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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计量与计价规范

【摘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该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是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国家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

《计价规范》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是2013 年 7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颁发的文件。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共由 16 部分内容组成: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工程计价表格。

《计量规范》共分 9 个专业,《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2013)。

每个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基本上由 5 部分内容组成,即总则、术语、工程计量、工程量清单编制、附录。

本书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两部分内容。为了学生的学习之便这里列举了规范中的总则和相关的术语。

3.3.1.1 总 则

总则有 7 条,对规范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加以说明。

(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非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该规范。

(2)该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该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2 术 语

1.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5.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7.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8.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0.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11.施工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2.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出的签认证明。

13.提前竣工(赶工)费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14.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是指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15.企业定额

企业定额是指施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16.规 费

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17.税 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18.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工程造价咨询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1.招标代理人

招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2.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指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3.造价员

造价员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4.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5.投标价

投标价是指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26.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7.竣工结算价

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3.3.1.3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部分的内容共有 6 节 19 条,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主体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编制依据。

1.编制主体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主体责任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5.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1)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3.1.4 工程量清单计价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采用综合单价计算。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清单工程量确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计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以完成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发、承包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2)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6.规费和税金计价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7.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8.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9.投标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必须执行《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10.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约定以投标文件为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从合同签订时起,双方就要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依法进行。

11.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式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工程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时间、预付款在工程款中的抵扣以及违约责任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12.索赔与现场签证

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索赔的条件包括索赔理由、索赔的有效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合同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的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3.工程价款调整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合同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4.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5.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