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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课微课的开发、设计与应用研究

【摘要】: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最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一)章节: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二)授课对象:全校各专业本科学

(三)学时安排:6学时

(四)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引导大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和法治观念,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五)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

第一,宪法特征,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诉讼时效,合同及合同的订立;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经济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体系,刑罚的裁量和犯罪种类。

第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程序;仲裁,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2.难点

本章学习的关键是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自觉应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运用多媒体电子课件进行课程主要内容的讲授,并结合案例分析深入理解相关知识点,指导学生阅读相关文献、法条,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

(七)教学小结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况,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运行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八)教学实施过程

导入同学们在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还要进一步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和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1.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第二,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第四,法治原则;

第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2.我国的国家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要位和作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是我国的政体。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其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再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最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该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整治制度。

(6)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社会经济权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6)文化教育权

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入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7)特定主体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8)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和其他义务。

4.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这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组成人员为全国各个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这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实行军委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1.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86年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②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做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者的区别是:

①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一:民事权利能力

①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③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胎儿享有特殊的利益。如遗产继承中,应为胎儿保留特留份;母体中胎儿受到损害后出生的,可独立主张损害赔偿。

④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权利能力案例:

某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身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5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

概念二: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效果: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甲是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3月,甲把母亲(丙)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5元钱的价格卖掉,丙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5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丙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评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年仅10岁,偷偷将母亲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甲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手表。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丙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3)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③应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6年前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价格从村民手里购得正房5间、厢房3间及整个院落。后因房价上涨,村民反悔打起了官司。此案在一审判决中李玉兰败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因就是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

(4)民事权利制度

我国民事权利主要有:

①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鉴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③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④继承权

继承权包括两种含义:

首先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其次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⑤人身权

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5)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③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④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①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普通诉讼时效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②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7)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9)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民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2.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政权的工作人员。首先,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最后,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如行政许可。

(4)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5)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3.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原则:

①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②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③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基本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4.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2)犯罪概述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的行为。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

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主体为单位的包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③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④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构成案例:

张某,男,35岁,经营一家熟食店。刘某,男,40岁,与张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经常路过时顺手牵羊偷吃张某家的熟食而与张某结怨。张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但刘某不听劝告。张某气急,2007年9月14日买来毒药放入熟食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熟食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

案例分析:

犯罪主体:张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说明精神正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犯罪客体: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张某用放了毒药的熟食将刘某毒死,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所以犯罪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体。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在2007年9月14日买来毒药放入熟食中,放到刘某经常拿熟食的位置,证明其主观上想将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张某放毒药的熟食而死亡。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张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张某投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熟食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具有犯罪动机;熟食是食品,而张某明知将毒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

结论:张某的行为具有很明确的犯罪动机,并且从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他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规定,应当判处张某间接故意杀人罪。

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状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3)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具体量刑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4)犯罪种类

犯罪种类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①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②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确的被告”即可。

(2)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两审终审,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执行程序。

2.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可作为受案范围的事项: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⑤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其他人身权如人格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荣誉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因一定的地位、资格而产生的权益,包括亲权、财产权、著作权、继承权、发明权。

其他财产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

⑥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枪支)和执照(营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行政诉讼程序

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程序

①立案和侦查。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②起诉。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③审批程序。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④执行程序。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4.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1)我国的仲裁制度

①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②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组成、仲裁审理、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2)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