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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提高自主权与品牌建设探索

【摘要】:职业院校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区域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

职业院校专业管理体制受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仍属于中央高度集权式的管理。对于职业教育而言,政府管理往往表现出来的是政府习惯于把管理者、办学者、评价者集一身,容易造成对大学实行自上而下的直接管控。其结果是政府不该管的管得太多,政府越位了;政府该管的没有管住、管好,政府缺位了。因此,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政府责任,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有序开展职业教育管理改革试验。实现公共治理所倡导的利益相关者(政府、学校社会)多方参与,“管、办、评”相对分离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其强调的是,于政府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学校来讲,法无禁止尽可为。形成一个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办学、社会积极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它主张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多样化、治理过程的民主化以及治理取向的服务化等。职业院校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区域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成立职业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决策科学性;完善监察评估体系,加强职业教育监督检查;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职业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职业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我国在职业院校专业管理体制上,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家教育部,虽然近年来,这种权限不断下放至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部直属职业院校在专业目录内也有一定的专业设置自主权,但必须在教育部备案。这些改革促进了职业教育地方化,加强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职业院校办学的潜力和活力。但对大多数职业院校来讲,尤其是地方普通职业院校,作为品牌专业建设的主体,却没有专业设置和调整的自主权。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权仍然主要控制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自主权相对较小,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权的问题上需求调整的愿望很大。专业设置自主权“虚无”的职业院校根本无法采用“人无我有”或“人有我新”的方式创办品牌专业,要建成品牌专业只能采取“人有我优”的方式,这在教育资源具有优势、师资力量雄厚的职业院校,比较容易实现,但对于一般本科院校则难度较大。职业教育“大一统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改变,导致职业院校面临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根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事,另一方面要接受市场的洗礼。市场化需要职业院校及时准确地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自己的战略与策略,但由于行政化、官僚化的体制约束,导致其无法自主行为。因此,实现职业院校自主办学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改革方向应当朝着有利于放权的、使地方职业院校面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市场变化具有应变能力的改革的总体方向迈进。例如,应把着眼点放在增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的整体灵活性,以及建立相应的社会评价、监督和保障体系上。应改变专业设置由教育部统一审批的制度,逐步将专业设置权下放到学校,让地方职业院校自主地进行专业设置的改革和创新,专业目录不再作为学校建设专业的唯一标准,而只作为学校专业设置的参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