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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筒或内筒设计规定,墙肢布置对称

【摘要】: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规定见6.7节。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筒体墙应按6.4.2节4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6.4节的有关规定。

1.结构布置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5m、抗震设计大于12m时,宜采取另设内柱等措施。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规定见6.7节(《高规》第10章)。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截面设计校核。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的较大值。

(3)筒体墙应按6.4.2节4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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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1 板角配筋示意(单位:mm)

(4)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满足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钢筋配筋率要求(见6.4.2节)。

(5)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筒的连梁宜配置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6)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6.4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强度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3.楼盖配筋要求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6.6-1),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

4.筒体墙的加强部位、边缘构件的设置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6.4.2节6(4)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5.截面配筋设计

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应遵守对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筒体结构的有关规定(《高规》第6~9章)。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配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