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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计量和计价进展

【摘要】:目前,施工定额主要被企业定额所代替。国家现行标准规定人工幅度差系数为 10%。预算定额子目的用工数量,是根据它的工程内容范围及综合取定的工程数量,在劳动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基础上,经过综合,加上人工幅度差计算出来的。

1.2.1.1 定额与规范基本知识

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的每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质量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及其价值的数量标准。

定额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统一性、指导性、群众性、稳定性和时效性等性质。

建设工程定额的种类很多,按其内容、形式、用途等不同,可以作如下分类:

① 按生产要素分类: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使用定额。

② 按定额用途分类:企业定额(或施工定额)、预算定额 (或消耗量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

③ 按定额执行范围分类:全国统一定额、专业专用和专业通用定额、地方统一定额、企业补充定额、临时定额。

④ 按专业和费用分类: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其他工程和费用定额、间接费定额。

1.施工定额

(1)劳动定额。

劳动消耗定额简称劳动定额或人工定额,它规定了在一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劳动定额按其表现形式有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

时间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某工种、某技术等级的工人小组或个人,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工作时间。时间定额以工日为单位,每一个工日按 8 h计算。

时间定额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定额形式,它的单位单一,具有便于综合、累计的优点,在计划、统计、施工组织、编制预算中经常采用此种形式。

产量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某工种、某技术等级的工人小组或个人,在单位时间 (工日)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

产量定额的计量单位,以单位时间的产品计量单位表示,如立方米、平方米、吨、块、根等。产量定额具有形象化的特点,在工程施工时便于分配任务。

产量定额是根据时间定额计算的。其高低与时间定额成反比,两者互为倒数关系。

(2)材料消耗定额。

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在节约与合理使用材料的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一定规格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的数量标准。它包括材料的净用量和必要的工艺性损耗数量。

制定材料消耗定额的基本方法有观测法、试验法、统计法、计算法

(3)机械台班消耗定额。

机械台班消耗定额,简称机械台班定额。它是指施工机械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合理均衡地组织劳动和使用机械时,该机械在单位时间内的生产效率。按其表现形式不同,机械台班定额也可以分为机械时间定额和机械产量定额两种。

机械时间定额是指在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合理使用机械的条件下,生产某一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机械台班数量,计量单位用“台班”或“台时”表示。工人使用一台机械,工作一个班次(8 h)称为一个台班。

机械台班产量定额是指在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合理使用机械条件下,规定某种机械设备在单位时间 (台班)内,必须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其计量单位是以产品的计量单位来表示的。

机械时间定额与机械台班产量定额互为倒数关系。

施工定额是施工企业组织生产和加强管理在内部使用的一种定额,由劳动定额、机械定额和材料定额三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属于企业定额的性质,是工程建设定额中的基础性定额。目前,施工定额主要被企业定额所代替。施工企业内部定额既可以作为企业进行成本控制和自主报价的依据,也可以发挥企业实力的信号传递功能。企业定额只在企业内部使用,是企业素质的一个标志,它的编制水平一般相应地高于国家现行定额。这样企业才能满足生产技术发展、企业管理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2.预算定额

预算定额规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数量标准。

预算定额是编制建筑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基础资料,是建筑企业贯彻经济核算制、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和概算定额的基础,是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依据。

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是“平均合理”水平。

(1)预算定额消耗指标的确定。

① 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预算定额中人工消耗指标包括了各种用工量,有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四项,其中后三项综合称为其他工。

a. 基本用工。它是指完成子项工程的主要用工量,如钢构件制作中的截料、钻孔、焊接等用工量。

b. 辅助用工。它是指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材料加工等用工量,如金属构件的成品矫正、除锈等增加的用工量。

c. 超运距用工。它是指预算定额中材料及半成品的运输距离超过劳动定额规定的运距时所需增加的工日数。

d. 人工幅度差。它是指在劳动定额中未包括,而在正常施工中又不可避免的一些零星用工因素。国家现行标准规定人工幅度差系数为 10%。

人工幅度差包括的因素有:

• 工序搭接和工种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

• 由于机械的临时维护、小修、移动而发生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时间;

• 由于工程质量检查与隐蔽工程验收而影响工人操作的时间;

• 由于工种交叉作业,难免造成已完工程局部损坏而增加修理用工的时间;

• 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少数零星用工所需要的时间。

预算定额子目的用工数量,是根据它的工程内容范围及综合取定的工程数量,在劳动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基础上,经过综合,加上人工幅度差计算出来的。

② 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材料消耗量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消耗、工艺性材料损耗和非工艺性材料损耗三部分。

a. 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消耗是材料的有效消耗部分,即材料净用量。

b. 工艺性材料损耗是材料在加工过程中的损耗 (如边角余料)和施工过程中的损耗。

c. 非工艺性材料损耗,如材料保管不善、大材小用、材料数量不足和废次品的损耗等。

前两部分构成工艺消耗定额,企业定额即属此类。加上第三部分,即构成综合消耗定额,预算定额即属此类。预算定额中的损耗量包括工艺性损耗和非工艺性损耗两部分。

③ 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预算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定额,是以台班为单位进行计算的,每台班为 8 h。定额的机械化水平,应以多数施工企业采用和已推广的先进方法为标准。

编制预算定额时,应以统一劳动定额中各种机械台班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还应考虑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条件下机械的停歇因素,增加一定的机械幅度差。大型机械的幅度差系数一般取1.3 左右。

机械幅度差一般包括下列因素:

• 施工中作业区之间的转移及配套机械相互影响的损失时间;

• 在正常施工情况下机械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工序间歇;

• 工程结束时工作量不饱满所损失的时间;

• 工程质量检查和临时停水停电等引起的机械停歇时间;

• 机械临时维修、小修和水电线路移动所引起的机械停歇时间。

预算定额是我国工程造价改革前,工程计价的主要依据。定额计价在我国从其产生到完善,已有数十年,对国内的工程计价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政府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但是,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逐步放开,人工、机械和材料的要素价格随市场供求的变化而上下浮动,定额的编制和颁布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定额中所提供的要素价格资料总是与市场价格不相符,定额计价已不能满足建设市场的要求。

1.2.1.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编制意义

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问世,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原来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已经不能满足行业需求。为了满足和规范市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基础上,针对两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制了 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 是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 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的依据;

• 是控制施工成本的依据;

• 对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而言, 施工图预算是监督检查执行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测算造价指数及审定招标工程标底的重要依据。

(2)《计价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结合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总结有关省市工程量清单试点的经验,参照国际上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通行的做法,《计价规范》编制中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序的建筑市场,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

《计价规范》编制工作除了遵循上述指导思想外,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① 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

② 与现行预算定额既有机结合又有所区别的原则。

③ 既考虑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2.《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计价规范》的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综合单价计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表编制的分项“实体”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其他项目是除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外,因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费用项目。

清单计价项目编码采用1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 至9 位为统一编码,其中,1、2 位为相应规范附录顺序码,3、4 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5、6 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7、8、9 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10 至12 位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2)《计价规范》简介。

《计价规范》共 16 章,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工程计价资料与归档、计价表格等内容。该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3)《计价规范》的特点。

① 强制性。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做到“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② 实用性。规范将措施项目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其中单价措施项目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计算综合单价,规范中列出了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这样使单价组成更清晰明了,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同时也方便了招投标工作,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争条件,更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③ 竞争性。竞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二是《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计价规范》将报价权交给了企业。

④ 通用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3.工程量清单编制

(1)一般规定。

①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从广义上讲,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拟建工程分项工程名称及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定”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分项工程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是工程量清单应体现的核心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了清单的性质,它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对招标人、投标人均有约束力的文件,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投标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对编制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工程量清单,直接影响着招标工作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此,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② 工程量清单应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借鉴国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编制时应避免错项、漏项;措施项目清单表明了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编制时力求全面;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编制时应力求准确、全面,这些特殊要求所需的费用金额应计入报价中。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要求。工程量清单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因此,“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也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由招标人提出,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2)工程量清单格式。

工程量清单格式是招标人发出工程量清单文件的格式。工程量清单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包括封面、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表。它应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项目。

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其中,填表须知除该规范规定内容以外,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① 封面的填写。

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见表1-2 所示。

表1-2 封-1

a.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b.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c.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d.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② 总说明的编制。

计价办法对总说明主要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主要说明报价人注意事项,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以外的影响工程投标报价的因素和招标人自身的某些要求。对其不足部分招标人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进行补充。

总说明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b. 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c.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d. 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e.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③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a.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 50584—2013)附录的规定进行编制,是拟建工程分项“实体”工程项目及相应数量的清单。编制时应执行“四统一”的规定,不得因情况不同而变动。

b.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以1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 至9 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10 至 12 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c. 项目名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d. 项目特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e. 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f. 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④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技术、安全、生活等方面的相关非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附录 Q 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计价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编码规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第4.0.10 条执行。

⑤ 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以外,因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等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设置。计价办法“其他项目清单项目设置及其计价办法”表中列出了两部分共 4 项,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选用,其不足部分,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该清单项目最后,并以“补”字在“序号”栏中示之。

其他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⑥ 零星工作项目表。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由招标人根据自身的需要,预估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可能发生的数量。人工按工种,材料、机械按名称、规格、型号列出。计量单位为基本计算单位。

⑦ 有关问题说明。

工程量清单格式中的封面、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然发生的。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应视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发至投标人。

(3)工程量清单报价。

①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报的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费报价、其他项目费报价、规费、税金所组成。

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投标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同时遵循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报价方式和工程内容,填写投标报价单;也可以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确定。如果是用企业定额,应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为基础,而且必须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相统一,以便在投标报价中可以直接套用。

②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是投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除封面外,包括总说明、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至投标人。

③ 封面的填写。

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封-2)、投标报价(封-3)、竣工结算(封-4)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封面的格式,见表1-3~表 1-5 所示。

表1-3 封-2

表1-4 封-3

表1-5 封-4

④ 总说明的编制。

总说明主要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招标人提出的包括清单在内的有关问题的说明;二是有利于自身中标等问题的说明。总说明应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a.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b. 编制依据等。

⑤ 投标总价的填写。

a. 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和盖章。

b. 表中的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⑥ 工程项目总价表的编制。

a. 表中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b. 表中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工程项目总价表的格式,见表1-6 所示。

表1-6 工程项目总价表

⑦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编制。

a. 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b. 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格式,见表1-7 所示。

表1-7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⑧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编制。

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写。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格式,见表1-8 所示。

表1-8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增加或减少、不得修改;二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其核心是综合单价的确定。

⑩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减少或修改。但投标人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其不足的措施项目并报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增加或减少、不得修改。

零星工作项目报价。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的序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的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增加或减少、不得修改。

报价款组成。

报价款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款、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款、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款、规费、税金等,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完成拟建工程的全部费用。但“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某些省规定由专门机构收取,所以报价时不得重复计算,由此所涉及的税金也暂不计算。

有关问题说明。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中的封面、总说明、投标总价、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是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然发生的。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视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和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同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发至投标人。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报价单填写完成后,还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填写这三部分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及主要材料价格表,目的是在评标时便于评委对投标单位的最终总报价以及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分,剔除不合理的低价,消除恶意竞争,有利于业主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选择一个合理的、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

(4)工程结算。

① 工程量的调整。

由于施工中的诸多原因,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因而引起的报价款额的变化,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

② 价款的调整。

a. 由于工程量的变动,需调整或新编综合单价,合同中应有约定,否则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b.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调整,可能引起措施项目清单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通过索赔方式给予补偿。但不否认其他原因发生的索赔或工程发包人可能提出的索赔。

c. 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③ 工程结算价款组成。

工程结算价款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款。

b.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款。

c. 其他项目清单价款=该清单原报价款额-“招标人部分”的金额(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实际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费。

d.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而调整的价款。

e. 索赔费用。

f. 规费。

g. 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