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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场地和地基-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教程

【摘要】: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1.6-2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表1.6-3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3.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1.6-4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1.场地为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1.6-2(《荷载规范》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1.6-2(《荷载规范》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1.6-2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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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vs岩石的剪切波速。

2.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1.6-3(《荷载规范》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表1.6-3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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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1.6-4(《抗震规范》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表1.6.4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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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6.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7.建筑场地为Ⅲ、Ⅳ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抗震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8.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9.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3)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以避免地震时对地基基础造成破坏。

10.当需要在条状凸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1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