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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政治体制改革成果及发展史

【摘要】:1984年4月26日,中共许昌地委根据县级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中共襄城县委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刘心铭任中共襄城县委书记。1988年1月30日,根据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的基本要求,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在全县实行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决定》。1988年6月15日,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依据体改程序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签订的主要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检查。

1979年8月,恢复中共襄城县委统战部,李八一任部长。

1978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恢复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丁长法任检察长。

1979年11月,成立中共襄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县委副书记王付旺兼任组长。

1979年12月,中共襄城县委成立对台湾工作办公室。

1981年3月5日,襄城县革命委员会根据宪法关于恢复、健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规定,成立襄城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14人,下设办公室。各选区建立相应组织。

1981年5月21日至29日,政协襄城县第三届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在本次大会上宣布政协襄城县委员会恢复。并建立了常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协机关的工作指导。

1981年5月22日至27日,襄城县召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将襄城县革命委员会改为襄城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恢复定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建立了襄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襄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第六届人代会前未设常设机构,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由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负责)。

1981年5月27日,中共襄城县委副书记方文兴任襄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1981年7月,中共襄城县委成立政法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陈秀德兼任组长。

1982年1月10日,恢复中共襄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卢金玉任书记。

1982年2月,中共襄城县委建立老干部局,陈全寅任局长。

1983年5月8日至15日,中共襄城县委召开由全体县委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成员,各公社党委书记,县直各部、局、委、办主要领导共105人参加的会议。制定了《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1984年1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中共襄城县委决定对全县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原公社改称乡,实行党、政、经分设,建立乡党委、乡政府、乡经济联合社;生产大队改称行政村,生产队改称村民小组。

1984年3月,中共襄城县委发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意见》。抽调干部组成15个工作组,帮助各乡(镇)做好体制改革工作,要求7月底全县乡(镇)体改工作结束。

1984年4月26日,中共许昌地委根据县级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中共襄城县委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刘心铭任中共襄城县委书记。

1984年5月,建立中共襄城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党组。张建功任书记。

1984年6月,中共襄城县委恢复农村政策研究室。撤销县委信访科,建立县委信访办公室。

1986年6月7日,根据中发〔1986〕5号文件和国发〔1986〕25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武装部由军队序列改为地方建制,同时移交地方党委领导。

1988年1月30日,根据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的基本要求,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在全县实行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决定》。《决定》就实行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必要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本环节;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加强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领导作了具体规定。

1988年6月15日,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依据体改程序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签订的主要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验收,全县16个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基本上完成了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1988年7月2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1987〕89号文件精神,县委常委研究决定成立襄城县监察局。

1988年8月17日,为适应改革形势,加强对全县工业生产的领导,县委研究决定成立“襄城县工业发展委员会”,作为县、乡、村三级工业发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县长孙同庆兼任主任,李继周、林庆文、申孟周、王廷彦、常书宪、曹振江任副主任。

1988年8月20日,根据上级体改精神,县委决定公开选拔专抓工业的副乡(镇)长。通过竞选,择优选拔17名工业副乡(镇)长(试用期为二年)。

1988年9月23日,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乡镇工业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撤消乡镇经济联合社,建立乡镇工业委员会。

1988年10月17日,为进一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选拔的原则,提高任用干部的准确程度,县委转发县委组织部《关于实行新任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意见》。《意见》指出:1.今后新任各类干部,一律在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实行任职试用制;2.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行使正式职务的权力,承担正式职务的责任,享受正式职务的政治和经济待遇;3.干部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核,根据干部的实际才能和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去留。试用合格者,办理正式任用手续;不合格者,解除试用职务,恢复原职级、原待遇。

1988年11月22日,中共襄城县委研究决定成立党员评格活动领导组,县委副书记、县长孙同庆任组长,李继周、卢金玉、林同春、林庆文、孟德善任副组长。

1988年12月16日,襄城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原设置的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3科改称工作委员会,同时增设人事任免科。

1991年4月23日,襄城县目标考评委员会根据县委〔1990〕8号文件规定,对各单位进行考评,通过责任单位自查、职能部门核查、集中汇报和民主评议,对各责任单位1990年主要工作目标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评。乡镇出色完成任务的1个;完成任务的3个;较好完成任务的12个。县直各单位经考评,较好完成任务的16个,其他为基本完成任务的单位。出色完成任务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奖现金2000元,主管领导上浮一级工资;较好完成任务的单位,奖现金1000元,主管领导上浮半级工资。

1992年4月14日,中共襄城县委发布《关于实行干部选聘制的意见》。把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列入干部管理序列,解决“铁饭碗”造成的干部工作效率不高和收入分配上存在的“大锅饭”问题,增加干部队伍的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意见》要求:干部选聘工作要坚持“四化标准”:凡被聘用的干部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革命事业心的责任感,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能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选聘干部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由选聘单位首先选聘下属单位负责人,决定单位定员,然后由这些负责人按照干部选聘条件进行选聘;二是选聘单位根据干部选聘条件,先进行总体优化,然后根据本单位职能和机构设置,进行人员分配。被聘用人员每年年终考核一次,根据本人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决定继续聘用或转为待聘;干部选聘中,按照向前推一年的时间,对干部的思想、工作进行全面评定。

1992年4月15日,成立襄城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县长和财政局长兼任。

1992年4月16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干部分流。基本要求是:对少数单位进行合并,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对党群系统30%、政府系统40%、农口70%的干部职工实行分流,创办经济实体。

1992年6月17日至18日,中共襄城县委、县政府召开三级干部会议。贯彻省、市三级干部会议精神,进一步动员全县人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使全县经济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

1992年7月3日,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举行县直所属站所下放乡镇管理交接签字仪式。会上,县长谢保廷讲话强调,站所权限下放是襄城县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1992年11月16日至17日,襄城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结合政治体制改革对县政府《关于实行依法治县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关于依法治县、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1994年9月24日,县人大十届三次会议强调:村委换届工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底前要完成全县村委换届任务。重点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对这次村委换届工作的领导;二是换届工作要同农村村级组织尤其是党支部整顿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三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四是把村委换届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融为一体;五是要做好新当选村委委员的培训工作。

1998年5月31日,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动员大会。会议指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在于建立符合政府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激励竞争机制,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干、廉洁、高效、稳定的公务员队伍。实施办法规定:凡属国家行政机关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遵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向公务员过渡,其他党的机关工作人员需参照试行公务员过渡。针对襄城县实际情况,推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严格按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两个重要环节的要求实行过渡。为做好这项工作。县委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并出台有关实施意见,对推行和参照试行工作的具体细节提供了可操作性意见。会议要求广大机关工作人员能通过这次公务员制度改革达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同时结合襄城县实际情况制订了县直机构改革的原则:1.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原则,进一步加强党委对本地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减少一般化的具体管理事项,减少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重要的业务工作部门。2.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3.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党委机构要在基本保持目前整体结构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关系。政府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合理调整。4.坚持实事求是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要结合襄城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经过调整,县委设置工作机构6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保留议事协调机构4个;县政府设工作部门23个,比原有减少8个,精简26%。领导职数设置按《许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规定,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2名。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原则:编制3名以下的配1职,4~7名的配2职,8名以上的配3职,最多不超过4职。

2001年12月30日,中共襄城县委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许文〔2001〕106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建立中共襄城县经济贸易局委员会、中共襄城县经济贸易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中共襄城县教育体育局委员会、中共襄城县教育体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中共襄城县农业局委员会、中共襄城县农业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襄城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建立襄城县科学技术局党组;建立襄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党组;建立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建立襄城县民族宗教局党组;建立襄城县旅游局党组;建立襄城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党组;建立襄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党组;建立襄城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2001年12月30日,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襄城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依据省、市指示精神,结合襄城实际情况,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整体功能,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减少财政开支,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2002年3月6日,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在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三制工作法的决定》。决定要求:实行“三三制”的单位是:县乡两级党政群众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公、检、法、党校、医院);轮岗形式:上述单位的所有现职人员,分成三个班次轮岗,三分之一的人员坚守岗位,三分之一的人员周一至周五在岗工作,周六、周日参加科技扶贫活动,也可以与参与经济建设,三分之一的人员离岗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离岗人员待遇:对离岗人员实行“三不变”“三优先”:“三不变”即在离岗参与经济建设期间,职位不变,权益不变,待遇不变;“三优先”即在参与经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者,在编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优先留用,优先提拔使用,非在编人员在报考国家公务员时,优先录用。

2002年8月27日,中共襄城县委召开全县机构改革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2001年襄城县召开全县机构改革工作会议。通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到2002年6月底,全县党群机构、直属事业和乡镇机关“三定”方案全部正式确定,但落实工作进行得非常缓慢。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批复的改革方案和本次会议下发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不等待、不观望、不讲价钱,迅速行动,按时把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003年6月6日,襄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揭牌并正式投入运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便民、利民、公开、廉政、高效”为宗旨,在政策内容、执行标准和办事程序上公开化、规范化,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服务,一次性公开收费。

2004年11月18日,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这次机构改革,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行。通过改革,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后,共设政府工作部门24个,新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商务局、县企业发展服务局3个政府机构,原有相关连的职能单位和企业撤并后,进入新增的3个政府机构开展工作。要求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服务改革大局,严格执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工作中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全县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