,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首先,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其他财产权,维护农民、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我国封建制时期,封建土地所有权包括封建制国有土地(即所谓“官田”)和封建主的私田。它们是我国封建制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如《汉律》规定,官田不得买卖,如盗卖官田者处以死刑;私田虽然可以买卖,但侵犯私田也要处以重罚。在维护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方面,封建制法也有重要作用。如商鞅变法时便明文规定:“使民无得擅徙”,即不准农民自由迁徙,对脱籍逃亡者处以刑罚,目的在于把农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
第二,封建等级制度。
封建制法赋予不同等级的人以不同的地位,从而为上层等级带来各种特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恩荫制是封建特权的突出体现。恩荫是指封建贵族官僚子弟凭祖先的官爵而享有做官的特权。到魏晋南北朝,更实行“九品官人法”,上品可以世世代代做大官,下品只能当小官,恩荫制广泛流行。
第三,维护专制特权。
为了有效地维护封建制经济基础,必须维护封建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封建主的全部政治权力都是为了迫使农奴及其他劳动者服从自己的统治,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如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中历来有“十恶”之称,即10种最重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犯罪是被认为不可赦免的罪行,俗称“十恶不赦”。“十恶”的内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宗法关系,直接、间接地维护封建政治统治。
第四,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封建制法把奴隶制时期既已形成的残酷刑罚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在中国,封建制法的残酷性特别表现在罪行繁多、刑罚残暴和滥施刑罚等方面上。不仅罪犯本人受到刑罚,且有“夷三族”、“诛九族”等株连制,一人犯罪,株连全家、亲朋和邻里。
【序号】5.2.4
【章节】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教学组织】以知识点来介绍资本主义法
【重难点】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法系、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
【教学实施过程】
资本主义法律:
第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欧美近代史上,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和发展道路方面的区别,在资本主义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的法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承袭古罗马法律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它们才是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是有约束力的。
其次,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来说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再次,法官权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根据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根据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本案件的法律规则,即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最后,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第三,资本主义法律的三个原则。
首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不论是大陆法系法律还是英美法法系法律,也不论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列为序言)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是十分典型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在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第17条)。
其次,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关系本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满足本人消费、交纳地租和赋税而进行的生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因此,市场经济也就是自由交换的经济,它在法律上就表现为一系列契约订立和履行的总和过程。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级特权和专制王权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不相容的,也是与契约自由原则不相容的。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不仅为重新安排和调整经济生活提供了新的准则,也由此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重新安排和调整提供了参照,从而,现代文明、现代法制的第一种形态——资本主义文明和法制才能得以确立。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在形式上给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但是,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它只意味着决定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因此,契约自由对于资产阶级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对于普通工人则只有部分意义,它是以契约自由的形式实现的经济强制。
最后,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一个重大特征是:在形式上、法律上,不论资本家或工人、富人或穷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归结为“人权”。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都属于资产阶级民主的范畴。在评价资产阶级民主时,应该看到它具有历史的进步作用。与中世纪制度来比,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一方面,它是反对封建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割据以及为封建统治效劳的宗教神学的,促进国家新兴资本主义的成长;另一方面,它使无产阶级有可能团结起来,向资产阶级开展广泛的斗争。但是,它的本质是狭隘的、骗人的民主,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因为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从根本上说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是供资产阶级享受的,而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是没有物质条件保障的。如美国的选举,一人一票,你能投出自己阶级的代理人吗?工人阶级的代表有钱去包一个电视频道做竞选广告,包一个航班飞来飞去做竞选宣传吗?无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给出的候选人都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一人一票,选谁都还是资本家的代表。
【序号】5.3.1
【章节】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教学组织】社会主义法律与以往剥削阶级的法律有何不同→理论分析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重难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教学实施过程】
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始终。要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起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定了如土地法、选举法等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律。“文革”期间,由于受到“左”的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本质上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都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也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的。
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
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这是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问题,是根本方向和方法问题,也是坚持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关键问题。
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对这些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它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水平高低、起作用大小的重要问题。
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技术不断提高。如: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2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被下放到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经过20多年的实践,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特别是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2006年10月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序号】5.3.2
【章节】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教学组织】以实例来对社会作用法律的两大作用进行展开
【重难点】社会主义法律的规范作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教学实施过程】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
一方面指法律的规范作用:
第一,指引作用。
法律具有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如公园里的花(有提示牌),摘还是不摘,法律规范就在起作用。首先指引游人要抑制冲动。
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通过三种规范形式实现:
①授权性规范——授权性指引(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
②禁止性规范——禁止性指引(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
③义务性规范——义务性指引(告诉人们应当、必须做什么)。
第二,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预先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如公园里的花,左顾右盼,旁边有没有人,受到良心谴责,没有摘。
第三,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评价的标准是合法和不合法。如公园里的花,指示牌上的标注,摘花违法。
第四,强制作用。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如公园里的花,控制不住去摘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就会发生——罚款。
第五,教育作用。
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如对摘花的人罚款,对旁人也是个教育过程。
另一方面指法律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
①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②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③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④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序号】5.3.3
【章节】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重难点】立法、执法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
【教学内容】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教学实施过程】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第一,法律制定(立法)。(视频:新闻报道——北京市控烟条例启动立法程序)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点。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视频:新闻报道——广东省人大立法监管食品小作坊及食品摊贩)
第二,法律执行(执法)。
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为行政执法。(视频:新闻报道——广西南宁公安工商执法人员突袭传销窝点)
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别: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享有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机构(建设部、公安厅);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公立学校等事业单位。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图片1:温州海关的关员们正把一批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货物开盒拆解。图片2:工商部门对人满为患的所谓“电脑屋”进行检查)
第三,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如2011年,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视频:新闻报道——高晓松酒驾案被判处6个月拘役)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司法机关,通常说的公检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但就其组织的性质而言属于政府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第四,法律遵守(守法)。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视频: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
案例:李启铭为河北传媒学院毕业生,于2010年10月16日开车在河北大学撞倒两名女学生后叫嚣我爸是李刚,并致一死一伤。2011年1月30日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保定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系李启铭肇事地点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为加大此次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此案采取异地审判的方式,将邀请法学界专家和河北大学部分师生听审。2010年10月26日上午,在河北省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工作会议上,河北省省长陈全国表示,对于河北大学院内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严肃处理”,省委已经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入驻河北大学处理此事。陈全国强调,该事件已经对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绝不会因为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即现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的职位而对司法裁决的结果有所影响。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
【序号】5.4.1
【章节】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教学组织】从宪法的定义和产生等相关问题的分析引导学生对我国宪法知识的认知
【重难点】宪法何时产生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宪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实施过程】
宪法何时产生?
第一,17世纪英国诞生不成文宪法。
17世纪中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由于当时的工业还不很发达,资产阶级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所以,这场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在立宪方面的表现就是,资产阶级同新贵族结成联盟,不断迫使国王签署一系列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权力的宪法性文件,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2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这些宪法性文件,以及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都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第二,1787年美国诞生成文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由于科技的发展与商业的繁荣,在北美大西洋沿岸的北部,很快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英国殖民者对13个殖民地的残酷奴役和掠夺,严重阻碍了商业与贸易的发展。为此,北美人民奋起抗争,于1776年在第二届殖民地大陆会议上通过了《独立宣言》。经过近8年的武装斗争,终于赶走了英国殖民者,并于1787年制定了美国联邦宪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书面文字表述的资产阶级宪法。
第三,1791年法国诞生宪法。
在欧洲,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两年以后,该宣言作为序言写入1791年的法国宪法。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也是继美国宪法之后的世界上第二部成文宪法。
第四,1918年苏俄诞生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序号】5.4.2
【章节】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教学组织】以视频播放介绍该知识
【重难点】我国宪法的机构
【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
【教学内容】我国宪法的结构
【教学实施过程】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序号】5.4.3
【章节】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教学组织】以案例带入教学
【重难点】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宪法的特征
【教学实施过程】
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案例:“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序号】5.4.4
【章节】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教学组织】逐条讲授宪法的基本原则
【重难点】宪法的法治原则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实施过程】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第二,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人权保障原则。
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案例:流浪汉病饿致死公务员不救获罪
第四,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
【序号】5.4.5
【章节】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教学组织】通过对比中西方制度的不同来讲授知识
【重难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学方法】专题教学法
【教学内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
【教学实施过程】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要位和作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是我国的政体。
思考: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视频:人大与选举)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介绍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任期、权利和义务)
专题: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13亿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形式就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执政者不存在独立于人民的利益,更不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故没有分权的社会经济基础。“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倡导,其初衷为了通过分割王权而使新兴的资产阶级掌握一部分国家权力,即通过分权的形式来夺权,使得新兴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一席之地。这可能是在王权相当强大的背景下,避免激烈革命而不得已求其次的做法。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其根源是私有制。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党派之间激烈的争夺甚至极端到刺杀的程度,这很难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来解释。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一府两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而不是分权,权力的源头还是唯一的,即人大(来自于人民)。人大享有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权。而西方的三权分立则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议会、政府、法院),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
①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所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无论是战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是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或者沉着应对当前仍在困扰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所表现出的快速决策和高效执行的能力,都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
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
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
“三权分立”本身的缺陷:
“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拆台,会导致效力低下和内耗,三机关运行一旦卡壳“死机”,谁来按“重启键”激活?权力分立的“防腐”功能并非理论上那么完美,权力的内耗本身就是对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三,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其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再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最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该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第四,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序号】5.4.6
【章节】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教学组织】以宪法规定的具体条例来展开
【重难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教学实施过程】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④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⑤社会经济权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⑥文化教育权
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入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⑦特定主体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⑧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和其他义务。
【序号】5.5.1
【章节】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教学组织】以时序来介绍体系的形成过程
【重难点】法律体系的概念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教学实施过程】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视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
①共同纲领和宪法为中国特色法律大厦奠基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共同纲领》;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3年3月1日《选举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重新起步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全面展开
全面展开阶段——从党的十二大召开到党的十四大之前。特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制定了一批适应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法律;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不断健全。
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形成
框架形成阶段——邓小平在的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特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方面的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
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初步形成阶段——从党的十五大召开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特点: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立法工作总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对宪法作了第三次重要修改;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总体研究,提出落实立法工作总目标的任务和措施;制定立法法,使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
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最终形成
基本形成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0年底。
【序号】5.5.2
【章节】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教学组织】逐条展开
【重难点】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教学实施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②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③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④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⑤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序号】5.5.3
【章节】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教学组织】以部门法的结构展开
【重难点】民法、刑法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教学实施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由7个法律部门和3个不同的法律层级组成。
第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①宪法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案例:香港两任特首的交替
②民法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其他单行的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③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族、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④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⑥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视频:民案的受理)
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主要有:①诉讼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②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微课的教学设计的主要问题在开发微课的最初一段时间内,由于不同教师对微课的认识有所不同,开发设计出来的微课作品也就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形态,有的作品几乎完全沿袭传统精品课程录制的技术路线及制作方式,没有完全体现微课的独特特征。从教学设计的角度进行分析,思政课微课的教学设计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第一,选题不恰当。......
2023-08-29
综合于金伟[16]、何斯茵[17]等人的研究,为了使得微课资源与传统教学资源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有机结合:(一)借助微课的资源优势,优化课堂教学资源微课即微型视频课程,主要是在微型学习理论的指导下,构建以微课件、微教案、微习题、微反思以及微反馈为主的微课程资源生态环境,将教与学过程中的所有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一定的结构关系,进而构成一个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紧凑的微型“主题单元资源包”。......
2023-08-29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最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2023-08-29
针对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微课主题内容的选取要遵循“需要性”与“应用性”原则,基于问题的解决,有的放矢地进行筛选。思想政治理论课微课制作中以合度的形式表达合理的情感,能更好地传递民族自豪感和历史使命感。可以看出,在思政课翻转课堂中,教学的重点还应放在“教”与“学”两方面上。......
2023-08-29
如今,“微”时代已经到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应用微课理论,学生自觉主动地将道德意识进行内化,通过移情作用等心理机制引导,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具有深远的意义。学界对于微课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中运用的意义方面的研究所持观点大同小异。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堂中应用“微课”时,教师可强化课堂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构思,来提高学生对学习的兴趣。......
2023-08-29
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的微课程,只有短短几年时间的发展历程,在这些年间,微课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中的应用已经到了哪个程度?同时于洪卿、汲寿彪[9]也认为,微课在思想政治课的应用虽然表现出很多有利的方面,但是要能够做到系统有效地应用微课还是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在国外,微课是首次在圣胡安学院得到实际应用的,教师们首先将微课运用到职业安全、学术性阅读、兽医学等课程中。......
2023-08-29
媒体化社会实践教学是指将各类实践活动策划、申请、宣传、报名、组织、管理、开展和评价都通过媒体技术来完成和发布。这里的媒体化特指新媒体宣传方式,比如微信、微博、博客等各类可用于教学的网络媒体方式。开展媒体化实践教学,不仅是培养学生的媒体能力,感受思政课的实效性,更重要的是让大学生能自由表达思想。学生随时交流实践技能,学习相关理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各大企业宣传业务,供宣传团队选择。......
2023-08-29
如何运用微课这种新形式准确而又清晰地表达思政课的内容、体现思政课的独有特点,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微课教学设计。在传统的思政课中,教学上侧重于课堂中的教师灌输,留给学生思考、讨论和研习的时间较少。传统的思政课教学中,强调以教师为中心、为主导对学生进行理论的灌输,而真正成功的教学实践是不排斥相异的教学理念的。......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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